一、工伤骗保案例?
2013年4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接到报险,称一辆轿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随后,保险公司又两次接到当事人的电话,要求销案。时隔一年,事故中的受伤者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事故赔偿费用16万余元。一起交通事故,为何当事人态度反复多变,事件的背后又有着怎样的离奇故事?
时隔一年索赔16万元
2月18日,江都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接到法院通知,称原告张洋状告该保险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要求其支付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在内共计16万余元的交通事故赔偿费用。
面对这张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很是疑惑,因为该起理赔案件是2013年4月发生的。当年4月2日,他们接到驾驶员李军报案,称4月1号在鸿源大酒店门口与张洋驾驶的电动车碰撞,致使张洋受伤住院。事故发生6个月后,张洋通过伤残鉴定确认为九级残疾,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清楚地记得,就在他们在对该起事故进行理赔调查时,曾接到肇事司机李军打来的电话,说双方已经私了,不用保险公司赔偿。半个月后,他们又接到自称是受害者张洋弟弟的男子打来的电话,声明这起事故不用理赔,双方已私了,要求保险公司销案。然而,时隔一年,这起本已销案的车险理赔陡起波澜,事故受害人张洋将保险公司告至法庭,要求索赔16.46万元。
既已报案为何销案?既已私了为何上诉?面对这起间隔一年的诉讼,保险公司认为个中疑点较多,怀疑涉嫌假案骗保,遂于3月10日向江都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疑点重重警方立案侦查
接到报案后,警方敏锐地感觉到其中定有隐情,便决定在不惊动张洋的前提下,先向保险公司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待还原事情原貌后,再开展进一步动作。
通过走访保险公司及法院、江都第三人民医院等单位,民警初步了解了该起理赔案件的基本情况。随着调查的深入,该案的疑点也逐步显露出来。疑点一:既然是4月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为什么当事人直到4月2日才想起报案?正常人遇到事故都会选择尽快报警而不会拖延,24小时虽然时间不长,但可以做很多事情。疑点二:商谈事故责任时,驾驶员李军为何爽快地承认自己负全责?正常交通事故后,责任方都会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疑点三:当事人两次要求销案,为何又在一年后,在保险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庭?
紧盯这些疑点,办案人员对李军的情况、张洋的病情记录和伤残鉴定情况、肇事车辆车况信息、保险公司勘验结果等进行了详细的求证调查,最终认为涉案人员通过伪造交通事故,利用车险进行保险诈骗的可能性很大。
随着侦查的推进,民警发现张洋委托了一名叫杨一平的律师全权代理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起诉,而律师代理委托书上的签名,与张洋在其它单据上的字迹略有不同。杨一平也证实,委托律师代理时,是一个叫王林的人代表张洋签字。侦查人员了解到,王林在商谈事故及送张洋去医院治疗时均在现场,而王林与李军又是朋友关系。至此,王林这个人走进了侦查人员的视线。
不久,又一个出人意料的调查结果出来了,张洋所在工厂的负责人叫王军,是王林的叔叔。就在警方准备对王林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当口,王林来到了经侦大队,向警方投案自首。他交待,交通事故纯属子虚乌有,这只是一起由他精心策划的骗保行为。
移花接木导演骗保闹剧
根据王林的供述,一场“移花接木”式的骗保闹剧终于真相大白。
张洋是一家工具厂职工,企业负责人叫王军。去年4月1日,张洋在操作机床时,不慎使左手手指受伤,被送到江都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因为需要进行接指手术,医疗费用较高,医生说约需两、三万元。
