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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的账务处理?

195 2023-10-21 20:27 admin

一、股份转让的账务处理?

股东股权折价转让的账务怎么处理?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出让股权单位:  借:其他应收款--受让人  贷:长期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投资收益 (如果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  受让股权单位:  借:长期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股权面值)  营业外支出(折价购买,贷记投资收益)  贷:银行存款

二、股权溢价转让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三、公司股份转让要怎么处理?

  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的权利义务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而公司法中针对股份转让作出了如下规定: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合伙人转让股份怎么处理?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5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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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收回股东股份会计处理?

股份回购后,公司需要注销已购回的股份。注销时,需要将已购回的股份的账面价值从股东权益中扣除。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将购买股份的支付金额从现金账户中扣除,计入减少现金账户的借方账户。

(2)对股东权益中相应的账户进行调整,将已购回的股份账面价值从股东权益中扣除。具体来说,应该在股本账户中扣除购买回来的股份的账面价值,并将其数字减少。同时,在股利分配账户中扣除股份回购引起的股利开销,如果已经分配了股利,则需要调整已分配股利的账户并追溯股利支出。

六、会计处理,集团股份支付会计处理要怎么理解?

说说我的理解,如有不对,请更正。

本质问题先搞清楚什么是集团股份支付,这么理解,就是母公司为子公司进行股份激励。所以母公司有结算义务(它付股票),子公司没有结算义务,按照教材说法,没有结算义务,就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那么,子公司就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那母公司是哪种呢,要看母公司付的股份是不是自己的,为什么这么看,因为从合并报表看,只反应母公司的权益,其他公司(子公司)得股份要被抵消掉(母公司长投抵消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所以母公司授予的股份是自己的(自身权益工具)就是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进资本公积),不是自己的就是现金结算股份支付(应付职工薪酬)。为什么母公司要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呢?

我这么理解的,整体看,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股份支付,集团整体权益没有增加,但子公司角度,权益增加了,那母公司角度只能用长期股权投资反应(服务对象在子公司服务,子公司才能确认费用,母公司不能确认,怎么反应,用长期股权投资)。

所以分录就好理解了,因为子公司没有结算义务,那么必须是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而且要确认费用(子公司接收服务的情况),母公司分两种情况,看是不是支付本身的权益工具,就分为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进资本公积)和现金结算股份支付(进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借方都是长期股权投资。

另外两种情况更简单了,结算企业和接受服务企业都是母公司,完全就是母公司的股权支付问题,与子公司无关,正常核算就行了。合并报表的抵消分录,就是正常的长投抵消所有者权益。

七、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方法?

无形资产转让核算: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转让所有权和转让使用权两种方式。

一、出售无形资产是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的主要形式,应当注销所出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即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与相应的已计提减值准备),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与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应缴的营业税,作为相应营业外收入的减少或营业外支出的增加。

二、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仅是将部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让方仍保留对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受让方只能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而无权转让。转让企业仍拥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不应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应缴的营业税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八、股权收益权转让,企业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如果具有控制地位或不具重大影响的投资,使用成本法核算。如果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对高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部分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子目的贷方。

九、个人股东转让股份溢价部分账务处理?

1、合并正常入账如下: 借:股本 20万 借:资本公积 8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同时需代扣代缴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 具体计算方法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税金、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2、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会计处理   (1)回购本公司股票时   借:库存股(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   (2)注销库存股时   借:股本(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先冲股本溢价)   盈余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和盈余公积仍不足部分)   贷:库存股(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3)转让库存股时,转让价高于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金额)   贷:库存股(转让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让价与库存股账面余额的差额)   (4)转让库存股时,转让价低于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金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先冲股本溢价)   盈余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和盈余公积仍不足部分)   贷:库存股(转让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二、回购股份的税务处理 1、个人股东的税务处理   回购股份过程中,回购方上市公司不涉及税收,对于被回购方是个人的,由于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五小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对于个人被回购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被回购上市公司股票(不含限售股)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对于个人被回购上市公司股票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法人股东的税务处理   回购股份过程中,对于被回购方是法人的,由于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企业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属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适用3%征收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股票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对于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但在转让股票时不得扣除,有重复纳税之嫌(参见股权转让前先进行利润分配可避免重复征税)。   根据财税明电[2008]2号的规定,对于法人被回购的上市公司股票也是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十、小店股份转让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股东可以向自己股份转让,同样情况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如果其他股东不接受,可以对外转让。转让股份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