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合同附加条款有效期多久?

86 2023-12-08 20:56 admin

一、合同附加条款有效期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本条是对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规定。

二、会计合同有哪些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三、物业合同可以增加附加条款吗?

可以,因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定制的,但是由于物业项目的性质不同,档次不同,业态不同,其相应的合同内容一定是不同的,因此就需要签订合同双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大合同的基础上补充签订符合项目要求的条款的附件,以便双方更好的合作。

四、购房合同上可以手写附加条款吗?

不可以的,必须是打印的,这样才有法律效应。

五、合同必备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法人有两个以上的办事机构,即应区分何者为主要办事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之外的办事机构为次要办事机构,而以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一切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合同中应清楚地写明标的的名称,以使其特定化。特别是作为标的的同一种物品会因产地的差异和质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别时,更是需要详细说明标的的具体情况。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与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购买白棉布,就必须说明是购买原色布,还是漂白布。

3、数量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选择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并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质量

标的的质量主要包括5个方面:第一,标的物的物理和化学成份;第二,标的物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的质量特性;第三,标的物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抗腐蚀性、耐水性、耐热性、传导性和牢固性等;第四,标的物的款式,例如标的物的色泽、图案、式样等;第五,标的物的感觉要素,例如标的物的味道、新鲜度等。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是购买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应当支付的代价,这两项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予以明确规定。在大宗买卖或对外贸易中,合同价款还应对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和报关费作出规定。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当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时履行、定时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规定。当事人应对履行地点是在出卖人所在地,还是买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是空运、水运还是陆运应作出明确规定。

7、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致损的赔偿方法以及赔偿范围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买卖纠纷。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或诉讼法院。

另外,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六、附加 劳动合同 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律条款的附加内容

劳动合同是保障雇主和员工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包含一些基本条款,以确保雇佣关系的公平、合法和透明。除了这些基本条款外,劳动合同还可以包含附加条款,用于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本文将讨论劳动合同法律条款的附加内容。

1. 双方权利和责任的明确规定

附加条款可以用于进一步明确雇主和员工的权利和责任。例如,在附加条款中,可以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支付方式、加班报酬、培训和晋升机会等。明确规定这些事项可以避免后续的误解和纠纷,为双方提供更大的法律保障。

2. 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附加条款也可以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和程序。例如,可以规定解雇的程序、通知期限、赔偿事项等。明确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和程序可以避免纠纷和法律问题的产生。

3. 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

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或公司来说,知识产权和保密是非常重要的事项。附加条款可以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和离职后对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这样可以保护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商业利益。

4. 违约责任和赔偿

附加条款可以规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赔偿。例如,可以规定员工违约需要支付给公司的违约金。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可以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护。

5. 纠纷解决机制

附加条款还可以规定纠纷解决机制。例如,可以规定双方在发生纠纷时,首先应进行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则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明确规定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为双方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权益保护。

6. 其他附加内容

除了上述内容,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内容,例如福利待遇、年假、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这些附加内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调整,以满足双方的需求。

总之,劳动合同法律条款的附加内容对于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保护员工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雇主和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应认真对待附加条款,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需要,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附加内容,以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七、将保险条款分为附加条款和基本条款的?

  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可将其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两大类。  

1、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就在保险单上的有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事项。基本条款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依据,不能随投保人的意愿而变更。  

2、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附加条款通常也由保险人事先印就一定的格式,待保险人与投保人特别约定填好后附贴在保险单上,故又称附贴条款。  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把基本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称为基本险,附加条款所规定的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称为附加险。投保人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而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险。

八、合同条款等级?

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所谓必备条款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填补漏洞。《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有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二、合同条款的类别有哪些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的并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条款和第2项规定的标的物的条款属于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使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例如,《民法典》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币种的条款(第六百六十八条第2款),该条款即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例如,买卖合同中关于交货地点的条款,如一方提出必须就该条款达成协议,它就是主要条款;若双方均未提出必须在某地交货,则该条款不是主要条款。

(二)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以下类型: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等均属此类。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民法典称之为默示条款。它包括以下内容:

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即实现其功能;

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者经营习惯;

3.该条款是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明示或者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条款。

3、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确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合同条款。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中,对合同中必备的条款做出了严格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可以多加参考。对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若是有所缺少的话,则会直接导致合同不成立。要注意,《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条款和第2项规定的标的物的条款属于主要条款,其余的并非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二手房买卖合同需要备注哪些附加条款?

1、明确办理按揭中双方的责任

买房通常需要按揭,银行按揭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其中可能有购房者、业主、银行等方面的原因。要明确的是,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贷款失败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因为开发商原因导致贷款不成,购房者可申请退房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是因为银行审批或者政策调整的原因导致贷款失败,双方可自行解除合同约定;

(3)如果是购房者自身原因,可先和开发商进行协商解决后续款项问题,如无法缴纳剩余房款,双方可解除购房合同,但购房者需承担违约责任。

2、注明交房标准

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房屋中出售时包含的家具家电的品牌、型号、颜色、材质等,尽可能避免知名品牌、一等等含糊不清的词汇,这不利于购房者验房对比。

3、公共维修基金的过户问题

通常来讲,买卖双方的销售价格里已经包含了公共维修基金的款项,但是公共维修基金不能够随着房子一起转移,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附加条款的时候,应该约定好双方办理公共维修基金过户的时间和地点。

4、买卖双方碰到冲突该如何解决

近年买卖双方因为合同内容不一致,责任不明而导致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明确出现冲突后的具体处理方法。

十、主险的条款法律效力优于附加条款?

主险和附加险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