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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83 2023-09-13 00:48 admin

一、会计上,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您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假设发出商品成本85万,销售商品收入110万,增值税税率13%,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85万

贷:库存商品 85万

2、开出发票时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24.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3万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5万

贷:发出商品 85万

3、收回货款

借:银行存款 124.3万

贷:应收账款 124.3万

拓展资料:

发出商品: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已发出还未收到货款的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及包装物等。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已经发出,但尚未实现收入的产品、商品和物资。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销售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先交付商品,货款以后分期收回。

关于会计的有关问题我们就介绍到这里,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与我们共同探讨

二、分期收款确认收入会计分录?

会计处理:销售商品分期收款一般收取的总价款比正常现货销售(一般指收款期限在1个会计年度内)的价款高得多。因此,会产生一部分融资收益。该未实现的融资收益应该在这5年内平均分摊。 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期收款总价款-正常现货销售价。 营业收入按照正常现货销售价来计算.  销售商品开具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  长期应收款---**单位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开票金额和价外费用来计算)  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在剩余年限内平均分摊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

三、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何时确认?

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果书面合同约定了收款日期,则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的实现,应该开具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分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即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2、在新会计准则中,分期收款销售是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一次性确认收入金额,在销售额与增值税计税基础不相同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知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从而可见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四、建筑服务分期收款如何确认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收入的确认时间为1月,3月4月。

五、转让土地分期收款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依法确认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式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前取得的预收款,应待正式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依法确认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本没有收入确认时间的说法,只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概念。

六、分期确认收入的会计如何处理?

就是一次性开票分期收入。其账务处理为;开票时,借记应收帐款或者是其他应收款,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销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

等到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一次性收款并开具全额发票,分期确认收入的,是不用在开票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增值税的。

七、会计收入确认惯例?

目前我国国内的企业采取“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所以收入的确认也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即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和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发生;对于跨期的长期工程(劳务)合同,一般应根据完成进度法或约定确认收入。

八、会计收入确认要素?

收入的确认是指收入入账的时间。收入的确认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定时;二是计量。定时是指收入在什么时候记入账册,比如商品销售(或长期工程)是在售前、售中,还是在售后确认收入;计量则指以什么金额登记,是按总额法,还是按净额法,劳务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还是按完成合同法。

收入的确认除了要满足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四个基本前提外,收入的确认还必须符合一些一般的标准。收入确认标准的规定,各国都不大相同。

九、应收款项怎么确认收入?

应收账款不可以仅按合同,将合同总额全部确认为当期销售收入。权责发生制原则只是确认收入基础,能否确认还要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十、视同销售会计确认收入和不确认收入怎么区?

视同销售的会计确认收入和不确认收入的区别在于商品是否离开企业或者是企业对商品是否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通常认为如果视同销售的后果是商品离开企业,或者是说企业不再对商品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并且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其实质就是说该笔视同销售的行为满足了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这样的情况是要确认收入的;但是,如果产品以其他形式继续留在企业或为企业服务,实质是说企业仍然对该商品拥有控制权,因此不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只视同销售纳税但不确认收入。不确认为收入的情况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是否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⑴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⑵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对于上述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赠这两项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对于新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扩展资料:视同销售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会计处理上,具体解释如下:⑴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a、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b、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⑵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⑶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