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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

165 2024-12-11 11:17 回车巷人才网

一、什么是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

职业教育涉及专业行业很多,各行各业的培训教育也非常注重课程的研发,并且往往非常有别于义务教育阶段及高等教育阶段的理论性教学,而是更多涉及技术的研讨、教学研发、课件研发等等,教学成果奖就主要针对于这块,目的在于鼓励教学研发、鼓励创新、鼓励职业教育改革。

二、高等职业教育标准?

关于高等职业教育标准是指针对高等职业教育制定的标准,其目的是规范和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高等职业教育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专业设置标准: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应该与市场需求、行业需求、企业需求等相符合,能够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课程设置标准:高等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应该与专业设置相符合,能够满足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需求,同时要注重课程内容的更新和改进,以适应行业和企业的发展变化。

师资队伍建设标准:高等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同时要注重教师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培养和提高。

实践教学标准:高等职业教育应该注重实践教学,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标准,包括实验、实习、实训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教学质量管理标准:高等职业教育应该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教学质量管理标准,包括教学质量评估、教学督导、学生反馈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教学质量的高水平。

总之,高等职业教育标准是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其目的是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培养更多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霍英东教学成果?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基金已襄助了1843名青年教师,金额达1200余万美元。16年来,这项备受中国高等教育界瞩目与赞誉的资助和奖励,已使一大批有作为、有成就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成为各学科的带头人;许多获得资助的科研项目,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该基金为中国高等学校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宝贵贡献,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赞誉。霍英东教育基金会公布了第8届青年教师基金和青年教师奖获奖者名单,又有141所高校269位青年教师获得了奖励。

该项基金覆盖面宽,既资助科研,又奖励教学,还奖励科研成果,大大调动了高校青年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积极性,特别是基金直接以美元的形式拨付给获奖者,极大地方便了他们的对外交流活动。获得基金会资助和奖励的,有的是国内自己培养的优秀青年教师,有的是从海外载誉归来的专家学者,现在他们大多数在自己的研究工作领域有了相当的建树。

基金会设立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为优秀青年教师从事研究工作,每项提供5000至20000美元的资助;设立青年教师奖,为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教师个人进行奖励,每项奖金1000至5000美元。为配合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产的需要,切实解决发展实践中的科技问题,基金会又增设了“优选资助课题”,面向高校由符合申报资格的青年教师公开、定向申报。据悉,基金会日前决定将设立“西部高校青年教师研究基金”,重点培养和提升西部高校教师的科研能力。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成立16年来,吸引了大批青年教师在华夏大地这块热土上辛勤耕耘,获基金奖励后,研究成果累累:发表论文10044篇,出版著作829部,出版译著172部,获国家专利114项,获国外专利3项,国家级科技奖励158项,国家级荣誉240项,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达5.8亿元人民币。据对120所高校报送的646名获奖者统计,他们中获得博士学位的有493人,占76.3%,硕士学位109人,占16.8%,学士学位27人,占7.9%,有367人在获基金或奖励后成为教授、副教授,占56.8%。

四、职业教育教学按什么进行教学?

职业教育教学是按照学生所学专业,将来所从事的职业,用人单位需要和要求进行教学活动。所以职业学校课程设置更多的是考虑学生的就业前景,所学专业的社会发展需要。

一般来说,职业教育教学课程有专业课,专业实践课和公共文化基础课。有三分之二左右的教学时间安排在校学习,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教学内容安排在岗位实践。这就是职业教育课程设置的特点,不同于普通高中。

五、专事高等职业教育还是高等教育?

是高等教育。

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

职业高等教育,是相对于普通高等教育,指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等教育,包括专科层次、本科层次、硕士层次、博士层次的职业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并列,与“职业初等教育”、“职业中等教育”对应,区别于“高等职业教育”。

六、高等职业教育法?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高等职业专科教育、高等职业本科教育、研究生层次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为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培养人才的使命; 同时,高等职业教育也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高层次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为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和研究生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三个层次的现代职业教育。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已经形成了涵盖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四个层次的相对完整的体系。

七、什么是高等职业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是指承担职业型高等教育任务,以培养技术型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的高等教育类别。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改革开放后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创建的,其定位就是在高中阶段教育的基础上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人才。目前的高等职业学校主要是在改革原高等专科学校、职业大学和成人高校,以及整合优质中等职业学校资源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高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制二年或三年,特别强调应用型、工艺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八、高等学校职业教育规范?

(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本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高等教育是指高中程度教育后的专业教育。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高等学校进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高等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建立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等教育体系。

第四条 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机构,其根本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等诸方面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 办学体制与管理

第六条 高等教育实行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为辅,国家、省、市三级办学和管理的体制。

有条件的市(县)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人士经批准可以联合或独立创办各类高等学校,逐步形成如下的多种办学形式:以政府投资为主,学生缴费和社会集资为辅;学生缴费和社会集资为主,政府资助为辅;民办自费;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国际合作办学等。

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友好人士捐资助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合作办学。

第七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艰苦行业、贫因地区所需专门人才和基础学科、师范教育,实行国家任务计划招生为主。其他行业和地区所需专门人才实行调节性计划招生为主,逐步达到全部实行调节性计划招生。

第八条 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就业;调节性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按合同就业或学校推荐自主择业,享受国家任务计划的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九条 高等学校是社会教育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校长或董事会主席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十条 省、市人民政府对所属高等学校进行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和提供服务,加强宏观管理。

