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账务处理?
评估报告,如果投资者与被投资者达成协议价300万元,连评估报告也不用了,只需一个投资协议,但为了避免以后纠纷还是做一个评估报告较好;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实收资本300;他们初始购买价200在你们企业不用反映,如果他们是企业他的账面借长期股权投资-300贷无形资产200贷资本公积100。用于联营的土地投资不用交税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入什么科目?
1、如果这块地用于开发项目,应该记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贷:银行存款
2、如果这块地暂时没有确定使用用途,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银行存款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三、土地使用权是计入存货还是投资性房地产?
看土地使用权使用情况而定: 如果是企业自用的的计入无形资产。
如果是企业是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计入投资性房地产。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商品房的计入存货。四、企业以旧设备对外投资需要开票吗?
可以根据评估价值开具发票,计算缴纳税费。
五、投资性房地产中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企业将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于出租或者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应当将该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假设上述投资性房地产原为企业自用的土地使用权,按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后采用的计量模式的不同,应当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1、如果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则:
借:投资性房地产
借:累计摊销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之后各期间,仍按原摊销期限分期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
2、如果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则:
1)如果转换当日,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借:累计摊销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如果转换当日,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借:累计摊销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无形资产
3)转换后,各期期末,根据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调整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或者: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六、准备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投资性房地产吗?
不是,准备出租意味着还没出租,等到真正出租的时候才算投资性房地产。详见下面: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房屋等建筑物。
但是要注意以下这两个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如企业的厂房和办公楼,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土地使用权等。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这部分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
七、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吗,为什么?
这是因为
1. 一般 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应放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中核算。
2.. 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用来核算出租的建筑物,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属房地产企业的存货,也就是的房地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属出租房屋建筑物的范围。
八、非房地产企业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交纳土地增值税吗?
区别主要是在扣除项目的计算上吧。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作为扣除并可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但非房地产企业不能扣除;
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扣除,但非房地产企业可以扣除;(其实上两项都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有关)还有重要一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受(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加计20%扣除,但前提是转让的不是生地哈。
九、企业如何改善对外投资结构?
第一你问的你问的改善对外投资结构。这个问题并不完整。
第二一般企业投资都是为了可以获得更多的商业利益,比如投资上有企业可以有效的控制原物料的采购,比如投资新型企业那就应该为了获得利润。这里无非是投资结构跟睡着企业发展而作出为调整。
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里所指的补偿、安置费用是指用地单位在征用集体土地或者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其他单位已经使用的划拨土地的基础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给农民或原用地单位的,不是付给国家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其特殊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利取得的方式,因为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属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权利的期限,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权利的交易限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出租、抵押,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划拨土地用于交易,一是要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是要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应当上交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