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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京市教师招聘公告解读

176 2024-06-12 02:15 admin

一、2018年南京市教师招聘公告解读

教师是国家的栋梁,是孩子们健康成长的引路人。每年的教师招聘都备受社会关注,尤其是在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2018年南京市教师招聘公告已经正式发布,让我们一起来解读这份重要的公告,了解今年南京市教师招聘的具体情况。

招聘计划

根据2018年南京市教师招聘公告,今年南京市计划招聘2000名教师。其中包括:

  • 小学教师800
  • 初中教师700
  • 高中教师500
从招聘计划来看,南京市今年对小学教师的需求最大,其次是初中和高中教师。这反映了南京市基础教育发展的需求。

招聘条件

2018年南京市教师招聘的基本条件包括: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
  •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 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师工作
  • 符合相应学历和专业要求
此外,还有一些优先条件,如:
  • 具有教师资格证
  • 有教学经验或实习经验
  • 获得过教学技能大赛等奖项
  • 具有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等相关专业背景
总的来说,南京市对教师的要求既包括基本的政治素质和身心素质,也注重教学能力和专业背景。

报名流程

根据公告,2018年南京市教师招聘的报名流程如下:

  1. 网上报名: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南京市教育局官网进行网上报名。
  2. 资格审查:报名后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考生进入下一轮。
  3. 笔试: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需参加笔试。笔试内容包括教育理论知识和教学能力测试。
  4. 面试:笔试合格的考生将进入面试环节,考察综合素质。
  5. 体检和考察:最终通过面试的考生需进行体检和考察,考察合格者予以聘用。
整个报名流程环环相扣,考生需要通过层层选拔才能最终成为南京市的合格教师。

备考建议

对于有意报考南京市教师的考生来说,以下几点备考建议可能会有所帮助:

  • 提前了解报名条件和流程,做好充分准备
  • 系统复习教育理论知识,提高教学能力
  • 注重培养综合素质,提升教师职业素养
  • 多参加教学技能大赛,积累实践经验
  • 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确保顺利通过体检
只有全面备考,考生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南京市优秀的新任教师。

总的来说,2018年南京市教师招聘公告为广大教师考生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希望通过本文的解读,考生能够更好地了解招聘情况,制定出更加周密的备考策略,最终实现教师梦想。感谢您的阅读,祝您前程似锦!

二、新疆最新教师招聘2018:机会与挑战并存

新疆教师招聘概况

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新疆最近的教师招聘活动备受关注。为了满足人才需求,提升教育质量,新疆各地区积极组织教师招聘,为广大教师提供了一个施展才华的平台。

招聘岗位与条件

新疆教师招聘主要针对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岗位。对于应聘者,一般要求具备相关专业教育背景,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此外,对于一些特定岗位,还会有其他相关要求,例如英语口语流利、具备相关实践经验等。

招聘流程及注意事项

  1. 报名:应聘者需要按照指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
  2. 资格审核:报名结束后,教育部门对应聘者的资格进行审核。
  3. 笔试/面试:通过资格审核的应聘者将参加笔试或面试,以考察其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
  4. 体检:通过笔试/面试后,应聘者将进行身体检查,以确保身体健康。
  5. 录用:最终录用结果将通过公示或通知的方式发布。

在参加选拔过程中,应聘者需要注意遵守招聘规定和注意事项,以保证公平公正的选拔结果。

新疆教师招聘的机会与挑战

新疆教师招聘活动给广大教师提供了良好的职业发展平台。一方面,由于新疆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教师需求量大,教师可以选择较为理想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拥有良好的教育资源和环境,新疆各地对优秀教师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也正因为教师需求量大,教师招聘竞争也非常激烈。应聘者需要具备高水平的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才能脱颖而出。同时,新疆地域广阔,校际差异大,对于外来教师而言,也需要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文化氛围。

结语

新疆最新教师招聘2018提供了广阔的职业发展机会,同时也带来了激烈的竞争。通过了解招聘流程及条件,积极准备和提升自身素质,相信每一位有实力和激情的教师都能在新疆的教育事业中获得成功。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对您了解新疆最新教师招聘2018提供一些帮助。

三、南京市绿化管理条例2018?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建 设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五条 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市政、公用、通讯、电力、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养护。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电力、市政、公用、通讯、消防等部门维护管线需要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四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城市绿化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四、阳江新教师招聘,想去阳江当教师,难吗?

阳江教师招聘目前是分开地区来招考,分别是:江城、阳东、阳西、阳春。

2019年江城区招聘教师68人、2018年江城区招聘教师50人;

2019年阳西县招聘教师92人、2018年阳西县招聘教师61人;

2019年阳春市招聘教师357人、2018年阳春市招聘教师350人;

2018年阳东区招聘教师33人。

以上均为编制类教师。

只要用心复习,相信您也可以成功上岸哦!

五、新教师招聘面试20分钟讲课步骤?

