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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57 2024-04-11 05:35 admin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为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8月13日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期为2019年8月13日-9月12日。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0年1月7日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保障农民工专用账户支付比例?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文件精神,一般情况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比例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是房屋建设工程,它的支付比例是不低于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十。

其次是市政项目,它的支付比例是不低于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百分之十。

三、融资保障措施?

1.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制度

参考银行的风险评估制度,结合自身目标客户群体的实际情况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从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角度倡议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真正做好保前风险评估。

(1)建立起有效的内部监管制约流程,做到贷前风险评估、担保操作、保后监管及追偿等独立。实现整个担保过程的风险管理,凝聚具有会计、经济、金融、法律以及技术等丰富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的高级人才。

(2)实行客户关系管理,建立持续稳定的客户群体,不断更新和完善客户资料,稳定评估资料的信息渠道;严格担保业务流程,避开主观决策。

(3)完善和加强对担保项目的事先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实现有效的内部制约,做到审保、偿分离,业务办理部门与评审部门分开,从机制上进行制衡。

(4)成立评审委员会,采取投票表决多数同意通过的方式,并设置一票否决权。遇上重大项目评审决策时,有条件的企业可在聘请专家评审,

2. 制定科学的尽职调查程序

项目调查以项目经理A为主, A、B角互相配合共同把关,形成各自调研报告,并对调查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1)对要求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阅,带着疑问对客户进行具体考察,与企业高管、财务人员、一线员工、主管工商、税务、质监等政府部门、重大客户、主要供应商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获取他们对企业的客观、公正的评价。

(2)通过对企业股权结构、资产权属状态、信用状况、财务信息、纳税情况及银行现金历史记录等各个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核对,客观评判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相关指标的合理性。

(3)对采集到的外部风险信息,根据构成因素设置相应的权重,建立信用风险评估计分标准价模型,并用模型的计算结果来指导担保业务决策。

3.保后监管、债务追偿制度

担保合同生效仅仅是承担担保责任的开始。企业要重视和认真落实保后监管,实施担保首月回访、季访、半年访等定期保后现场回访制度,直至担保责任完全解除。要明确担保风险总是客观存在的,一定要制定高效、可行的款项追收和资产保全措施。对出现的各种风险及时进行归类并上报,对项目进行深入的实地调研、提出规避风险可行的措施,征得高管同意并有效执行,切实降低风险成本。

针对于融资担保都是有一定的风险的,为了保证这种风险能够降低到最低,相关企业或者个人应该制定好明确的融资担保制度,确定好可控风险,保证自己不会受到进一步损失的情况之下,在对他人进行一定的担保。否则如果出现差错,则需要自己承担债务。

四、应急保障措施?

1、应急行动指南或检查表

针对已辨识的危险制定应采取的特定的应急行动。指南简要描述应急行动必须遵从的基本程序,如发生情况向谁报告,报告什么信息,采取哪些应急措施。这种应急预案主要起提示作用,对相关人员要进行培训,有时将这种预案作为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补充。

2、应急响应预案

针对现场每项设施和场所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编制的应急响应预案。应急响应预案要包括所有可能的危险状况,明确有关人员在紧急状况下的职责。这类预案仅说明处理紧急事务的必需的行动,不包括事前要求(如培训、演练等)和事后措施。

3、互助应急预案

相邻企业为在事故应急处理中共享资源,相互帮助制定的应急预案。这类预案适合于资源有限的中、小企业以及高风险的大企业,需要高效的协调管理。

4、应急管理预案

应急管理预案是综合性的事故应急预案,这类预案详细描述事故前、事故过程中和事故后何人做何事、什么时候做,如何做。这类预案要明确制定每一项职责的具体实施程序。应急管理预案包括事故应急的4个逻辑步骤:预防、预备、响应、恢复。

扩展资料:

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总则:说明编制计划的目的、工作原则、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

2、组织和指挥系统和责任:定义的责任,每个组织的权利和义务,采取紧急应对意外事故的整个过程为主线,并定义方面的主管部门及合作部门的事故发生,报警响应,完成,后治疗和处理;确定每个参与部门的职责,应急准备和保护机构作为一个分支。

3、预警和预防机制:包括信息监测和报告、预警和预防行动、预警支持系统、预警级别和发布(建议分为四个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程序(原则上根据一般,大,大,特别主要四级发起相应的计划),信息共享和处理、通信、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和应急人员安全、人民群众的安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测试和评估,新闻报道,11年底应急等元素。

5、后期治疗:包括后期治疗、社会救助、保险、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和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保障与装备保障、技术储备与保障、宣传、培训演练、监督检查等。

7、补充规定:包括相关术语与定义、计划管理与更新、国际交流与合作、奖励与责任、制定与解释部门、计划实施或生效日期等。

8、附件:包括相关应急预案、总体方案目录、子方案目录、各种标准化格式文本、相关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等

五、信用保障措施?