然而,因为企业未给张洋缴纳工伤保险,这笔不菲的医疗费用将完全落在王军头上,由他自掏腰包。就在这时,王军的侄子王林想出了一条“妙计”:虚造一起交通事故,以此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样的话,用赔偿费用来支付医疗费是绰绰有余,厂里不仅不用掏出一分钱,甚至还有盈余。
当天,王林找到住院治疗的张洋,表达了自己的设想。考虑到这样能使自己得到更多的赔偿,张洋表示同意。第二天,王林便指使朋友李军报案,谎称昨日驾车经过江都大酒店时,不慎将骑电动车的张洋撞倒。为应付理赔人员核实,他们还找来一辆轿车和一辆电动车,在车身上制造了两车碰撞的“伤痕”。
11月6日,张洋拿到了医院出具的伤残鉴定,为9级伤残。据此,保险公司启动了理赔调查。然而,11月28日,张洋在其弟弟的劝说下,认识到自己的举动是犯法行为,就向王林提出到保险公司销案。当天,王林便让李军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案。半个月后,张洋不放心,又让其弟弟打电话到保险公司,以双方已经私了为由,再次声明销案。
原以为闹剧至此结束,但“触手可及”的巨额理赔款始终在王林的眼前萦绕,令他难以“忘怀”。经过反复谋划,2014年2月18日,王林在未经张洋同意的情况下,以张洋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6.46万元。
3月11日,王林获悉保险公司已向警方报案,自知难掩罪行,主动到江都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随后,王林等人陆续向警方投案自首。目前,王林、李军等人因涉嫌保险诈骗,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等待着法律的严惩。这正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二、脑梗工伤案例?
脑梗是突发病症,不属于工伤就算是在上班也非工伤,只能算病假。但是如果你能证明是由工工作而引起的脑梗就算职业病。
三、工伤协议私了反悔案例?
陈某系江苏某建筑公司木工,建筑公司未给陈某缴纳工伤保险
2015年1月1日,陈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钢管砸伤脚部。2015年12月4日,经派出所调解,建筑公司支付陈某赔偿款2.8万元。
2016年12月26日,陈某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陈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后陈某向建筑公司主张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建筑公司不予支付。
陈某遂申请仲裁,请求裁令建筑公司支付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支持陈某的仲裁申请。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就工伤事宜签订了调解协议,但赔偿事宜的协商系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前,陈某的法定赔偿额为76134.9元,远超双方约定的2.8万元,故该调解协议对陈某而言是显失公平的,符合可撤销情形。陈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可视为陈某主张了撤销权,故建筑公司应重新按法定标准向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胫骨骨折工伤赔偿案例?
首先有工伤签定,然后确认几级就按标准赔付,住院医疗费,护工费,营养费,,然后是误工费,伙食费,出院之后的康复治疗费,保姆护工费,交通费,等等,一般骨折都是伤筋动骨100天,以后还要看医院出具的报告是否需要进一步治疗康复,如果恢复情况良好,就可以复工做一些简单没有体力活的工作了
五、工伤认定案例的意义?
一是对复杂案件指导作用,二是对类似问题参考。
六、保安饮酒后认定工伤案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所以保安饮酒后,因意外伤害而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更不会有认定工伤的案例。
七、工伤索赔10个经典案例?
