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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宝坻土地有偿退出补偿标准?

147 2025-01-08 10:14 回车巷人才网

一、天津宝坻土地有偿退出补偿标准?

天津宝坻征地补偿标准是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天津市农村土地出让金标准?

你好,该通知明确,外环线内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由《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确定的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20%,调整为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30%。

外环线内国有划拨土地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底商等房屋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由不低于基准地价的20%,调整为不低于基准地价的30%。

外环线内国有土地租赁项目土地年租金标准由基准地价的1%,调整为基准地价的1.5%。

该通知明确,2007年3月10日之前(不包括3月10日)市政府已批复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受理、预审登记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租金)仍按原标准收取。2007年5月6日,天津市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实施我市中心城区及各区县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通知称:我市中心城区及各区县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已经市政府批复。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包括中心城区、外围组团、区县城区、中心镇、一般建制镇镇区和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三、天津市出让土地的商业用房交易时土地出让金如何缴纳?

这个情况比较复杂,既然是商业性质的出让土地,就应该是缴清了出让金的。交易时不需要再缴纳。交易时只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将剩余年限的出让金计算在交易费用中就行了。

四、天津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

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和单元式楼房(以下简称“住宅房屋”)。不包括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

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除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以下简称“非住宅房屋”)。

第四条 住宅房屋因买卖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每交易一次,缴纳一次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因赠与、继承、析产等发生转让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因交换发生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的1%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

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代为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转让的,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住宅房屋转让,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权利性质”栏中土地部分对应内容记载为“出让”,“使用期限”栏按首次缴纳土地出让金时点起计算70年,并记载“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附记”栏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上述记载内容不变。

第七条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发生转让的,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向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的30%。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上市场价格的15%缴纳。

第八条房屋权利人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需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登记簿查询结果和房屋买卖协议为申请人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的土地出让金怎么开具发票?

房地产企业只是在计算和申报应交增值税时,按照规定扣除土地出让金,并不用什么票据哇!国税总局2016第18号公告: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付的土地出让金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入“开发成本”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1、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后,企业为新建办公楼等而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2、企业为房地产开发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开发成本”科目核算。

3、即记入到所建的固定资产价值之中,但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