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出让方式取得自有土地使用权分录?
1.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因为在获取土地阶段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取得,所以增值税制下的会计核算和营业税制下的会计核算一致,直接计入"土地使用权"或"开发成本"科目.
借:开发成本--土地取得成本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可以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账务处理在计算销项税额时进行.
2.以转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
需要明确的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发生了应税行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有责任和义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包括两方面:核算成本、核算进项税额.
借:开发成本--土地取得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3.以接受出资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
根据目前的增值税相关规定,投资人以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并没有免交增值税,或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国家税务明确,"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需要征收增值税".
我个人认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视同销售,股东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出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包括两方面:核算成本、核算进项税额.
借:开发成本--土地取得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股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会计分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怎么做分录?
一般的顺序是:
1、项目在建时进行预交:借:应交税金-土增税
贷:银行存款
2、项目结转利润或是清算时计提税金成本: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土增税
由此可见,应交税金只是一个过渡科目,这部分支出必然要归到税金成本中,税金成本是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一旦所有土增税清算完毕并交纳,应交税金余额为零.
二、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照《通知》规定,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按如下原则处理: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企业之间抵押吗?
可以
企业在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担保合同够得到顺利履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并申请抵押登记,如卖方在交货之后,买方还没有支付货款之前,或者在买方暂时无法支付货款时,卖方会要求买方以其不动产作为抵押并办理登记,从而使卖方的债权能够得到优先受偿。
一是企业之间为保障其债权得到实现,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担保的做法符合《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因为《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法设定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
二是目前国家和地方都已经有文件允许企业之间土地使用权进行依法抵押并对抵押登记的办理作出了规定,如《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8)281号)等。 但是,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企业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已经办理登记。
二是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首先办理批准手续。
三是企业之间订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保证债权实现,债务方企业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四、破产企业拍卖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税吗?
任何应税行为都必须履行纳税义务。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此可见,企业到破产时一般税款是得不到保障的。
五、土地使用权法律
土地使用权法律研究是土地管理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涉及到土地的合法使用、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土地使用权的追踪和维护成为了一项重大挑战。因此,对土地使用权法律的研究和理解具有重要的意义。
土地使用权法律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的法律规定,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转让、终止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它规定了土地使用的权限、义务和限制,同时保障了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土地使用权的过程。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 出让方式:指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由国家有关部门对外出让。
- 划拨方式:指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 转让方式:指土地使用权通过买卖、租赁等方式进行转让。
- 承包方式:指农村土地通过土地承包合同的方式使用。
以上几种方式各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土地使用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获取方式。同时,在获取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让与他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通过买卖、租赁等方式进行,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经过相应的手续。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转让条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需要满足相应的转让条件。例如,土地使用权不能违反土地整治政策,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 转让手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过相应的手续,例如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 权益保障: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益都需要得到保障。转让方应当获得相应的转让利益,受让方应当得到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是指土地使用者失去土地使用权的状态。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
- 用途转变: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的性质和用途,违反土地使用规划和合同规定,则土地使用权可能会被终止。
- 期限到期: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将自动终止,土地归还给原来的权属单位。
- 解除合同:当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从而终止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法律法规、合同约定、行政审批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权终止前,有责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和维护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土地使用权的保护
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是指对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法律保护:国家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合同保护:土地使用权的行使需要通过土地使用权合同进行约定和规范,合同可以保护土地使用者的权益。
- 争议解决:当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权益。
土地使用权的保护需要土地使用者积极主动维护,注重合同约定,了解并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结语
土地使用权法律的研究对土地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涉及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法律的研究和理解,以提高土地管理的科学性和法治化水平。
希望通过本文对土地使用权法律的研究有所了解和认识,进一步加深对土地管理领域的认识和关注。
六、土地使用权为私有?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权属年限为70年,工业用建筑用地和综合类用地为50年,商用建筑用地为40年。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的,没有期限限制;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七、土地使用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吗?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下列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成本中;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作为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土地土地使用权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八、什么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可采用简易计税?
纳税人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企业自建厂房土地使用权怎么摊销?
企业自建厂房,土地使用权随厂房一起记入在建工程,竣工后转入固定资产,再按使用年限20年,计提折旧。
十、乡办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转让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有两种:出让和划拨。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一)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要满足几个条件:
1、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2、转让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
3、受让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需地随房一并转让。如果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符合上述条件,双方可持户口本、身份证及宅基地使用证前往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三)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