1、一级工伤伤残: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山东烟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四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2011年6月27日,《上海法治报》在《律师讲述》栏目以题为《驾车出事被截肢认定工伤公司注销逃责任艰难索赔》整版刊登了陈剑峰律师对本案的精彩回顾。
2、工亡: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37岁的煤矿工人王先生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本律师,经过劳动仲裁,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
3、工亡: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工伤死亡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本律师代理,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协调,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
4、8级工伤伤残:2009年,一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来京务工的彭先生,在建筑工地打工不慎摔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因单位不予赔偿遂慕名找本律师代理。经过6个月的曲折取证工作和艰难的法律程序,为彭先生认定了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通过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单位赔偿9万元。达成协议后,彭先生的女儿欣喜之余从老家武汉电话告诉本律师,9万元拿到了。
5、一级工伤伤残:2010年,河南省29岁的崔先生来京务工,因工搬运玻璃过程中被砸伤,致脖子以下全身瘫痪,单位只同意赔偿除医疗费之外35万元左右,单位想私了。崔先生觉得赔偿额太低,没有同意,遂慕名找陈剑峰大律师代理。找本律师代理前,崔先生所在单位没有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陈剑峰律师和单位沟通谈判,单位为其补缴了社保。接着在2011年顺利办理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为一级,完全护理依赖等级。并且在2012年年初享受了国家工伤伤残等级各项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寿命,崔先生赔偿额累计可达到200万元以上。
6、一级工伤伤残:2009年12月,河北省刘先生在京务工。单位派其到河北省廊坊市一家单位安装金属门,因不慎被严重烧伤,面积达85%,一级伤残等级、完全护理依赖。本案涉及双重赔偿,经陈剑峰大律师代理,双重赔偿获得圆满成功。本案经过2010年年底、2011年一整年和2012年初,大概将近1年半的时间,艰苦的努力、非常曲折的诉讼以及补缴社保等过程,终于得到满意的结果:判决廊坊公司赔偿刘先生人身伤害款47万元;另刘先生将享受到国家按月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工伤伤残待遇,如计算到正常死亡寿命,刘先生工伤赔偿额累计也可达到200万元以上。该案于2011年5月在北京《劳动午报》等媒体上刊登。本成功案例于2012年3月9日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创赢人生节目直播播出。
7、7级工伤伤残:2008年,辽宁省沈阳市的杜先生在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工作。单位派其到河北省廊坊市出差,在工作中不慎被重物砸伤,致右脚脚踝部多处骨折、内固定手术,医疗费数万元全部由单位支付。由于各种原因,单位和杜先生本人都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3月,单位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对杜先生伤残进行鉴定,结论为7级伤残。杜先生在此单位工作10年,单位未给他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就工伤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问题,杜先生和单位协商未果,遂慕名聘请陈剑峰大律师代理此案。经过多次和单位沟通、协商,没有经过打官司,最后通过调解,单位赔偿工伤待遇以及社会保险损失等共计22万余元。为此,本案取得圆满成功。本案于2012年4月在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直播播出。
八、工伤连带责任追偿案例?
2017年8月,某服务公司(已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某服务公司为某传媒公司提供派遣人员,每天工作11小时,每人每月最低保底工时286小时。
2017年9月,某服务公司招用李某并派遣至某传媒公司工作,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
2018年8月、9月、11月,李某月工时分别为319小时、293小时、322.5小时,每月休息日不超过3日。
2018年11月30日,李某工作时间为当日晚8时30分至12月1日上午8时30分。李某于12月1日凌晨5时30分晕倒在单位卫生间,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等。
2018年12月,某传媒公司与李某近亲属惠某等签订赔偿协议,约定某传媒公司支付惠某等工亡待遇42万元,惠某等不得再就李某工亡赔偿事宜或在派遣工作期间享有的权利,向某传媒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
上述协议签订后,某传媒公司实际支付惠某等各项费用计423497.80元。
此后,李某所受伤害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某服务公司、惠某等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惠某等请求判决某服务公司与某传媒公司连带支付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193821元。
某服务公司请求判决不应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应支付的各项赔偿中应扣除某传媒公司已支付款项;某传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因用人单位未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亡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部赔偿。某服务公司和某传媒公司连带赔偿惠某等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766911.55元。某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手筋断了工伤赔偿案例?
手筋断了具体赔偿多少钱,要先做伤残鉴定。民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十、脚踝骨折工伤赔偿案例?
赔偿案例:王阿姨在水产长干活没有合同,期间受伤了,脚踝骨折,住院后老板交了2000的住院费,可能老板为了省钱吧,在家属的同意下,刷了市民卡能报销百分之60,现在要出院了,叫老板来结账,老板说刷了市民卡,家属也要出一半的医疗费,请问劳动法师怎么规定的,还是说我们走法律途径,走法律途径的话,现在的医疗费用谁来交?
律师回复,工伤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如下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