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自主减排解读?
一、深入宣传,提高企业节能减排意识
宣传节约能源的意义和责任,围绕党中央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对企业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宣传节能的基本知识和方式方法,宣传节约能源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节能减排意识,增强了企业依法节能、用能、管能的法制观念。
二、加强管理,严格节能工作责任制
我们按照国家、省制定的有关能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为导向,坚持目标管理,推进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努力做好用能企业的耗能分组管理,协助企业进一步完善节能管理措施,推动企业实行以厂、车间、班组的三级能源管理网络,规范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分析、考核制度;促使其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严格执行单耗定额考核制,将能耗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落实人定岗,岗定责的管理办法,形成节约能源管理机制,真正做到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
二、二三四五定理?
理 → 2史 → 3实 → 4感觉 → 5逻辑1理,就是理论,就是你要对产业理论流派有个基本的认识。
2史,指的就是产业史。
3实,实态与实情。
4感觉,一个高手的直觉,胜过万千数据和无数论证。
5逻辑,就是你要把你刚才的这些所有功底,把它演化成一种可理解,可解读的一种东西。
三、怎样解读企业文化呢?
企业文化的力量强大到无法想象~~所有成功的企业,都有成功的文化~~~没有什么问题是企业文化不能解决的,没有什么问题不是因为企业文化引起的~~~真文化,伪文化,谁还傻傻分不清……
四、如何解读企业文化?
1.企业文化是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精神财富,对一个企业至关重要。
2.企业文化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先进的企业文化一定会促进企业发展。
3.企业文化是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与实践活动相结合。
4.企业文化是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推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五、企业集群的特征解读?
企业集群的定义由于研究背景及目的不同,学者们有着不同的定义:
(1)亚当斯密从分工的角度认为企业集群是由一群具有分工性质的中小企业以完成某种产品的生产联合为目的而结成的群体。(2)韦伯在企业集群的定义中引入集聚因素,强调集群是企业的一种空间组织形式,是在某一地域范围内相互联系的集聚体。(3)德瑞奇和特克拉认为企业集群是通过相互间的配套合作能获取绩效优势的众多中小企业在地理上的集中。
六、二三四五深度分析?
二三四五是一家互联网公司,这家公司开发的浏览器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公司盈利稳定,是一家不错的上市公司。
七、谐音对联二三四五?
六七八九二三四五缺1少10 谐音缺衣少食上联:二三四五 下联:六七八九 横批:南北 寓意缺衣(1)少食(10)没有东西(只有南北)
八、二三四五的意思?
歇后语:二三四五。答 案:缺一;缺衣。
清代,以诗、字、画著称的郑板桥,早年活动在扬州。他虽说家中并不富裕,却常常拿卖画得来的钱周济那些贫寒的百姓。 一次,郑板桥去扬州南门外的文峰塔去游玩。走到南门街,看见一户人家贴了一副蹊跷的对联。上联写着“二三四五”,下联写着“六七八九”。郑板桥皱眉一想,急忙返回家去,从家里拿着东西,进了贴对联的这家。这家主人一看,郑板桥送来的东西,正是自己需要的,非常感激,并问道:“您怎么知道……”郑板桥说:“我一看门上的对联心里就明白了。”
九、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解读?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在1987年3月27日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随着企业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国务院于1993年8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1号令发布施行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条例发布后,原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十、合伙企业法49条,解读?
主旨
本条是对除名退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除名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当某一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时,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该合伙人开除出合伙企业,而使其丧失合伙人资格。
在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都是平等的,在退伙这一问题上也是如此。某一合伙人有权利选择不与其他合伙人合作,而进行自愿退伙;其他合伙人当然也有权利选择不与某一合伙人合作,而进行除名退伙。但是,除名退伙毕竟是多数合伙人强制剥夺个别合伙人的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应当慎重,否则就有可能产生多数合伙人联合起来排挤少数合伙人的情况,损害少数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本条第一款对除名退伙的事由进行了规范,只有在出现法定事由时,其他合伙人才能以除名退伙的方式让某一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同时,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出将某一合伙人除名的决议,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
(1)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每一个合伙人都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履行出资义务。只有全体合伙人都履行了出资义务,合伙企业才能正常设立和运行。如果某一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通常会使其他合伙人失去对其的信任而不愿意再与其进行合作。此时,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将该合伙人开除出合伙企业,应当是允许的。
(2)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如果某一个合伙人不是因为一般疏忽,而是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会影响其他合伙人对其的信任,同时也会增加其他合伙人与其继续合作时的风险。这个时候,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以避免再因为该合伙人的过错承担更大的损失,是理所当然的。
(3)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都有平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注意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如果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的行为,将影响合伙企业的健康运行,并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将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合伙人除名,也应当是允许的。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企业的管理和运行,应尊重合伙人的意思自治。除上述三项除名退伙情形外,合伙协议可以对除名退伙的其他情形进行约定;当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退伙事由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某一合伙人除名。
本条第二款对除名退伙的程序进行了规定。除名退伙,实际上是某一合伙人的合伙人资格被其他合伙人强制剥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对被除名人的权利也要给予适当保护。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除名人。同时明确,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
除名退伙,对被除名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同时,除名决议是由其他合伙人作出的,被除名人在此过程中处于被动的状态。为防止其他合伙人利用除名退伙的形式排挤某一合伙人,损害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给被除名合伙人提供一定的救济措施。因此,本条第三款规定,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法院判决被除名人胜诉,则除名决议无效,被除名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恢复合伙人资格,并可以请求其他合伙人赔偿其因被除名退伙而受到的损失。
被除名人的异议权应在法定时间内行使,以避免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和正常运行。依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这一时间是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超过这一期限,被除名人不能再以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而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