(一)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国家任务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拨款计划;

(二)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三)核定学校的办学规模,保证公立学校必要的办学条件;

(四)协调学校与其他单位的关系;

(五)保护学校校园和财产不受侵犯,维持学校周围良好的学习环境,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由高教、计划、人事、财政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教育界、学术界专家组成的高等教育评议委员会,负责评议高等学校的设置以及有条件的高等专科学校申报本科专业的设置,下设专家组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不符合办学要求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或停办。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学校建设用地,划定学校校园地界,保证学校水电供应和邮电通讯,支持学校教学实习、社会调查和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 支持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对公立成人高等学校政府要有计划地增加财政投入,逐步完善学校的办学设施。

第十四条 民办(含私立)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政府应指导民办(含私立)高等学校充实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第三章 高等学校

第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办学规模;

(二)有熟悉高等教育管理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合格的、稳定的师资队伍;

(四)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所;

(六)有相应的图书资料、实验设备、实习场所、后勤服务及必要的安全设施等。

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和停办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办学方向、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在全省合理布局的原则下,自主确定本校办学层次内的专业设置、更改专业名称和调整专业方向。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计划,纳入全省计划下达。

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单独或联合组织入学考试录取新生,可自主确定招生地区范围。

第十八条 成人高等学校可跨行业跨地区招收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在职职工和待业青年,也可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享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民办(含私立)高等学校参加国家统一招生。民办(含私立)高等学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国家承认学历,享受公立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可与其他学校、地区和企业事业单位联合办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分校。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教学为主,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在保证教学质量及完成国家下达的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科研发展目标,选择科研方向,进行科技开发、成果转让和咨询服务,可独立或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联合创办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产业,建立教学、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联合体。

第二十二条 公立高等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定编定岗全员聘任制的人事管理制度,在政府核定的总编制内根据需要自主确定内部机构设置、编制结构以及人员聘任、解聘和调动。

经审核合格,专科高等学校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权,本科高等学校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权。

根据评聘分开的原则,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职务聘任由学校自主决定。

第二十三条 省、市属公立高等学校校长由省政府任免。省属高等学校和市属本科高等学校副校长由学校提名报请省政府任免,市属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由学校提名报请市政府任免。中层(含中层)以下行政人员由学校自主任免。

民办(含私立)高等学校校长由学校董事会提名,报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聘任。

第二十四条 公立高等学校自主安排使用政府拨给的经费和自筹资金,自主确定计划外资金的分成比例和分配办法,自主确定实行投资包干项目的基本建设方案。

高等学校可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摊派。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必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法制教育,严格执行校规、校纪,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将校园土地、校舍和重要仪器设备抵押、有偿转让或变相转让。

第二十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可与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联合办学、在境外设置分校或教学点,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建立实验基地和科技经济实体,互聘教师和互派访问学者、互派留学生,签订交流合作协议。

第二十八条 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到我省高等学校应聘、讲学、进行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第四章 教育经费

第二十九条 省、市人民政府应保证高等教育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使全省高等教育经费支出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到本世纪末达到1%。

第三十条 省、市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高等学校的拨款应逐年增加,其增长率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年增长。

第三十一条 省年度财政预算内的高等教育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经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纳入省的年度计划下达执行,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各市的高等教育拨款确定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给所属高等学校。

第三十二条 省、市人民政府可按实际需要,筹集教育专项资金,支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性教育。学生上学均应交费。师范教育和某些艰苦行业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免收学费,免收的学费由政府拨给。

高等学校收取学生的学费,用于发展本校的教育事业,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经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报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高等学校应设立奖学金和贷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经济有困难的学生提供贷学金。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加强科技开发,发展校办产业,开展有偿服务,增加学校的收入。其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 设在本省省会的国务院部委属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和设在省会以外各市的国务院部委属、省属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在经费渠道和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其教职工的生活补贴与省属或市属高等学校教职工等同,增加的经费分别由学校所在地的省、市财政承担。

第三十六条 省、市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对高等教育经费的管理,合理使用。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挪用教育经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尊师重教、热心办学、捐资助学、积极支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学校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等方面作出贡献的教职员工,应当实行奖励。

第三十九条 任何侵占高等学校校园、校舍,占用高等学校经费、物资和设备,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高等教育事业重大损失的;

(二)克扣或挪用教育经费的;

(三)侵害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合法权益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高等学校名义办学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发学历文凭的;

(六)利用教育教学活动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教学成果与课题成果的区别?

主要区别大致有

一是成果领城不同。

教学成果是老师对几十年教学经验总结或对某些学科的教学分析提练而编制的论文成果。

课题成果是老师对某一个领域的进行专题研究,编制出的论文成果。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

教学成果是经验总结的升华提练,适合于提升教学工作范围。

课题成果是专题调研成果,适合于理论研究工作范围。

十、德国职业教育教学模式?

德国职业教育的基本模式。双元制职业教育,是指学生在企业接受实践技能培训和在学校接受理论培养相结合的职业教育形式。它不同于学校制形式,可以称为部分学校制职业教育形式。

接受双元制培训的学生,一般必须具备主体中学或实科中学(相当于我国的初中)毕业证书,之后,自己或通过劳动局的职业介绍中心选择一家企业,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同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得到一个培训位置,然后再到相关的职业学校登记取得理论学习资格。

这样就成为一个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下的学生,具备双重身份:在学校是学生,在企业是学徒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