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抵扣什么意思?
收到发票后是先认证后转出,还是直接不抵扣,主要是看你购进货物/劳务时,其用途是否确定。例如:贵公司采购椅子若干。
1、如果购进时就是用于职工食堂(非增值税项目),则直接不抵扣。
2、若购进时不确定是用于食堂,还是用于工厂办公室(企业经营管理),先进仓库,后领用,则在购入时认证抵扣,在食堂领用时做进项转出。两者做法是一样的,一定要说区别的话,也就是上述第2种情况下,应交税金会延迟到进项转出的月份。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和转出怎么理解呀?
进项税额抵扣,就是说可以作为销项的抵扣额扣除掉在交增值税,即 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就是对于本来已经记入进项的税额,有一部分比如用于员工福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有进项转出, 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你要这么讲的话,可以这么理解,进项税额增加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因为它是作为应交增值税(负债)的减项的
三、什么情况下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须转出?
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扩展阅读:一、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
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二、存货盘亏何时转出进项税额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存货应定期盘点,盘亏的存货在查明原因前,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那么盘亏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同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呢?《制度》没有明确说明,而财会字〖1993〗83号文《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
但在存货盘亏尚未查明原因前,并不能确定盘亏的存货是否属“非正常损失”,而如果是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并不需转出,如果在盘亏时即将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就有可能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
所以笔者认为,存货在盘亏时应只将存货的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至于存货的进项税额,待查明原因后,再确定是否转出。
当然实务中也有这样的情况,企业盘亏资产,为了不减少账面资产,同时也为了延迟进项税额的转出,将盘亏的存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这是不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盘盈盘亏的资产应于期末结账前查明原因处理完毕;
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也规定,企业各项财产应在损失发生当年度申报扣除。
所以企业若将盘亏资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不但违反会计制度规定,也不符合税前扣除的要求,最终会使自己蒙受税收利益上的损失。三、改变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改变用途,即用于免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此种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有如下几种方法:
(1)纳税人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可将所耗用货物按购进时己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2)无法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则按所耗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种方法,一方面计算转出进项税额的基数要大于第一种,因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但包括购买价,还包括入库前的运杂费、整理挑选等费用;
另一方面,在所耗存货存在不同税率时,如既有适用17%和13%的货物,也有适用10%的废旧物资,适用7%的运费等,则要从高按17%的税率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所以第二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一般要大于第一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会计核算的准确与否对企业纳税的重要性,由此也可见一斑。
(3)对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非应税项目而不能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如下公式计算转出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财税〖2005〗165号文《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将此公式修改为:(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税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税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这样的计算应该说比原公式更加合理,计算结果更加准确,但并不能说按后者计算的转出进项税额就一定比按原公式计算的少。四、正确区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分别作了列举说明,实务中这两种行为很容易产生混淆,甚至有些教材也会产生这方面的错误。
四、已抵扣过的进项税额转出怎么补税?
进项税额转出,相当于进项税额抵扣减少,一般是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在下期申报时,主动减少进项抵扣金额:
借:原材料(或固定资产、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税务部门要求单独交纳这笔税款,作为本期预缴: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五、增值税进项转出后需要扣减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吗?
进项税转出是在“进项税转出”明细项中单独列示的,不能直接与“进项税额”抵减,当期应抵扣税额合计=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六、抵扣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进项税额转出怎么做会计分录?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予以转出。具体分录如下: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账务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损失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账务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贷:在产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八、关于增值税运费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其实非正常损失运费进项税额转出与货物进项进项税额转出道理是一样的,因为运输费用也是根据运费单据上的金额与7%的扣除率来计算,与购进农产品支付价款与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一致。因为计入原材料成本的运费465元是计算扣除了7%的进项税后的部分,那么必须要还原成含税金额后,再按照扣除率计算出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问题中的465元如果没有计算扣除7%的进项税额,那么运费单据上的金额应该是:465÷<1-7%>=500元,当初实际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500×7%=35元,加上计入原材料成本运费部分465元,正是实际运费单据上支付的运费。该问题应该是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的问题,运输费用现在不再按照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了。
九、增值税报表进项税额转出可以填负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不可以填负数; 如果,是有负数的情况,说明是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在进项税额转出栏填正数,即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附列《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等三个附表。
十、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1)把电子发票打印出来,可以入账,属于合法、有效凭证。 (2)电子发票是普通发 票,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 票,取得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 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公告明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 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 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