一、信用担保保证措施有哪些

  担保是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并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因此要求对债权进行相应的担保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担保,就可以增加债务人信用等级,使债权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债权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二、落实担保措施时应注意的问题

  1、由于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做担保的,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重点考察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代为清偿能力)。首先,要避免无效保证合同的出现,其次是要防止保证期间超过的风险。同时,贷款人应明白,在合同关系中,仅起居间介绍作用的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只有明确表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愿意代为履行”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被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有保证人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并经保证人签字确认。

  2、抵押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尝的担保方式。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不得事前有绝押的约定,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尝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如果该约定在债务人已经实际发生不履行情势之后,则属于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约定,为有效约定。

  (2)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具备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无效。

  (3)抵押登记非常重要。因为法律规定,大多数抵押(如抵押物为房产等不动产)必须依法办理登记,否则抵押不发生法律效力,如以机械设备等动产作抵押,不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质押是指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者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其变价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债权的权利。

六、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95号

  《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业经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蓝佛安

2022年1月7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及时排查、调处、化解,重大问题移送相关部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拨付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并按照约定足额拨付到位。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科学制定拨付计划,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成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预防调处机构,排查风险隐患、调处农民工维权诉求。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进场施工,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落实项目用工实名制,动态更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身份信息、考勤记录、计薪计酬和工资支付等资料。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信息纳入相关部门的监控预警范围。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以在已经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下按照项目分别管理。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按月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拨付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 、项目部和生活区域的醒目位置分别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

  (三)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

  (四)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新开工项目应当在农民工进场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有企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和稽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机制和反馈机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网站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处理投诉举报案件。

  第十六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当当日受理。一般案件应当在3日内将事实核实清楚,并清偿到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有关规定限期清偿到位。

  第十七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督办工作。

  用人单位、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实际施工人不得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组织、唆使、雇用农民工讨要工程款、劳务费或者其他赔偿补偿费。

  第十九条 对超过法定受理时效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线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调查,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第二十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突发事件和舆情进行监测、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和舆论炒作事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期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以编造虚假事实、缠访闹访、恶意造谣传谣等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哪本法律书上?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9年12月30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要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抓紧制定专门行政法规,确保付出辛苦和汗水的农民工按时拿到应有的报酬。”据此,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保障其他劳动者工资支付,参照本条例执行,但工程建设领域特别保障措施除外。”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提供劳动后有权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

八、保障措施怎么写?

按以下几个点分点撰写:

1.工程概况:xxx煤矿生产情况,未来计划生产。。。现因。。。为保障。。。1号水仓和2号水仓需要。。。

2.工程目的:写贯通的具体作用,包括估计相关数据等。

3.工程预算:列出所有预计材料和人工,以及预期施工时间和进度安排。

4.项目细则:打洞。具体方法:生物掘进法。操作过程:去矿上食堂抓老鼠,越多越好,将老鼠投放在需要掘进的地方,用锚网罩住,让它们自己在那里打洞,工人负责监督和喂食,以喂食的行为来掩盖对老鼠剩余劳动的剥削。

以上

侵删

人在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能源动力PHD,刚下飞机头有点晕,答的不好勿喷

九、电力应急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村坚持党政一把手来抓,负总责,强化管理。要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与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建立可行的管理制度,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网络,每个组都要有人具体负责,有信息联络员。

2、加大宣传力度

各村有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广大群众进行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氛围。

3、全面深入推行电力设施保护“三包”模式

农村电网线长、点多、面广,管理和维护工作量大,与人民生产、生活联系相关,仅靠供电所管理鞭长莫及,电力设施保护必须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群众,各村组、居委会要将农村电网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与供电部门的协调联动,组织发动群众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照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各村要与各组、农户划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区,通过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村包片、组包段,户包杆”的“三包”管理办法,进行明确分解,责任到村、到组、到户。

4、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建设管理。

国土资源、电力部门要加强联络,沟通和合作,搞好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建设部门要将电网建设纳入建设规划,在规划中预留电力通道和建设用地。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凡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村、组不得签批同意兴建或修建的意见。建设、国土等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等手续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电力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确保规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5、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五个一”专项清理活动

经过2001-2002年的农网改造,配电网络逐步完善,供电质量、供电可靠率不断提高,但是,仍然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特别是线路通道的清理,仅依靠专职电工已不能清理到位,为了确保安全可靠供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一是各村与供电部门联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各组、群众集中清理一次线路通道,公安、林业、国土部门要大力支持,供电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现场指挥,确保安全。对危及电网安全的房障、筑障及林木进行全面清理。二是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要限期撤出。三是严厉查处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爆破作业、取石、取土、修建构筑物或建筑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四是对在电力杆上安装通信、广播、电视、电话线路或设备、各种标示牌、广告牌等要进行专项清理,消除安全隐患。五是对非法收购废旧电力器材的网点要严厉打击,堵住销赃渠道。

6、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及盗窃电能的犯罪活动,作为维护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充分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提供线索,如有线索,公安、供电、所在村组要迅速行动,严厉打击。不定期经常开展夜间巡查,对有贼心的不敢偷,建立常效机制,常抓不懈,对已发生的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要组织专班,抓紧破案,依法惩处,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对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业,要加强监督检查,堵塞盗窃电力设施的销赃渠道。

十、什么是保障措施?

什么是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又稱緊急措施,是目前wto框架內允許各成員方在一定件下可以采取的旨在保護和調整本國市場和產業、使本國市場和企業免受大量進口產品沖擊的一種臨時限制進口的保護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