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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民办教师补助标准?

217 2024-05-15 08:16 admin

一、宿迁民办教师补助标准?

教龄十年700元。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补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教龄10--19年的,每人每月700元,10--29年的,每人每月800元,3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教龄1年的补助100元,每多一年教龄增加50元,原民办代课教师可以根据自己教龄计算一下。比如教龄5年,每月补助300元,教龄7年,每月补助400元,教龄9年,每月补助500元。

二、曲阜民办教师补助标准?

  凡现为山东省户口,我省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再没有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意见实施前已经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和开除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补助标准

 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按教龄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剩余不满1年的教龄按1年计算。

三,执行时间

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从1月1日起执行。1月1日以后年满60岁的,从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已超过60岁的,从1月日起发放,其超过的年限不再补发

三、村规民约奖罚规定?

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要加强村规民约建设,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实现村规民约行政村全覆盖;依靠群众因地制宜制定村规民约;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确保制定过程、条文内容合法合规;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监督和奖惩机制。

据了解,在基层人民法庭所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陈规陋习所引发的,如因买卖婚姻而引发的退还彩礼纠纷;因借钱大操大办,甚至借钱赌博而引发的债务纠纷;因兄弟姐妹相互推诿,引发的老人赡养纠纷等等。随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步伐的加快,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和特色的公序良俗,通过移风易俗、净化风气,推动村民自治,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发生迫在眉睫。面对复杂多样的乡村环境,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是加强和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发挥村民自治的重要抓手和有效方法。

村规民约,内含着优秀文化基因,在中国古代的乡村社会秩序构造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传统,对乡村治理发挥着重要作用。村规民约,是由全体村民共同制订、共同遵守的自治性行为规范,它是一种集体契约,一种集体意志的明文化、规范化,是公序良俗的公约化。村规民约,在推进移风易俗、净化风气,推动村民自治有着独特的作用。

四、奖罚管理规定?

下面是关于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实施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权限

第三条 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记功、记大功,均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五条 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授予;系统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授予。

第六条 通令嘉奖,根据企业提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晋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八条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职工在具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五条所列的表现之一者,均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企业对于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和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其标准可从企业的实际出发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各种一次性奖金,均由企业的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根据国务院规定,劳动竞赛奖金总额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在开展“先进生产者运动”中,可视实际需要,根据条件随时对职工记功。记功、记大功的职工表彰授奖大会,除特殊情况外,应定期举行,一般可一年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 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授予先进个人的一种荣誉称号,企业应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记功基础上,每年评选一次。为保证质量,各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数额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 对记功或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应颁发证书或奖状。证书由省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对职工的考核,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均应填卡汇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晋级的指标,按照《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严格控制在本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一以内。

第五章 处分的种类和权限

第十七条 对职工处分的种类是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经济制裁分为:一次性罚款,减发工资。

第十八条 企业有对职工行使处分权。但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需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

第六章 处分的范围

第十九条 对无故旷工的职工,批评教育不改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给予除名。

第二十条 凡利用企业设备和原材料做私活,除没收所做物品外,应进行批评教育,令其酌情赔偿损失。态度不好者,停止其工作;写出检查和保证书后,方可恢复工作。检查反省期间停发工资,不发当月奖金。

第二十一条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一个月内五次以上)迟到、早退的,可累计其误工工时,扣发工资,不发当月奖金;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调动,不听从指挥者,停止其工作,不发工资,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直接造成设备损坏、停工、停产,损失一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内者,行政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同时可给予经济制裁,减发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二十的工资,减发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对造成直接损失一千元以上或造成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者,行政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对受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者,同时也可给予经济制裁,每月减发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二十的工资,减发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本人经营看管的公共财物被骗、被盗,或由于本人过失生产废品、浪费燃料、原材料,给企业造成损失一百元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并按损失的百分之五至三十价值给予一次性罚款,每月扣款一般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四条 对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可停止其工作,令其检查。在停止工作期间,不发工资,不发当月奖金,并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及利用处分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者,可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 滥用职权,违反政府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滥发奖金者,可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

