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春高新企业成长能力分析
长春高新企业成长能力分析
长春高新企业是指位于中国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具有高科技含量和创新能力的企业。这些企业在技术研发、产业升级、市场拓展等方面展现出了较强的成长能力,为长春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篇文章将分析长春高新企业的成长能力,并探讨其原因。
长春高新企业的成长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创新能力
长春高新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出了较高的能力。这些企业投入大量资源和精力在科研和技术开发上,不断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同时,长春高新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等合作紧密,加强了创新能力的引进和整合。这种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市场拓展能力
长春高新企业在市场拓展上也有独特的能力。它们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论坛和交流活动,通过建立市场渠道和合作关系,拓宽了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此外,长春高新企业也借助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等新兴渠道,开拓了线上销售和推广。这种市场拓展能力的提升为企业的增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人才储备能力
长春高新企业重视人才队伍的建设,具备较强的人才储备能力。它们吸引了许多优秀的科研人员和专业人才加入,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团队。这些人才不仅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还具备创新思维和团队合作精神,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长春高新企业通过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广阔的发展空间,留住了人才,提高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资金支持能力
长春高新企业在资金支持方面也具备一定的能力。它们通过多种渠道获得了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支持,包括政府补贴、贷款、风险投资等。这些资金的注入为企业的技术研发、生产扩张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同时,长春高新企业也通过自身的盈利能力和资本运作能力积累了一定的资金,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五、品牌影响力能力
长春高新企业在行业内具备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它们通过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加强市场宣传和品牌推广,树立起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声誉。这种品牌影响力能力的提升为企业吸引了更多的客户和合作伙伴,扩大了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长春高新企业通过塑造自身的品牌价值,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实现了可持续发展。
结论
综上所述,长春高新企业凭借其强大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拓展能力、人才储备能力、资金支持能力和品牌影响力能力,展现出了较强的成长能力。这些能力的提升得益于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拓宽市场渠道、吸引优秀人才和获得资金支持等措施的实施。长春高新企业的成长能力不仅推动了企业自身的发展,也为长春市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二、长春高新原名?
原名叫长春高新科技产业发展公司。
三、企业监管的任务?
企业监管是以企业的目标为导向,执行企业管理职能的系统活动,所以,企业管理的任务就是综合的运用企业管理的各种职能的过程。企业管理必须承担和完成以下三项相关的重要任务。
(1) 企业取得经济效益。
企业是一个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必须用自己的经济成果为社会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作出贡献,只有这样才能证明企业在社会上存在的必要性和价值,所以,企业管理的任务是应当始终把经济上的成效放在首位,应当盈利。
(2) 管好人,用好人。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管理好各种资源,其中最重要的资源是人力资源,这是企业活力的源泉。企业管理要重视人的因素,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发挥员工的智慧和创造力,所以,企业管理的任务是,要使员工的工作富有活力,使员工有成就感,并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得到相应的满足。
(3) 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是社会的一部分,其行为必须符合社会的价值观、伦理道德、国家法律和社会期望,企业在为社会服务、创造经济成就的同时,还要承担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所以,企业管理的任务是要关注企业对社会的影响,并对社会承担责任。
四、如何从严监管企业?
第一、加强安全风险研判。针对各类风险交织叠加、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及时发出风险预警和安全提示。
第二、推动安全责任落实。针对疫情防控条件下,复工复产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区和各行业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以“一行业一规范、一企业一方案”的原则,分类制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规范指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而临时集中居住的商贸等企业,要加强消防安全巡查,保持疏散通道畅通,规范用火用电和用气管理等。
第三、强化安全专项治理。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十五条硬措施”等要求,扎实推进安全专项治理,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全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
五、长春高新主营?
长春是主产汽车,具有汽车之城的美誉,新中国解放的笫一台汽车就来自长春弟一汽车厂,所以说,长春高新主营就是汽车。
六、高新企业怎么转让?
这个做正常的公司股权变更更就行了。股权变更后公司就是新股东的了
七、高新企业标语?
