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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盗窃和盗窃的区别?

296 2023-08-14 07:18 admin

一、职务盗窃和盗窃的区别?

法律上没有职务盗窃罪的说法,要么构成盗窃罪,要么构成职务侵占罪。二者的区别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超市盗窃怎么找到盗窃者?

超市盗窃可以通过闭路电视找到盗窃者

三、有盗窃前科再次盗窃立案标准?

有盗窃前科的,如果行为人再做出盗窃行为的,对立案是有一定影响的,盗窃罪立案的标准一般会比原立案标准有所降低。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盗窃多少元构成盗窃罪?

盗窃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构成犯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五、盗窃车内物品是否参照入室盗窃?

  盗窃车内物品不能参照入室盗窃,应当按照一般盗窃对待,对盗窃物品进行物价鉴定,根据鉴定价值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挑杆盗窃算入户盗窃吗?

挑杆入室实施盗窃仍然属于入户盗窃的情形,涉嫌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在宾馆盗窃属于入室盗窃吗?

如果有人偷走了客人的物品,应当是入室盗窃;如果是房东的物品,在客人房间被客人盗走,应该不是入室盗窃,因为盗窃时房间是由客人占有使用的。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 (江苏省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意见,供参考。

八、涉嫌盗窃和盗窃有什么不同?

小偷小摸是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的情形。

  盗窃罪是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扒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多次盗窃的,涉嫌盗窃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有,顾名思义,占有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如果是合法占有,拒不归还,涉嫌侵占。

九、公开盗窃构成盗窃罪吗?

事实上,抢夺行为都符合盗窃行为的特征,但盗窃行为不一定符合抢夺行为的特征。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造成了受害人伤亡的可能性,如果具备的,则构成抢夺罪。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即可认为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宜认定为抢夺罪:1、所夺取的财物必须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即被害人提在手上、背在肩上、装在口袋等与人的身体紧密联结在一起的财物。2、必须对财物使用了非平和的手段,即可以评价为对物暴力的强夺行为。例如,突然使用强力夺取他人手提或身背的皮包的,使用强力夺取他人佩戴的耳环、项链等首饰的,在被害人将财物安放在自行车后架或者前面篮筐中骑车行走时,行为人突然使用强力夺取财物的,都有可能造成伤亡,宜认定为抢夺罪。再如,用绳子等套住被害人自行车后轮,趁被害人下车查看时,迅速拿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筐中的提包的,从整体上看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可认定为抢夺罪。 二、如果仅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宜认定为盗窃罪。1、对离开被害人身体的财物实施非法取得行为的,宜认定为盗窃罪。例如,被害人乙手拿钱包去银行取款的途中,因为不小心被路边的铁链绊倒,钱包也随之落在离其3米多远的地上。此时,尽管乙眼看着自己的钱包,但由于其脚摔伤不能行走,不能捡回钱包。看到这一情形的甲拾起钱包后逃走。乙的钱包已经离开了乙的身体,不管甲的行为如何迅速、如何有力,都不可能造成乙的伤亡,故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宜认定为盗窃罪。2、虽然对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实施非法取得行为,但行为本身平和、平稳,而不能评价为对物暴力,因而不可能致人伤亡的,也宜认定为盗窃罪。例如,扒窃他人上衣口袋内的钱包的行为,由于十分平和,而不是迅速瞬间性的对物暴力,所以,也不可能致人伤亡,因而只能认定为盗窃,而不能评价为抢夺。3、如果行为人所取得的并非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也没有使用强力夺取财物,即使被害人在场,也只能认定为盗窃罪。例如,26岁的男青年刘某深夜偷偷进入76岁的孤寡老太太王某房中,企图窃取财物。刘某翻找财物时,声响惊醒了王某,王某不敢阻拦,只是苦苦哀求不要拿走她的财物。刘某见状对王某置之不理,继续翻找钱物,最后找出现金2元拿走。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刘某的行为并非对物暴力,仍然是平和的手段,因而不可能致人伤亡,所以,属于公开盗窃行为。至于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是否迅速逃离现场、行为是否乘人不备,都不是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有人指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人的面,乘人不防备,将公私财物夺了就跑,据为己有或者给第三人所有;也有的采取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现的方式,公开把财物抢走,但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抢夺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本质特征。”其实,抢夺并不以“夺了就跑”为要件。盗窃也可能“盗了就跑”,抢夺也可能“夺了不跑”。

十、进入寝室盗窃属于入户盗窃吗?

是入户盗窃。因为进入寝室进行盗窃属于在他人住所内盗窃,即入室盗窃或入户盗窃,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并且在法律上是严格禁止的。而入户盗窃的定义是指盗窃犯在未经住户同意的情况下,在住户居住的房屋内盗窃财物的行为。所以,进入寝室盗窃属于入户盗窃。值得注意的是,保障居民住宅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不要试图实施类似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防盗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