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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教育标准?

130 2024-06-06 13:00 admin

一、高等职业教育标准?

关于高等职业教育标准是指针对高等职业教育制定的标准,其目的是规范和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高等职业教育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专业设置标准: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应该与市场需求、行业需求、企业需求等相符合,能够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课程设置标准:高等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应该与专业设置相符合,能够满足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需求,同时要注重课程内容的更新和改进,以适应行业和企业的发展变化。

师资队伍建设标准:高等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同时要注重教师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培养和提高。

实践教学标准:高等职业教育应该注重实践教学,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标准,包括实验、实习、实训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教学质量管理标准:高等职业教育应该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教学质量管理标准,包括教学质量评估、教学督导、学生反馈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教学质量的高水平。

总之,高等职业教育标准是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其目的是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培养更多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专事高等职业教育还是高等教育?

是高等教育。

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

职业高等教育,是相对于普通高等教育,指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等教育,包括专科层次、本科层次、硕士层次、博士层次的职业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并列,与“职业初等教育”、“职业中等教育”对应,区别于“高等职业教育”。

三、高等职业教育法?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高等职业专科教育、高等职业本科教育、研究生层次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为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培养人才的使命; 同时,高等职业教育也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高层次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为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和研究生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三个层次的现代职业教育。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已经形成了涵盖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四个层次的相对完整的体系。

四、江西省2023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有关高职单招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江西省2023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单招办法》)。

一、招生原则

2023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以下简称“高职单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单招高校组织实施,省教育考试院进行考试录取监督,确保我省高职单招的各项工作管理严格、规范有序。

二、招生高校

经省教育厅批准2023年开展高职单独招生的高校(名单将另行发布)。

三、招生对象

已完成江西省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均可报考。尚未完成高考报名的,可于3月1—3日到户籍或毕业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补报名手续。

四、招生简章

各单招高校应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规定,按照本《单招办法》要求,结合自身办学实际,研究制定2023年高职单招简章(包括考试办法、单招专业、单招计划数、录取规则等)并向社会公布。

五、考生报考

1.网上报考:3月7日9:00—9日17:00期间,考生自行登录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网址:www.jxeea.cn)“高职单招报考系统”,签订《江西省2023年高职单招考生诚信报考承诺书》(见附件1,承诺高职单招录取后不再参加2023年6月举行的统一高考),每个考生限报1所高校,可选不超过5个专业及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考生可以对所报考院校及专业修改1次。

2.数据下载:单招高校于3月11—12日前在“江西省普通高校高职单招管理系统”下载报考本校考生数据。

3.考试确认:考生须按照报考高校的要求按时到现场或网上确认参加考试,领取或下载准考证。

六、考试工作

高职单招考试由单招高校组织实施,以“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或职业适应性)”测试为主,可以开展多校联合命题、联合考试,在确保安全、公平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线上测试。

1.考试要求:单招高校应组建命题专家组,科学、合理设计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评价方式,总分满分为450分(文化素质部分占比不超过50%)。其中,文化素质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职业技能或职业适应性测试可以根据招生专业的培养要求进行设计。

2.考试时间:在3月底前,由各单招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考试时间并通知考生。

3.考试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的规定及要求,监考人员要认真查验考生身份,严格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加强诚信教育。加大巡查力度,切实维护高职单招的考试环境和良好的考试秩序。

采用线上考试的高校,一要做好线上考试系统安全性、稳定性的全面测试;二要加强线上监考人员培训,包括处置各类偶发、突发情况应急培训;三要给每一位考生提供不少于2次的线上测试演练;四要优化系统功能,通过人脸识别逐一验证考生身份,强化监考,严防各种线上考试舞弊行为;五要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备查。

4.考试成绩:单招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评卷工作管理要求,切实做好评卷组织、管理、质量监控和安全保密工作。评卷、统分结束后,应及时在本校网站上提供考生成绩查询,并制订考生成绩复核办法及程序,为考生提供成绩复核服务。

七、录取工作

(一)录取原则

单招高校应合理确定文化素质和技能测试分数的录取控制线,按照简章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择优录取考生。

高职单招录取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各校的单招计划和单招专业,不得违规突破。考生在录取后不得退录。

(二)优惠政策

高职单招录取执行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相关优惠政策。具体见《江西省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的实施方案》(赣招委字〔2019〕25号)。

(三)录取安排

1.4月5日前,单招院校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在本校网站进行公示。

2.4月9日前,单招院校将录取数据库上传至“江西省普通高校高职单招管理系统”。4月10—11日持录取数据库(光盘)到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

3.4月15日前,单招院校在本校网站公布正式录取的考生名单,寄发本校印制的录取通知书。

(四)录取说明

1.通过高职单招录取的考生,与参加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享受相同待遇。

2.高职单招录取的考生须参加所在县(区)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高考体检。新生入校后,高校可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以及学校招生章程中对身体条件的具体规定,对高考体检或新生入学复检结论涉及限报的单招考生可进行调整专业以及退学、休学等处理。

3.考生经高职单招录取后,不再具有参加统一高考及录取资格。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招高校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切实落实好各项职责分工。