1、新产业,心选择,兴未来。
2、创业的舞台,高新的世界。
3、承东启西,引领山西。
4、西部传奇,绿色崛起。
5、创新走在前,活力你为先。
6、人才汇集,经济腾飞。
7、神话之都,古建之城。
8、新无止境,创业福地。
9、智造产业,创赢未来。
10、开拓创新,求实奋进。
八、长春高新人才
长春高新人才:推动创新与发展的引擎
长春,这座充满活力和创新精神的城市,正逐渐成为中国的科技之都。这一切要归功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也被称为长春高新区。
长春高新区是中国成立最早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新区之一,成立于1988年。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它已经成为中国东北地区最重要的经济增长极之一,吸引了众多的企业和人才加入到这个蓬勃发展的创新生态系统中。
高新人才政策:吸引全球顶尖人才
长春高新区的成功离不开对高新人才的重视和吸引力。为了推动创新与发展,长春高新区制定了一系列的高新人才政策,旨在吸引全球顶尖人才落户和发展。
首先,长春高新区提供给高新人才丰厚的科研经费支持,为他们提供充足的资源和条件来开展科学研究和创新项目。此外,还有各种创业和项目资金支持计划,鼓励高新人才积极参与创业投资和创新创业活动。
其次,长春高新区为高新人才提供了一流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这个区域拥有现代化的基础设施和便捷的交通网,为高新人才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同时,还有丰富的文化和教育资源,为他们的子女提供优质的教育环境。
此外,长春高新区还落实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减免、住房补贴、医疗保障等,极大地提高了高新人才在这里的生活品质。
高新人才培养:打造创新型人才队伍
长春高新区注重高新人才的培养,通过一系列的培训计划和人才项目,努力打造一支创新型人才队伍。
高新区建立了各种科研创新平台和实验室,为高新人才提供了一个开展科研项目和实践的平台。他们能够与行业内的专家和学者进行交流和合作,获得更多的指导和支持。
此外,长春高新区还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引入了一批优秀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为高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长春高新区还鼓励高新人才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他们的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通过组织国际会议、研讨会和学术讲座,为高新人才搭建一个广阔的学术交流平台。
高新人才成果:推动经济发展
由于长春高新区的高新人才政策和培养计划,越来越多的杰出人才加入到这个创新的大家庭中。他们的努力和创新成果推动了长春高新区的经济发展。
高新人才在各个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他们在医药健康、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创新方面取得了突破。一批创新型企业也在长春高新区崛起,成为引领行业发展的先锋。
长春高新区的经济发展也带动了原创知识产权的增长。高新人才的专利申请和科研成果获得了大量的国内外专利和奖项,为长春高新区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竞争力。
展望未来:长春高新人才的光明前景
长春高新区对高新人才的吸引力和培养计划的不断完善,将为长春的未来发展带来更大的机遇和挑战。
长春高新人才将继续发挥引领创新的作用,推动长春高新区由传统制造业向科技创新产业的转型升级。他们将继续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领域取得研究和创新成果。
长春高新区将继续优化高新人才政策,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机会给高新人才。该区域将继续加大投资力度,提供更好的科研环境和创业平台,为高新人才的创新创业搭建更广阔的舞台。
综上所述,长春高新区是一个吸引全球高新人才的热土。在这里,高新人才将得到政策、资源和环境的全方位支持,实现自己事业的突破和发展。相信在高新人才的不断努力下,长春高新区的未来将更加璀璨!
九、电力监管机构如何对电力企业监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供电监管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
(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供电企业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电工程设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停电、限电、中止供电或者恢复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趸购转售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供电企业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
(一)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
(二)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三)其他用电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减少电能输送和供应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损害供电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没有能力对其供电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变更或者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指定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三十七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1日电监会发布的《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十、企业归哪个部门监管?
不一定,具体要取决于这个企业是哪门类的。
在我国,工业企业都是分门类的。比如轻工业,也就是食品类,还有机械,冶金,纺织,烟草,建材类等。比如说,如果某企业是热电生产联营的,那么他们的主管部门主要由住建局监管。
而如果某企业生产啤酒或者白酒的,那么他们的主管部门主要就由工业局和市场监管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