新教师招聘面试20分钟,首先应该做一下自我介绍,然后讲清楚自己要讲的是一个具体什么内容,这一节课的教学目标,教学重点是什么,有哪些学生需要掌握的语言知识结构,自己要用什么样的方式去达成这个学习的认知 ,最后作业布置怎么让学生去巩固去检测,去评价学生的学习。

六、南京市2018年教师招聘公告及考试指南

招聘公告

2018年南京市教师招聘工作正式开始,该招聘活动旨在满足南京市中小学教育人才需求,提高教育水平,促进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

根据最新公告,南京市教育局将招聘一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加入南京市教师队伍。招聘岗位包括各个学段与科目的教师,需要具备相关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同时,南京市对于优秀教师人才给予相应的职称评定和晋升机会,为教师职业发展提供更多的空间和激励。

考试指南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南京市教育局将严格执行教师招聘考试制度。招聘考试将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主要测试教师的学科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笔试将采用选择题和问答题的形式,面试将通过面对面的形式进行,考察教师的教学展示和教育思想。

为了帮助考生顺利参加招聘考试,南京市教育局提供了详细的考试指南。考生可以通过教育局官方网站查询报考指南、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和考试流程等信息,根据指南做好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考试。

考试合格后,还需要通过资格认定和职位选拔等环节,最终确定是否录取。具体流程和要求可以参考招聘公告和考试指南。

结束语

南京市2018年教师招聘工作是南京市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南京市教育界各位人才的一次盛大招募。感谢您阅读本篇文章,希望通过阅读,您对南京市2018年教师招聘工作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也希望能帮助到正在准备参加招聘考试的各位考生。祝愿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实现自己的教师梦想!

七、南京市招聘教师需要哪些条件?

第一种情况:你是南京人,那你必须要是近三年毕业的,必须要有教师资格证,本科学历,才有资格报名。

第二种情况:你不是南京人,那你必须是应届生,而且必须是指定院校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例如南师、晓庄、教院、苏大等等。

第三种情况:你是研究生,至少本科是师范类的,应届的,不限户籍、不限院校。

其他情况基本上就不可以了

八、南京市大厂怎么没有招聘的?

化工园人力资源市场每个星期三上午都有招聘会的。旭东南路69号。葛塘坐640直到。

九、面对招聘到的新教师,园长该怎么做?

对于新招聘到的老师,园长应该根据这个老师的特长和能力进行适当安排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老师的性格特点,合理的分配工作岗位

2.在不定期和此位老师进行谈心,了解老师的内心的想法,及时的掌握老师的心理情况。

3.园长也可以与工作的同事进行交谈,了解该位老师的工作动态,这样可以全面客观的进行了解该位老师的真实情况。

因此作为幼儿园的园长,一定要关心新教师的教学情况、生活情况等等,这样可以体现上层领导对同事的关心。

希望能帮助到你~

十、南京市生态林管理条例2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发展林业生产,提高森林覆盖率,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城市绿化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管理。

第四条 本条例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土地、城建、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林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林地的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对征用集体林地、占用国有林地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和办理山林权属变更手续;

(四)在同级人民政府主持下,会同有关部门调处林地权属纠纷,检查和处理违法征用、占用林地的案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坚决制止乱占滥用和非法开荒开矿等毁坏林地的行为。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林地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依法保护、管理林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八条 林地的权属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九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需要变更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

第十条 郊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 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具体工作。核发林权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二)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具有认界协议;

(三)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

(四)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负责设置林地四至界线的界桩、界标,并负责保护和管理林木。

第十二条 国有林业场圃、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各类土地面积及界线,除经过原批准机关同意或依法批准征用、占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发生林地权属争议时,应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处理;

(二)乡镇与乡镇之间发生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调处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区县之间、国有林业场圃之间发生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处方案,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决定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依法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和有护林防火的义务;对林地内的国家文物及地下重要矿产资源有保护的责任。

第十五条 林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六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确需将近期无力造林的宜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的,属集体林地应当经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有林地应当经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禁止违法开垦、采砂、采石、开矿、取土等毁林行为。

禁止在新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放牧、打柴、狩猎和从事其他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确需临时使用林地采砂、采石、开矿、取土、勘探,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凭临时使用林地批准文件向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临时使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建设公墓。已经批准建设的,不得再扩大墓园范围。

林区内禁止私埋乱葬,对原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条 因特殊需要而改变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隶属关系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利用林场、森林公园开发旅游项目的,项目审批机关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可以转让的林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进行林地资产评估。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资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第二十四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可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或者领取开采矿藏和施工、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林地、林木、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照《江苏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异地造林和森林植被的恢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森林植被恢复保证书,并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木补偿费。在使用期满并恢复森林植被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需砍伐被征用、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必须按照《江苏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二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母树林、林木良种繁育基地等特种用途的林地,不得随意征用和占用。确需征用、占用的,应当由原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地权属界桩等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林政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林业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