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会计处理?
加工食品的企业会计处理及科目设置如下:
(1)购进咖啡豆等材料时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等 (2)生产领用材料时 借:生产成本--材料费 贷:原材料 (3)生产工人工资 借:生产成本--工资 贷:应付工资 (4)制造费用分配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 贷:制造费用 (5)生产加工完工后 借:库存成品 贷:生产成本 (6)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 (7)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8)结转本来利润借:本年利润贷: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等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贷:本年利润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奖励制度意义?
扩大排查范围,提高排查质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奖励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调动排查人员的积极性。
隐患排查可有专业的、群众性的,奖励制度激励人员参与度,扩大隐患排查范围。
二、有利于提高排查质量和效果。
隐患排查要着眼于重点部位、重点部门,深挖细找,对排查出重大隐患的要重奖,避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意义更大。
三、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准则?
1、计提安全生产费时作分录:
借: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专项储备
2、费用性支出时: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3、资产性支出的: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4、折旧时作分录: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四、安全生产费用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借:制造费用等 贷:专项储备 使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使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五、企业安全生产过失怎么处理?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失行政责任追究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安全基础,消除事故隐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集团企业安全奋斗目标,创立本质安全型企业,促进企业连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各单位必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考评措施,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要规范追查程序,按程序、按要求严格考评。
第四条本追究措施适用范围为集团企业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发生死亡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五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关键责任人给通报批评;对矿、处级单位分管责任人给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负关键责任的科、区级干部给行政免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六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关键责任人给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分管责任人给行政免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的科、区级党政关键责任人给行政免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
第七条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关键责任人给行政记过处分;年度内同一专业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其矿处级分管责任人引咎辞职;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关键责任人给行政免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第八条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集团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追究处理,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关键责任人及分管责任人给行政免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关键责任人给留用察看处分;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要求进行处理。
六、河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细则?
以下是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细则的概要:
一、奖励范围和标准
1. 安全生产举报的范围包括发现和制止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事故风险等情况。
2. 奖励标准根据情况不同分为四个档次,奖励金额为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其中3000元以上的奖励需通过审议后方可发放。
二、申请方式
1. 举报人可以选择电话、信函、邮件、网络等方式进行举报。
2. 在举报时,需要提供详细的违法行为、事故隐患或事故风险的情况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相关证据材料等信息。
三、奖励程序
1.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奖励的管理、审批和发放。
2. 奖励审批程序一般为从下到上依次审批,鉴定单位、事故调查组等专家组织需要审核并出具意见。
3. 经审定认为举报属实且有较大的社会影响的,奖励申请人可以获得奖励。
四、其他规定
1. 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需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 提供虚假情况的将取消奖励,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为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细则的概要,具体细则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七、如何辩?安全生产奖励比惩罚更重要"?
不论奖罚都是激励手段,从人性化角度来讲,正激励(奖励)比负激励(惩罚)的作用个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员工能自动自发的提高对自己的要求,为了获得更高的奖金或荣誉而努力工作,而负激励多半会产生抵触心理,这和员工的素质及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有关,员工素质高,安全形势好多用正激励,素质低,安全形式乱,多用负激励,重典治乱。
八、山东省安全生产奖励办法的原则?
1.
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2.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举报奖金可以由受理部门自行组织发放,也可以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申报, 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发放。受理部门发放奖金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解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发放奖金通过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列支。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九、安全生产法中处罚与奖励各有几条?
处罚的有25条,没有奖励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十、山东省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奖励办法的规定
1.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2.《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举报奖金可以由受理部门自行组织发放,也可以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申报, 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发放。受理部门发放奖金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解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发放奖金通过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列支。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