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由谁任命?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聘任,一般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安排和决策,具体包括县级以上的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市(地)教育局、区(县)教育局等。
一般情况下,政府教育部门会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和招聘面试,最终确定校长候选人。在确定聘任人选后,需要经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批,进行公示、公开竞聘等环节,最终实行聘任制度。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是哪些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所有适龄少年儿童都有上学的权利,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即小学六年初中三年,不管城市农村所有该阶段学校都实行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私立中小学校,但一允许私立中小学校收取其他的一些费用多,学费和书本费还是由国家免费提供。
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都要捐资办学吗?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用捐资办学。义务教肓阶段的学校办学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国家鼓励爱心人士为家庭困难的中小学生捐资助学。
四、义务教育阶段可以跳级吗?
目前义务教育阶段已经没有了“跳级”这个说法。在某个学段(小学、初中)内,只能按照固定学制(五年制、六年制)来完成学业,不能缩短学时年限,如果因为个人原因需要延长倒是可以(因病休学等)。不过有个别地区的个别学校是可以通过缩短学制来实现变向跳级(比如我所知道的就有无锡天一中学有两年制的初中)。如果你是已经入学的人,目前没有相关政策支持缩短学制也就是跳级的。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权冻结学籍嘛?
没有权利。
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水电费来源?
教育局下拨的公用经费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水电费由学校在教育局下拨的公用经费中列支。自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校免收学杂费和书本费以后,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政府按照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和生均经费标准,向学校下拨公用经费,这些费用中包括老师们的办公费,也包括电费,水费,等为学生服务的公用费用。
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德育的主要内容?
德育包括下面这些内容:
1、爱国主义教育:爱国主义不仅体现在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宗教等各种意识形态和整个上层建筑之中,而且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成为影响民族和国家命运的重要因素。
2、理想教育: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3、集体主义教育:长期以来,人们凭直觉认为,私的概念是具体的,个人主义的定义容易理解,即是私利,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对此讲得也比较透彻。而公的概念则被泛化,对于集体主义,则被视为抽象,看不见,摸不着,这是由集体主义的属性决定的。
4、劳动教育: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和劳动态度,热爱劳动和劳动人民,养成劳动习惯的教育,是德育的内容之一。
5、人道主义与社会公德教育:人道主义和文明行为这些道德是人类共有的基本美德,既是人类自身发展和自我完善的道德基础,也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条件和标志。
6、自觉纪律教育:指的是使学生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国家和集体纪律的意义,养成自觉遵守纪律的习惯和品质的教育,其履行《学生守则》。
7、民主与法制观念的教育: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础知识教育学生,增强他们的社会主义公民意识,使他们懂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生活直接有关的法律,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
8、科学世界观和人生观教育:是使学生树立科学人生观,并以其为指导,选择正确的人生道路的教育。
9、心理健康:心理健康突出在社交、生产、生活上能与其他人保持较好的沟通或配合,能良好地处理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情况。
学校德育活动是学校德育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思想品德获得充分、全面发展的必须。活动能满足青少年的心理需求,能为他们提供一个施展才华的好机会,能为他们开辟一个进行思想对话、感情交流、建立友谊的好场所,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愉快地接受教育。
八、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师比是多少?
你好!校际间差距评估是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来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达到基本均衡评估的标准为:小学综合差异系数不高于0.65,初中综合差异系数不高于0.55。
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主要是通过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四个方面的17项指标来进行,每个指标赋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达到85分以上的县方可视为达到此项评估的要求。考虑到省情不同,要求省级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可适当增加对县级政府工作评估指标。
九、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规范?
一、制定中义务教育课堂教学规范的目的
(一)质量保障。规范是学校常规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教师教学工作的行动指南,是课堂教学质量的保障和基础。
(二)专业发展。规范是教师课堂教学反思和教师间互动的依据,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需要和动力。
(三)规范导向。建立和实施课堂教学规范,转变教师教育思想,创新课堂教学方式,达到改进课堂教学行为的目的。
二、制定义务教育课堂教学规范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课堂教学要注重学生的学习状态和情感体验,注重教学过程中学生主体地位的体现和主体作用的发挥,强调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鼓励发现、探究与质疑,以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以学为中心”原则。课堂教学是教师组织和引导学生进行有效学习的过程,是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共同实现学习发展目标的过程。注重学生学的规范和指导,建立有利于学生的学习状态和学习效果的教学规范体系,以提高每一堂课的教学效果。
(三)开放性原则。课堂教学过程具有丰富、复杂的特征,因学科、学生、教师、教学条件诸方面的不同,课堂教学情况千变万化。确定课堂教学规范,既要体现课堂教学的一般特征,又要为不同学科和不同条件的课堂教学留有可变通的余地。提倡创新,鼓励个性化教学。
(四)可操作性原则。可操作性是教学规范付诸实践的前提。课堂教学规范要符合当前课堂教学改革的实际,既是期待努力的方向,又是目前条件下能够达到的;教学规范的主要内容应该是可观察、可感受、可测量、可操作的。
三、义务教育课堂教学规范基本内容
内容包括制定计划、备课(教案)、改作业批课堂要求、指导实验、学业考核与评价、课后研修七个要素,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计划
教学计划主要包括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教研组工作计划、备课组工作计划、个人教学计划等。
1. 学校教学工作计划要依据学校教学工作目标,统筹协调,对各年级、各学科教学提出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检查措施,对各项主要教学工作做出具体安排,作为各教研组和任课教师制定教学工作计划的依据。
2. 教研组(备课组)教学工作计划应依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结合本学科特点,对本学期各项教研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经全组教师讨论通过后,于开学后一周内交教导处审定存档。教研组长(备课组长)为计划执行的具体负责人。
3. 个人教学计划由各任课教师制定,在开学后一周内完成。各任课教师在制订计划时要充分理解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的总体精神,熟悉课程标准,明确本学科、本学期总的教学任务,明确教材各章节在教材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各章节之间的相互联系,充分估计到完成教学任务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拟定教学进度,提出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4. 以上各项计划分学期制定,学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计划落实到位。学期结束时各责任部门和学科教师应及时对照计划,结合教学实际,进行反思,并写出书面总结。
(二)备课
备课是上好课、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必须坚持集体备课和个人备课相结合,坚决禁止不备课进课堂的现象出现。
1. 备课的内容
(1)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的编排体系、意图以及本课的内容,考虑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和基础知识,确定本课的教学目标、教学重点。
(2)深入研究教材内容,充分挖掘教材的内涵,联系与教学内容有关的知识和生活现象,挖掘教学资源,为学生学习提供丰富的素材。
(3)研究学生情况,全面了解学生的兴趣、个性以及学习态度和状况,对学生可能出现的学习障碍和思维过失有较充分的估计,有相应的帮助学生解决问题的办法。
(4)研究学习规律,体验和把握学生学习的基本方法,依据学生的认知规律,选择教法和学法,设计教学程序。
(5)依据教学重点、难点和学生实际,精心设计例题和课堂练习,研究作业的内容和方式。
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思想?
