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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

191 2024-01-05 02:44 admin

一、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

1. 存在2. 因为是一项法规性文件,旨在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条例中规定了教育督导的职责、权限、程序等内容,为教育督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3. 根据,教育督导的内容包括对学校、教师、学生等各方面的监督和评估,以及对教育质量、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指导和改进。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教育督导和教育督导评估区别?

区别如下:

第一,概念不一样,教育独到和教育评估是两个概念,不能完全等同,

第二,侧重点不一样,教育督导是专门的一批人员或者一个机构对教学过程,教学质量进行督查检查,

教育评估是有一个机构对教学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效果性的评价,评价值一个过程的教学质量如何?目的是进一步改进教学能力。

三、督导讲话开场白?

最近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好,今天各位领导亲临我们中心指导工作,这就是我们中心业务监督的检查和督导,也是对我们进一步做好各项业务监督工作的鞭策和鼓舞,在这个寒风瑟瑟的冬天,欢迎各位领导指导,有了你们的到来,让我们的内心欢呼雀跃,让我们一定会谦虚的学习!

四、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最新全文?

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第三条 教育督导应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坚持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依法、科学开展,坚持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为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鼓励、支持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教育督导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

第八条 教育督导实行督学制度。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九条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包括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其他专职督学。

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的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督学队伍建设督学数量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和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道德品质、学历、教育教学经验、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

第十二条 督学应当服从教育督导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经常性督导职责,按时完成督导工作。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第十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五)参加被督导单位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

(六)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等;

(七)向被督导单位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八)依法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是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的;

(三)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情形。

督学的回避应当由督学本人或者被督导单位向指派督学的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请,由教育督导机构决定。

教育督导机构发现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督学的回避。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做好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督学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按照规定解决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等方式。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

(二)各级各类教育规划布局、规划落实和协调发展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

(四)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配备、管育情况;

(六)协调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情况;

(七)安全、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八)处理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理及待遇保障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的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依法依规办学情况;

(二)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情况;

(三)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

(四)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改革等情况;

(五)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和专业化建设情况;

(六)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

(七)招生、学籍、收费等管理情况;

(八)安全、卫生健康等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九)保障学生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情况;

(十)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

(十一)突发事件预防及应对处置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实施专项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学校应当每三至五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实施专项督导。

第二十四条 专项督导、综合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确定督导事项,按照规定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

(二)向被督导单位提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明确督导时间、内容和要求,采取暗访等方式的除外;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自评的,被督导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

(四)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确定督导重点,实施现场督导;

(五)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六)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督导情况和公众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反、馈。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对专项督导、综合督导意见有异议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被督导单位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二)根据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三)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督导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形成由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督导体系,提高教育督导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制度和体系,完善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建设安全共享的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信息化平台,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监测。

第二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参与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工作。

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监测工作,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委托开展评估监测,不得向被评估监测单位收取费用、财物,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泄露影响公平公正的督导评估监测数据、程序、结果等信息,不得出具虚假的评估监测报告。

第四章 督导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八条 经常性督导结束后,督学应当向被督导学校反馈情况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教育督导报告;需要下达整改通知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书面建议,由教育督导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教育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事项复查制度,根据需要对被督导单位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成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教育督导与监察、审计、督查、考核等相贯通的监督体系,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现结果共享。

第三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发现被督导单位存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校园安全问题较多,或者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等情况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约谈书面记录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将约谈、整改情况作为制定教育决策、改进教育工作和安排教育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七条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督导工作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四)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情形的。

督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等情况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五、安徽省教育厅督导办?

2021年11月3日至11月5日,全省教育督导工作培训班在合肥举办。此次培训班旨在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聚焦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规范全省幼儿园办园行为,交流教育督导工作经验做法,推进全省教育督导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培训采取专题讲座、现场教学、交流发言等形式开展。专题辅导阶段,特别邀请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慧对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进行解读;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智力所所长杜晓利对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的标准要求进行主题讲座;合肥师范学院副教授胡连峰对全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进行教学。亳州市、广德市、天长市、繁昌区、徽州区、绩溪县等6个市县分别就督政工作、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县域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交流发言。结业仪式上,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总督学吴金辉作了总结讲话。

六、教育督导的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七、《教育督导条例》对教育督导的实施做了哪些主要规定?

教育督导实施是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好教育督导,才能确保教育督导的客观性和有效性,才能提高教育监督的公信力和效果。为此,《教育督导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督导事项。教育督导机构主要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是严格督导程序。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并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在督导过程中,要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进行反馈。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三是建立督导责任区。县级教育督导的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四是建立限期整改、督导报告和公报制度。督导结束后,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八、教育督导职责是什么?

教育督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

  (二)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履行教育职责、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对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对教育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教育督导评估的利弊?

利很多学校得益于教育督导,因为有了压力才有动力,督导前积极雪纺,取长补短,精益求精。督导时去全面总结,虚心纳谏,慎小慎微。督导后研究反馈,及时整改。

很多学校受害于教育督导,是因为许多动力使日常生活总对教学产生冲击,多少钱补资料。练学生都到时说假话,督导后消耗人力财力。

十、教育督导是什么职务?

教育督导,也称“教育视导”。是教育领导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查、督促的职责,对下级机关及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视察、监督、指导的活动。教育督导可以使领导机关掌握各级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并能起到协助基层改进工作,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质量的作用。

简介

教育督导历史上又称教育视导。是教育督导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下级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2009年公布的《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在基层督导工作中,有时会对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开展随机性的督查活动,被称为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是按督导原则和标准,使用科学方法,对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工作通过观察,调查和考核,作出分析和评价,指出成绩和缺点,并提出积极的修改意见,使教育工作质量不断得到提高的活动。

另外定义:指行使督导职权的机构和人员,受本级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以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任务

要明确“教育督导”,具体地说就是要明确教育督导的职能与任务。教育督导机构是一个职能部门,它的职能并不是单一的,主要包括监督、指导、评估和反馈四个职能。

监督职能

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监督职能是教育督导机构最核心和最能体现这一机构本质属性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级部门能迅速有效、准确、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级政策,完成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没有或者削弱了这一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章和制度,绝不可受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监督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执法部门。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忽视立法,因此法制极不健全。我们习惯于“按文件办事”,而各级政府的文件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应,加之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系统,所以,人民群众也包括相当多的干部缺少法制观念。同时,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虽然我们制定了一些法规,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仍会削弱法律的约束力,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建立健全的教育监督机构,加强监督职能,正是与法治建设同步进行的重大改革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督职能,犹如“教育钦差”,检查和督促下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以及所属学校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计划的情况,使执行不偏离决策,从而保证管理目标的达成,从这样意义上讲,教育督导机构乃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实现管理目标时最有力的助手。众所周知,任何管理系统都是分层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能力的覆盖面是有限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虽可亲自下去搞些调查研究,并对下属实行监督,但毕竟不可能经常离开机关、长期在下面工作,教育督导机构正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

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一点从教育督导的对象、内容和工作重点就可以明确看出来,如可以监督下级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教育工作,是否把解决教育的有关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把教育发展目标列入领导成员的任期目标,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是否按教育规律、教育方针政策办事,是否坚持学生的全面发展,是否根据中央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制订教育发展规划,而不是照搬其他地区的作法,是否积极筹集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这些都表明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与不可替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