第二十七条 对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行为者,要视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影晌,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同时追回赃款赃物,没收非法收入,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第二十八条 未转正定级的职工受到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者,可延长转正定级时间六个月至一年,在此期间仍表现不好者,可做辞退或除名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因违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两次后,又因违纪构成行政处分者给予开除;第二次受公安机关教养、拘役、强劳者给予开除;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含监外执行,不含缓刑)的,除过失犯罪可按留用察看处分外,一律开除厂籍。

第三十条 在一般情况下,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在一年内,均不得享受奖励,亦不能提职提级或调动工作(因受处分而调离现职的除外)。

职工有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章 处分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处分是维护和巩固纪律的一种辅助手段,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和“思想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对受处分者要耐心说服教育,热情关怀,不得歧视,严禁侮辱人格。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三十三条 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要及时处理。自证实该人犯有错误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尚不处理的,追究企业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在实施处分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根据错误性质、情节和本人平时表现以及对错误的认识,全面考查决定,使处分恰当合理。

第三十四条 受处分职工认为处分不当时,有权在处分公布后十日内逐级或越级提出申诉。各级领导对职工的申诉,必须查明情况,认真处理。对无故拖延、扣留和阻止申诉的人员,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申诉的问题,经核实,原处理确属不当的,应坚决予以纠正;但在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对申诉不当者,应予解释;对无理取闹者,可加重处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被拘役、劳动教养的,在拘役、教养期间,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可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表现好的可回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 职工被判处管制、徒刑缓刑者,可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管制和徒刑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和评定工资。

第三十七条 留用察看的期限。除劳动教养、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缓刑的,按劳教机关批准和法院判处的时间执行外,其余的时间一般应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 职工被开除或除名后,可到处分前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服务站或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就业登记,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逐步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其标准至少应比原工资等级降二级;原为一级工的其生活费标准,

可执行学徒工第三年的生活补贴。不在企业劳动的,企业不发生活费。

第三十九条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填卡汇入本人档案。对于开除厂籍或除名的职工综合材料,由企业及时转抄给受处分者所在地的城镇街道劳动服务站、劳动服务公司或农村公社。

第四十条 受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应降低工资级别一至二级。受减发工资处分的职工,受处分期间仍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六个月至一年的处分期限。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系统或本企业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五、汉中原民办教师补助标准?

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

②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③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

④工作年限1-9年的,工作年限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补助增加50元。

六、民办教师退休金标准?

1、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 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2、按工龄, 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 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

3、2017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4、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

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

2.5元。

在一般的情况下,工龄越长,退休后领到的退休金也就更多。因此,关于30年工龄2018退休工资是多少这个问题,按照相关的规定,每工作一年100元。也就是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工龄20年退休金的话是2000元,以此类推,同时需注意的是,工龄退休金是一律平等的,不按职称计算。

七、湖南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标准?

湖南原民办教师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

①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

②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

③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八、湖北原民办教师补贴标准?

以下是湖北原民办教师补贴标准:

湖北原民办教师的补贴标准: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1-9年的,工作年限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补助增

九、奖罚条款怎么写?

奖罚条款是合同中用于规定奖励和处罚措施的条款,具体的写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类型进行调整。以下是一般奖罚条款的写法示例:

1. 奖励条款:

   - 当一方完全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并达到一定的标准或目标时,另一方应给予奖励或补偿。

   - 奖励的形式可以是金钱奖励、提升职位、给予荣誉称号等。

   - 奖励的具体标准、金额或形式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处罚条款:

   - 当一方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

   - 处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赔偿、解除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

   - 处罚的具体标准、金额或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请注意,在编写奖罚条款时,应确保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建议在起草合同时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奖罚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十、什么是奖罚措施?

奖惩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奖励制度与惩戒制度的合称。奖励制度,指根据公务员的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对其进行物质或精神上的鼓励,以调动其工作潜能和工作积极性的制度。是一种正激励机制。惩戒制度,指通过剥夺公务员的权利和增加公务员的义务,对违法渎职行为给予最大限度的防范和纠正的制度,是一种负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