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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需要信息披露?

214 2024-04-07 08:44 admin

一、哪些企业需要信息披露?

一般是上市公司需要信息披露,需要信息披露的有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二、企业应该披露哪些财务信息?

1、财务信息是指,结合其他资料,用来及其特征的经济信息,主要指财务报告提供的资料,包括对外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有关附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2、非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是指以非财务资料形式出现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各种信息资料。一般而言,不在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信息内容大都可以认定为非财务信息,它客观存在于经济系统的信息传递过程中。财务信息是指以货币形式的数据资料为主,结合其他资料,用来表明企业资金运动的状况及其特征的经济信息。

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怎么填?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2.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3.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

4.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5,生态环境应急信息

企业应当披露生态环境应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机关、备案编号;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

6.企业应当披露受到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处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等信息。

四、信息披露对企业的影响?

信息披露是对企业的影响是:信息披露是公司与其利益相关者相互了解或对话的渠道和桥梁;信息披露是影响公司⾏为和保护潜在投资者利益的有⼒⼯具;强有⼒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吸引资⾦,维护对资本市场的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进⾏合理的投资决策,减少投资风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五、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

  (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45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六、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要尊重事实,保证其真实性、公正性和及时性,对影响较大的信息应通过有关部门审核,发现有问题的信息要及时纠正或更正与删除!

七、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息披露规定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有关电力建设、生产、经营、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遵循真实、及时、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披露内容

第五条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下列信息:

(一)发电机组基础参数;

(二)新增或者退役发电机组、装机容量;

(三)机组运行检修情况;

(四)机组设备改造情况;

(五)火电厂燃料情况或者水电厂来水情况;

(六)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七)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一)输电网结构情况,输电线路和变电站规划、建设、投产的情况;

(二)电网内发电装机情况;

(三)网内负荷和大用户负荷的情况;

(四)电力供需情况;

(五)主要输电通道的构成和关键断面的输电能力,网内发电厂送出线的输电能力;

(六)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和检修执行情况;

(七)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八)输电损耗情况;

(九)国家批准的输电电价;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能交易输电电价;大用户直购电输配电价;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

(十)发电机组、直接供电用户并网接入情况,电网互联情况;

(十一)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用户披露下列信息:

(一)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

(二)国家批准的配电电价、销售电价和收费标准;

(三)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

(四)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情况;

(五)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向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一)电网结构情况,并网运行机组技术性能等基础资料,新建或者改建发电设备、输电设备投产运行情况;

(二)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

(三)发电设备、重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和执行情况;

(四)年度电力电量需求预测和电网中长期运行方式,电网年度分月负荷预测;电网总发电量、最高最低负荷和负荷变化情况;年、季、月发电量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

(五)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电量交换情况;

(六)并网发电厂机组的上网电量、年度合同电量和其他电量完成情况,发电利用小时数;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各机组峰、谷、平段发电量情况;

(七)并网发电厂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纪律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提供调峰、调频、无功调节、备用等辅助服务的情况;

(八)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考核所得电量、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有关信息;

(十)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披露方式

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范围和内容,确定相应的披露方式和期限。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电力企业的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信息发布会;

(四)简报、公告;

(五)便于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并方便相关电力企业和用户获取。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的机构和人员,公开咨询电话和电子咨询邮箱,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每年对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附则

第十七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八、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对股民责任。非上市公司不然。

九、信息披露可分为首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信息披露可分为首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

1.首次信息披露

(1)招股说明书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2)债券募集说明书

是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依法编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记载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重要信息的法律文件。

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3)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发行证券完成后,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持续信息披露—定期报告。

  (1)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十、风险披露应当披露什么信息?

一、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主要包括:⑴ 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① 指定的依据;

② 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

③ 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显减少原来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说明。⑵ 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条件。⑶ 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确定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⑷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⑸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⑹ 其他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