(国家教育委员会 教基号印发)
近年来,各地依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促进了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同时也出现一些亟需引导规范的问题。为保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提出如下若干原则意见。
一、继续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纠正不规范的办学行为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担着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教育任务。这一国情要求改变过去过多由政府包揽的办学体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体制。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和纠正改革过程中某些不规范办学行为,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具有活力的办学机制,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积极性,增加投人,推进“两基”(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落实“两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繁荣发展。
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既不能把义务教育推向市场,也不能把义务教育的责任完全推给社会或乡、村两级。盛地(市)、县政府应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的投入,切实落实“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要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的权益,提高待遇,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同时加强培养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引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近期要大力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在经费投入、师资配备、干部充实、招生办法改革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加强指导,使其尽快改变面貌。
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基础教育办学格局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由政府统筹规划。无论哪种办学形式的学校,只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章,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基础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地要提高认识,依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纲要》及其实施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试点的基础上,有计划、有序地逐步推进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的改革,切实纠正在改革中出现的不规范办学行为。
二、坚持方向,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指导思想
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主要依靠公办中小学校。所有公办中小学都义不容辞地承担着普及义务教育,实施基础教育的责任。凡适龄儿童、少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应充分予以保障。
1.中小学办学,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基础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宗旨,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2.坚持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就近入学”及“平等受教育”的原则。不得人为地加大校际间在办学条件、生源上的差距。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和变相“择校生”,对此应尽量做到一步到位,对一步到位实在有困难的也必须尽快限期到位。社会上有择校需求的,各地应向民办学校引导。
3.办学体制改革应有利于深化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调动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的积极性,增加投入;有利于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4.办学体制改革要符合我国国情,要考虑到目前人民群众的经济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
三、依法治教,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
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下大力气,采取有力措施,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使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和不招“择校生”及变相“择校生”的原则能够全面贯彻落实。当前要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规范工作。
1.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1996]18号)精神,对于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人初中实现一步到位实在有困难的一些大中城市,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地(市)政府严格审批,只允许少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完中初中部,下同)在近期内招收“择校生”。这些学校仍为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收入为国家所有。需明确: (1)要确定尽快限期到位的期限,并逐年缩小招收“择校生”规模;
(2)“择校生”招生办法,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择校费等收入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使用,重点用于基础薄弱学校建设;
(4)经批准暂招“择校生”的学校经费仍由教育行政部门划拨。
凡批准少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近期招收“择校生”的地方,其他公办学校不准再招收“择校生”和变相“择校生”。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有计划地办好一批民办中小学,以满足社会择校的需求。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经批准招收“择校生”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名册及招生办法等,及时报国家教委备案。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以增加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
2.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校、重点班、快慢班,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教改试(实)验班外,一般不设试(实)验班。
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均不得举办“校中的民办校”或“校内的民办班”。已办的应立即予以清理,今后一律停办这类校中校(班),严禁搞“一校两制”。
教育行政部门对少数具备独立办学条件的“校中校(班)”,要严格依照社会力量办学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限期使其与原公办学校彻底分离,独立办学,具有独立法人、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核算。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跨省市招生、办分校,已办的应撤回或彻底分离,并要与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办学条件较好、声誉较高学校的校长和教师,主要精力应放在学校自身教育教学改革上,有条件的可通过挂钩协作或合并、联合办学、校长和教师的对口支援或定期轮换等多种形式,主动帮助附近基础薄弱学校改变面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5.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举办民办中小学,以及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与境外机构和个人、港澳台同胞合作办学,应依有关规定进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述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各地政府要落实对办学企业单位返还一定比例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国家对民办学校继续采劝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鼓励在广大农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城镇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举办民办中小学校,以补充国家办学之不足;同时,在大中城市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教育的需求,也应鼓励举办多种形式的民办中小学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坚持国家教育方针,收费合理,但在办学中遇到困难的民办学校,可在政策上,经费、师资配备等方面予以支持。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由教育、物价部门评估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按办学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和以任何借口变相集资。无论哪种形式的民办学校都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允许举办“贵族”学校。
四、加强管理,保证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办学体制改革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较广的复杂工作,各地一定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遵守有关规章和纪律,坚持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坚持“积极稳妥,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的原则,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建立审批程序和评估机制,保证改革和办学的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