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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介绍?

181 2024-05-19 10:23 admin

一、武汉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介绍?

简介:武汉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于2012年6月在湖北省武汉市注册成立,东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其管理公司,马小援是东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派人。武汉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金股东包括武汉经发投集团公司、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湖北三鼎盛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公司、弘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等,武汉经发投集团公司董事长马小援出任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东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2-06-06 工商注册号:420100000306843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2号2幢2层

二、合伙企业投资比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七条“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之规定,对于个人合伙,其债务及亏损的承担并不按出资比例当然分担,除非双方在合伙协议里对此未作出约定。同样地,对于合伙利润的分享,法律并不要求必须按出资比例来确定,而可以由合伙各方自行协商确定。这一点,《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予以了明确,即“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因此,合伙企业的利润不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并不违背法律规定。

三、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服务?

产业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也称“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并且风险高,通俗讲就是主要投资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求企业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 产业引导基金是指国家、地方政府为了撬动民间资金投入到高新技术产业里而创设的产业融资平台。一般在初期阶段采用“股权投资、补偿基金”的方式快速吸引启动资金。而处于成长阶段则采用“引导基金+担保机构”的模式扩大融资规模加速发展。

四、什么是产业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

根据目标企业所处阶段不同,可以将产业基金分为种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长期基金、

五、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就是以有限合伙企业为组织形式构建起来的私募基金。所以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个是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一个是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一般有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等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

而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有80%以上采取的是有限合伙制的。

主要是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日常事务和决定投资的企业,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有限合伙人担任出资人,不参与日常管理,按照基金收益获取分红,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六、合伙企业怎样管理投资?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七、什么是投资合伙企业?

投资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八、合伙企业能否做投资?

首先,任何企业都可以做投资,无论企业的经营范围内是否注明。

其次,合伙企业尤其可以进行投资,几乎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采用有限合伙制,其经营范围都是投资。苏州、天津这样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心,每年工商注册上千家以投资为目的的合伙企业。

再次,合伙企业的钱不叫注册资本,应该叫承诺出资。

九、合伙企业可以投资其他企业吗?

可以的,这一点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后可以得知。

普通合伙人的份额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1]。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

有限合伙人的份额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3]。

同样的,由于合伙企业法有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4]。综合考虑,可以认为有限合伙的份额转让依然适用“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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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英文简写?

创业投资公司

EnterprisingInvestmentCorp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