1.完善考试安全方案。单招高校要召开单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认真研究制定考试安全工作方案。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细化完善考试安全保密、命题制卷、考试组织、评卷统分、监督管理等办法,工作方案既要符合属地防疫要求,又要确保考试安全和公平。

2.认真落实防疫要求。单招高校按照属地卫健部门要求做好防疫组考工作,指导考生做好个人防护,不聚会、不聚集。

3.严格规范考试管理。各招生高校无论是采用线上、线下、分设考点或校际联合考试等方式,都要严格执行有关招生考试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命题、测试、评分、统分、成绩发布等各环节安全保密和规范操作,强化过程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等手段,做到每个环节都备案可查,确保单招考试全过程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二)加强宣传服务

各地各高校要统筹运用各类新媒体特别是政务新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精心做好宣传解读和咨询服务工作。各单招高校要及时、准确解读本校高职单招工作方案;要向社会公布咨询服务电话,并安排专人值守,畅通考生咨询通道,加强对考生报考、备考、防疫等指导和咨询服务。各市、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及时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工作,方便考生查阅。各高中学校要通过召开班级会,利用微信群、QQ群推送信息等形式,向家长和考生深入宣传高职单招政策和工作安排。

(三)严肃招生纪律

各单招高校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格”“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切实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的通知》(赣招委字〔2017〕9号)要求,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有偿招生、买卖生源、委托中介机构招生等违规行为。对高职单招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及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高等学校职业教育规范?

(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本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高等教育是指高中程度教育后的专业教育。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高等学校进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高等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建立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等教育体系。

第四条 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机构,其根本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等诸方面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 办学体制与管理

第六条 高等教育实行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为辅,国家、省、市三级办学和管理的体制。

有条件的市(县)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人士经批准可以联合或独立创办各类高等学校,逐步形成如下的多种办学形式:以政府投资为主,学生缴费和社会集资为辅;学生缴费和社会集资为主,政府资助为辅;民办自费;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国际合作办学等。

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友好人士捐资助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合作办学。

第七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艰苦行业、贫因地区所需专门人才和基础学科、师范教育,实行国家任务计划招生为主。其他行业和地区所需专门人才实行调节性计划招生为主,逐步达到全部实行调节性计划招生。

第八条 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就业;调节性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按合同就业或学校推荐自主择业,享受国家任务计划的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九条 高等学校是社会教育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校长或董事会主席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十条 省、市人民政府对所属高等学校进行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和提供服务,加强宏观管理。

(一)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国家任务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拨款计划;

(二)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三)核定学校的办学规模,保证公立学校必要的办学条件;

(四)协调学校与其他单位的关系;

(五)保护学校校园和财产不受侵犯,维持学校周围良好的学习环境,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由高教、计划、人事、财政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教育界、学术界专家组成的高等教育评议委员会,负责评议高等学校的设置以及有条件的高等专科学校申报本科专业的设置,下设专家组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不符合办学要求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或停办。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学校建设用地,划定学校校园地界,保证学校水电供应和邮电通讯,支持学校教学实习、社会调查和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 支持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对公立成人高等学校政府要有计划地增加财政投入,逐步完善学校的办学设施。

第十四条 民办(含私立)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政府应指导民办(含私立)高等学校充实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第三章 高等学校

第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办学规模;

(二)有熟悉高等教育管理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合格的、稳定的师资队伍;

(四)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所;

(六)有相应的图书资料、实验设备、实习场所、后勤服务及必要的安全设施等。

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和停办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办学方向、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在全省合理布局的原则下,自主确定本校办学层次内的专业设置、更改专业名称和调整专业方向。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计划,纳入全省计划下达。

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单独或联合组织入学考试录取新生,可自主确定招生地区范围。

第十八条 成人高等学校可跨行业跨地区招收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在职职工和待业青年,也可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享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民办(含私立)高等学校参加国家统一招生。民办(含私立)高等学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国家承认学历,享受公立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可与其他学校、地区和企业事业单位联合办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分校。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教学为主,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在保证教学质量及完成国家下达的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科研发展目标,选择科研方向,进行科技开发、成果转让和咨询服务,可独立或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联合创办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产业,建立教学、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联合体。

第二十二条 公立高等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定编定岗全员聘任制的人事管理制度,在政府核定的总编制内根据需要自主确定内部机构设置、编制结构以及人员聘任、解聘和调动。

经审核合格,专科高等学校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权,本科高等学校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权。

根据评聘分开的原则,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职务聘任由学校自主决定。

第二十三条 省、市属公立高等学校校长由省政府任免。省属高等学校和市属本科高等学校副校长由学校提名报请省政府任免,市属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由学校提名报请市政府任免。中层(含中层)以下行政人员由学校自主任免。

民办(含私立)高等学校校长由学校董事会提名,报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聘任。

第二十四条 公立高等学校自主安排使用政府拨给的经费和自筹资金,自主确定计划外资金的分成比例和分配办法,自主确定实行投资包干项目的基本建设方案。

高等学校可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摊派。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必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法制教育,严格执行校规、校纪,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将校园土地、校舍和重要仪器设备抵押、有偿转让或变相转让。

