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65 2024-07-30 04:47 admin

一、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1.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

2.

学生死亡和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3.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及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

二、义务教育学籍纸质档案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也是加强学校管理、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为此,特就我校学生纸质档案管理工作做制度如下:

一、 学校成立学生纸质档案管理小组。

小组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级部领导和学籍管理员任组员。

二、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记载务必做到及时、真实、整洁、齐全。

三、在校学生,必须建立学生纸质档案。

(一)新生入学注籍

1、新生入学按区教体局的招生规定,本着按户籍,居住区域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当年毕业生名单,然后学校按名单建立新生档案,确保准确无误。

2、学校将入学新生按区教体局要求如实注籍上报,严禁推迟和重复建档。

3、借读生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a、学生全家户口簿及复印件;

b、学生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c、学生父母双方居住证及复印件;

d、学生父母双方的务工证明和3——6个月的工资证明

或个体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e、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或房屋所在单位或村或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和租房合同;

(二)转学

1、学生因家长调动、家庭迁居或其它特殊情况,学生需要转学者,区内学校需要居住证明加盖二级印章后方可办理转学。由转出学校打印转学证及转学回执,到接收学校,再到区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盖章;把回执单复印1份共2份给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再在转学证上盖章,最后到区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盖章后复印1份后给接收学校。区内学校转学的需要转出学校开居住证明加盖二级印章后方可办理转学。区外转学须经区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转学证明或接收证明上至少有学校及县市区教育局盖章。严格按照区教体局的规定执行。

2、转学一般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内联系办理。对于学期中途转学,学校和区教体局应根据家长或监护人单位证明和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从严控制。家长办理转学时必须带家长身份证和全家户口本。

3、属正常转学的学生、户口、居住所在地的学校不得拒收。接收的转入学生,只能编入相应年级就读,不得留级。

4、学校凭学生档案转学证明接收转入学生。

三、休学、复学

1、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区、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历、住院收据或保险公司索赔证明,学校意见、中心校核准,报区教体局审批后,可准予休学。

2、需要休学的学生应及时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在休学期满前半月内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期从批准之日算起。

3、学生休学期满,医院证明“可以复学”者,可向学校申请复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学生在休学期间,坚持自学经考试达到原年级成绩者,可随原班就读。

(四)毕业

1、学生修业期满,经考试或考核,德、智、体等方面均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2、义务教育证书证必须由区教委审定、编号、验印方为有效。

(五)注销学籍

学生死亡,应及时向区教体局报告,并注销其学籍。

四、学生转学、修复学等手续要完整归入纸质档案里。

三、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对于实行多校划片的区域,同一片内不得转学;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达到当年计划招生数的,不得安排学生转入”,防止民办学校超计划违规招生;对于省外不同学制学校学生转入我省的,按照一至九年级进行对应,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四、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五、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如下:

新生入学资格的取消,由院长会议研究确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返校、办理注册的,应当向学院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六、学籍管理最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范学籍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校园,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录取为我校的学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证件与材料,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于应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入学时须附相应证明),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七、泰安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 学籍管理

1.学籍管理采用层级管理,由校长——分管校长——教导主任——学籍管理员——班主任,逐级负责。

2.学籍实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

二、学籍建立

1.我校每届新初一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八、乌鲁木齐学籍管理规定?

新出台的规定首次从普通高中学生的入学、考勤与评价、转学与借读、休学与复学、留级与退学、奖励与处分、毕业与结业七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最突出的一点是:勒令学生退学和开除高中生学籍必须慎

重,要经过必要的听证、公示程序。

规定对学籍认定有了严格规定,只有取得录取编号、学籍号、会考号、毕业证号的考生才能注册普通高中学籍,否则不能在所在学校参加会考、不能发放所在学校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对高中生转学问题,原则上不得转学,学校也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高一年级转入的外地学生,学校必须严格审查当地地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中考成绩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和当地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凡没有考取普通高中的学生,各学校一律不得接收。借读生一般只能借读一年,原则上乌鲁木齐市各中学不得接收借读生。

九、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

1.初中学生毕业后,应参加升学考试。凡考试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者,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里报到入学。

2.各年级学生,在开学一周内不报到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如果有特殊情况,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3.其他因特殊困难,转入我校上学者,需经学校领导和教导主任批准同意。

二、休学、复学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①患有严重疾病、传染病或体质过于衰弱,经医生证明需较长时间治疗和休养者;

②全学期请假(事、病)时数超过上课时数二分之一,学习确有困难者;

③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凡学生休学,需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教导主任同意,报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休学申请表,由教育局审核通过,休学以一年为限,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3.学生在复学时,须在休学期满前办理申请手续,经学校教导处审批后,应由主管校长审批,由教育局审核通过,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4.凡休学期满又不办理延期手续,也不办理复学者,学校不再保留学籍。

三、退学

1.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退学。如有特殊情况者,可以申请退学。

2.退学时,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经班主任提出,教导主任审批,并注明退学原因,以后不再发给任何证件。

3.勒令退学

①休学期满没有复学者;

②连续无故旷课二周,累计旷课一月者;

四、转学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工作调动证明、学生学籍档案等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转学。

其他特殊情况依照《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五、成绩考核

1.考核学生成绩,应以教育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为依据,全面考查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的程度,以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一律采取百分制,以六十分为及格。平时、期中、期末考试以三、三、四比例计算为学习成绩,学年考试不另行举行。高中最后一年成绩为毕业成绩。

3.学生由于生理缺陷,对体育、音乐等课程难以学习者,经教导主任批准后可免于考试,不计算成绩,注清免试原因。

六、毕业

l.按学制规定,学生学习期满,学业成绩达到毕业规定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毕业成绩过差,经补考仍不合格,按学校规定的比例和办法发给肆业证书。

3.颁发毕业(肆业)证书,必须注册登记,领取人签字,以后不补发任何证明。

十、学籍管理规定的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