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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体育课的规定?

190 2024-04-09 20:14 admin

一、教育部对体育课的规定?

1. 义务教育阶段每周至少组织一次体育课,高中阶段每周除学生自主活动时间外,不少于3课时。

2. 中小学应当开展各类文化课程后,安排集体体育锻炼时间。这个时间一般安排在上午、下午或晚自习前。

3. 体育课内容应注重培养学生体质和全面发展,重视体育文化、运动技能、身心素质提高、健康理念等方面的教育。

4. 学校应建立、健全体育设施和器材,保证体育教学的质量和安全。

5. 教师和学生的体育锻炼应当以健康为目的,控制运动强度,避免过度运动受伤。

6. 体育课选修内容应当丰富多样,根据学生个别差异和特长特色进行个性化设置,同时不得超时、超标。

二、教育部对退休教师工资的新规定?

1 教育部对退休教师工资进行了新规定。2 根据新规定,退休教师的工资将与其在职时的工资相同,并且每年还将根据物价指数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持其实际购买力的稳定。3 这一新规定将有助于提高退休教师的生活水平,增强其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和贡献,同时也有望吸引更多的优秀教师为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教育部退费规定?

注册前休学者,免缴费;注册后上课前退、休学者(正式开始上课日收件者适用本条),学费退还2/3,杂费(含实习实验费)及其余各费全部退还;上课后未逾学期三分之一(依各校行事历计算,以下均同)而退、休学者,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及其余各费退还2/3;上课后逾学期三分之一,未逾学期三分之二而退、休学者,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及其余各费退还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收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关于退费问题,《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四、教育部对退休教t师工资的新规定?

一、退休教师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的退休费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在此基础上,中小学教师有10%的比例提高作为奖励。另外,还有一项优惠政策:教龄满30年的教师,都是100%计发。

二、退休教师工资的计算方法

退休工资计算方法是:退休工资=工资x(工龄/法定工龄)x((75-法定退休年龄)/(75-退休年龄))总退休工资=退休工资x12x(75-退休年龄)注:75是指75岁,因为我国的百姓大多75岁左右去逝。取75岁为平均年龄这种退休金计算法可以有效的防止那些不到退休年龄就开后门争着要退休的人争着退休.也可以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分配原则。如果不对那些投机取巧没有病装病,想方设法多拿取国家资金的人采取有效的方法,国家就会被那些人搞毁。

五、教育部对55岁教师的工作量规定?

对于教师工作量的规定,并没有专门针对55岁教师工作量的规定,教育部对高等学校教师的工作量规定有一个试行办法,对于普通中小学校的教师,目前还没有完全能成熟的工作量标准的规定。但很多地方和学校进行了一定探索,形成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教师工作量标准。

教育、教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教师工作质量的优劣,受到时间、条件、环境、教学设备、信息、师资队伍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时间来看,教学效果是以一定的教学时间为必要条件的,离开时间,就无法保证教学质量。

如果只是按8 小时工作制度的规定来探讨教师的工作量这是不完整的,在教师工作量的实际计量中,往往是用教师各项工作的实际时间,乘上相应的经过科学计算和处理的加权数更为准确,比如八小时之外的时间等。

小学教师每周14到18节,语文、数学每周14节,其他专任教师每周18节。周课时数的下限是以语文、数学课为标准确定,其他学科教师周课时数折算标准及学校管理人员、职员的工作量由学校根据满负荷原则,结合实际确定。班额较小的村、完小周课时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教学人员周工作量考核办法是按照中小学教师周工作量按周标准课时量计算。工作量=教学工作量+浮动工作量;教学工作量的开合,按照凡进入课程表的课程(包括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且每节按规定时量授课,教师每上一节课,计算1课时的工作量。

从教育部的角度,不会单独对55岁教师的工作量制定一个标准。

六、教育部对艾滋病人当教师怎么规定?

教育部规定滋病人不可以当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扩展资料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七、教育部对视力的规定?

教育部对视力新规定:到2023年,力争实现全国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在2018年的基础上每年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近视高发省份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到2030年,6岁儿童近视率控制在3%左右,小学生近视率下降到38%以下,初中生近视率下降到60%以下,高中阶段学生近视率下降到70%以下。

八、教育部关于近视的新规定?

一、严禁无资质机构入校开展视力检测。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学生近视等常见病监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时,要对相关检测机构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无资质的机构入校开展视力检测。

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视力监测、检测等工作,应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

  二、严厉打击虚假违法营销宣传行为。

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近视防控健康知识宣传力度。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进行营销宣传的行为,严厉打击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

  三、严控近视防控产品和服务质量。禁止向校园提供未获得相关资质的近视防控产品和相关服务,坚决避免造成学生视力健康“二次伤害”。

采用质量认证手段推动近视防控工作,积极开展教室照明和读写台灯等健康照明产品、桌椅人体工效学产品、眼视光产品、学习用品、验光配镜服务等认证工作,提升近视防控相关产品质量和视觉健康服务水平。

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次的认证采信机制,广泛宣传获得认证的眼视光产品和服务,为持续优化近视防控工作提供保障。

  四、严格视力监测数据安全管理。监测组织部门、学校和检测机构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加强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应用等全周期安全防护。不得私自对外泄露学生个人和视力等信息,不得与第三方共享用于商业用途,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严格视力检测与相关服务督导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对检测人员资质、工作流程和方法、质量控制以及近视防控产品和服务提供情况等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导,严肃处理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机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九、教育部对大学本科延期毕业的期限有规定吗?

侦查期限延期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侦查期限时常一般为3个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还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2、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出具建议中止审理案件的函不算是干预司法审判。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刑事优先”,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对本案中止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常常成为“刑事优先”的依据。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有两个主要司法解释,即1997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及1998年4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98年《规定》)。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范围主要限定在存单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98年《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是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审理刑民交叉案件适用“刑事优先”的主要法律依据。

十、教育部对民办幼儿园场地有什么要求规定?

教育部对申办民办幼儿园的场地标准要求为:园舍场地和设施符合建设部门、教育部门所规定的标准。

也就是说国家教育部只设定了一个指导标准,具体的细则还是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也就是当地的教育局来详细规定,所以各地会有些区别,你最好去当地的教育局咨询,他们会给你准确的解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