第二十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可与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联合办学、在境外设置分校或教学点,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建立实验基地和科技经济实体,互聘教师和互派访问学者、互派留学生,签订交流合作协议。

第二十八条 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到我省高等学校应聘、讲学、进行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第四章 教育经费

第二十九条 省、市人民政府应保证高等教育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使全省高等教育经费支出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到本世纪末达到1%。

第三十条 省、市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高等学校的拨款应逐年增加,其增长率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年增长。

第三十一条 省年度财政预算内的高等教育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经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纳入省的年度计划下达执行,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各市的高等教育拨款确定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给所属高等学校。

第三十二条 省、市人民政府可按实际需要,筹集教育专项资金,支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性教育。学生上学均应交费。师范教育和某些艰苦行业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免收学费,免收的学费由政府拨给。

高等学校收取学生的学费,用于发展本校的教育事业,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经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报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高等学校应设立奖学金和贷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经济有困难的学生提供贷学金。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加强科技开发,发展校办产业,开展有偿服务,增加学校的收入。其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 设在本省省会的国务院部委属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和设在省会以外各市的国务院部委属、省属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在经费渠道和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其教职工的生活补贴与省属或市属高等学校教职工等同,增加的经费分别由学校所在地的省、市财政承担。

第三十六条 省、市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对高等教育经费的管理,合理使用。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挪用教育经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尊师重教、热心办学、捐资助学、积极支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学校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等方面作出贡献的教职员工,应当实行奖励。

第三十九条 任何侵占高等学校校园、校舍,占用高等学校经费、物资和设备,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高等教育事业重大损失的;

(二)克扣或挪用教育经费的;

(三)侵害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合法权益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高等学校名义办学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发学历文凭的;

(六)利用教育教学活动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科属于高等职业教育吗?

本科属于高等职业教育,

大学本科的简称。是高等教育的基本组成部分,学生毕业后一般可获“学士”学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是在总体上与一般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同类专业水平相一致的自学考试专业类型。此类专业可分为分段式本科和一体式本科(注:分段式本科和一体式本科的概念是笔者为方便读者阅读而自创的概念)。

七、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

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上: 第一, 在社会发展层面上, 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中体现出的规律性; 第二, 在教育事业发展层面上,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关系中体现出的规律性; 第三, 在职业教育自身发展层面上, 职业教育特有的教育教学规律性。

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辩证关系的规律:经济发展的需要、 人们受教育和就业的需要决定了职业教育的存在与发展, 社会的科技、 政治、 文化等因素也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职业教育; 同时职业教育也反作用于社会, 它可以促进或阻碍社会的发展。 经济社会与职业教育这种决定与被决定、 作用与反作用的辩征关系贯穿于职业教育发展过程的始终, 决定和影响着职业教育的其它关系和过程,因而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辩证关系的规律:普通教育主要指普通中小学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关系中既有共生共赢、 相互促进的一面, 又有相生相克、 相互对立的一面, 这一辩证关系贯穿职业教育发展过程的始终,必须实事求是地处理好这个关系, 这是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规律。

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规律:职业教育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自己的培养目标规律、培养途径规律、专业建设规律、课程建设规律、教学规律、师资队伍建设规律

八、高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2021?

要严格落实“质量型扩招”要求,建立健全省级统筹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制度,大力推进“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加强对各类生源职业技能测试的考核。

在鼓励退役军人、农民工、下岗工人、高素质农民等人群和基层在岗群体报考的基础上,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报考。

《通知》明确,各地要严格执行“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原则,修订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深化校企“双元”育人,推进现代学徒制培养、订单培养、定向培养等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施多元评价,严把教学质量关。与此同时,指导学校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引领,规范公共基础课程设置,开齐开足思想政治理论课。深化教师、教材、教法改革,推进“课堂革命”。

此外,《通知》还明确,各地要落实稳岗扩岗支持政策,多渠道做好高职扩招毕业生就业工作,优先支持就业困难毕业生求职就业,支持毕业生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各地多渠道招录毕业生到农村工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指导学校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工作,将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教育等列为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各地要做好毕业生顶岗实习工作。积极引导学生参与1+X证书制度试点,帮助毕业生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高毕业生的就业本领。

各地要摸清办学家底,将改善办学条件纳入当地“十四五”职业教育发展规划、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教育基建规划中。加强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加快补充急需的专业教师,提升教师面向不同生源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的能力。完善职业学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畅通行业企业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从教渠道,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与职业学校教师双向流动。积极引导、鼓励相关行业和企业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高职发展。

九、高等教育信息网学历查询?

那就是学信网,在学信网上用你的毕业证号码,查询你的毕业证,里面有一个毕业证,和电子备案登记证书。

这个网说白了,就是查询你的毕业证是不是真的,查询真假的。是不是感觉到被侮辱了,但是现在好多地方都是以这个为准的,没有办法,找工作都查。

十、普通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个是什么学历?

准确点说是高职

不过大专和高职现在基本没区别了,说专科也无所谓。 按照定义,没有本科性质的职业教育。 随便找个跟高等教育有点关系的人都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