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秀监考教师评审表如何填写?
这个表,表头就是个人情况么,姓名,性别,籍贯,学历,入党时间,职称,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等的。有啥填啥,没有的空着。
后面的评语,那就是工作完成情况,完成质量,一个概括性评语。担任某某考试的监考工作中,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表现良好。
二、优秀监考员不得再继续监考?
对不能继续监考
监考员的职责:
一、主、副监考员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监考员必须熟悉掌握考试实施程序、《考生考试须知》、《考生考试守则》、《考点工作人员守则》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三、开考前30分钟(第一科和外语科为开考前40分钟),监考员到考点办公室报到,佩带标志按抽签决定的场次进入对应考场执行监考任务,严禁确定考场后监考员擅自相互调整考场。
四、开考前25分钟(第一科和外语科为开考前35分钟),主、副监考员共同到考点办公室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并要检查试卷袋是否破损,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履行交接手续后径直前往考场。
五、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和外语科为开考前30分钟),主监考员负责管理试卷,副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并向考生宣读《考生考试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内容。
六、开考前15分钟,副监考员向考生分发《答题卡》和草稿纸,并指导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姓名、考生号、座位号、试卷类型及科目等。
三、教师监考文案?
教师监考,首先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秉着对学生负责对工作负责的态度,其次要严守纪律,监考的时候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考试公平公正
四、监考教师纪律要求?
一、监考教师应服从考试组织部门统一安排,不得私自调换,若有急事不能监考时,需提前一天向考试组织部门声明,否则按教学事故论处。
二、监考教师需佩带工牌,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根据签名单清点试卷资料,不够及时上报督察老师。
三、考前15分钟,监考教师组织考生入场,认真检查考生证件、核对身份、合理安排考生座位,要求考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集中存放(手机等关机存放)。
四、监考人员是考场的责任人,必须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地关怀、爱护学生。
五、考试正式开始前5分钟宣读《学生考试纪律声明》,在黑板上书写《特别提醒》。
六、开考30分钟后,不允许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及时处理缺考考生信息。
七、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八、监考时,监考教师应切实负起职责,一前一后,不能擅离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带到考场的手机需要静音,除了与考务联系外,不得使用手机(发朋友圈、刷朋友圈,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九、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提示,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问题时,须予当众答复。
十、监考教师要密切监督考场情况,发现考生有违纪动向,要及时给予警告、劝阻;劝阻无效的,如实收缴作弊证件,并向巡视员汇报,交由考务组处理。
十一、开考60分钟后,考生可交卷离开考场,中途不得离开,如因特殊原因需短暂离开考场,须有监考人员陪同。除特殊原因外,考生离开考场,将不得回考场继续考试。
十二、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可以提醒考生注意把握时间。收卷时,监考人员须分工合作,保证至少一人监视考场秩序。试卷收完后,经清点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场。
十三、考试结束后,如考场有学生作弊,监考老师需带到考务办公室,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与考务老师一起处理。
五、优秀监考教师申报表主要事迹如何写?
要申报优秀监考教师,必须要写的事迹是1.监考多少年,都是零失误。
2.能果断优质处理监考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这是重点写的。
六、代课教师可以派中考监考监考吗
可以监考,只要符合中考监考规定。
监考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关爱考生,敢于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工作责任心强,办事认真负责,细心周到,身体健康,熟悉考试业务、具有组织和管理考场的能力,业务素质高,能完全胜任中高考考试监考工作。
七、2021高考监考教师规则?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共5章32条,具体为宗旨、一般规定、计算机化考试、纸笔考试和附则。明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人员的一般性规定、计算机化考试的监考要求、纸笔考试的监考要求等监考相关内容,详情如下: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工作,维护考试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监考人员,是指受考区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或者委托,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过程中负责办理考试事务、监督应试人员考试,根据规定对应试人员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工作人员。
监考人员包括总监考、副总监考、监考员和流动监考员。
第三条 监考人员应当公平公正、认真负责、不徇私情,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规定,全面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考试期间,司法部派出巡考人员对各地考区进行巡视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派出督考人员到考区进行督考,检查考场布置、试卷管理等考务工作落实情况,督促考试实施阶段的违纪行为处理等项工作。
第五条 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条件指派、选聘、培训监考人员。
第六条 监考人员应当佩带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监考标识。
第七条 考点配备总监考一名、副总监考若干名。总监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本考点的监考工作;
(二)根据规定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和违纪行为;
(三)监管电子试题的接收、使用、答题数据的上传,组织、检查、验收纸质试卷(答卷)的封装;
(四)向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监考报告。
副总监考协助总监考管理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第八条 计算机化考试每三个考场至少配备流动监考员一名;纸笔考试每五个考场至少配备流动监考员一名。流动监考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维持考场外秩序及联络事宜,配合监考员处理突发情况;
(二)检查、监督监考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配合监考员处理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
(四)临时代替监考员;
(五)承担总监考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每个考场配备监考员不少于二名。因考试机配备和分布等特殊情况,计算机化考试考场人数超过八十人的,每增加四十人应至少增加一名监考员。
第十条 考试期间,监考员不得携带和使用通讯工具等任何电子用品,不得吸烟、谈笑或者阅读书报,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不得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配发材料带出考场,不得擅自调换监考考场或进入其他考场监考,不得从事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监考员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迟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监考员不得允许应试人员进入考场考试;考试结束前六十分钟内,监考员方可允许应试人员交卷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监考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前逐一核对应试人员姓名、照片、居民身份证与准考证是否一致,查收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资料,指导应试人员将随身携带物品集中统一放置。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员应当给予应试人员时间提示。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监考员发现应试人员突发疾病的,应当及时通知流动监考员陪同应试人员到考场外进行治疗。应试人员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当劝说其停考就医。
第十五条 监考员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同时填写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并由二名监考员签字确认,上交考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三章 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六条 监考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达考场,履行下列职责:
(一)考试开始前六十分钟,检查、清理考场,开启监考机和考试机,确认考试设备正常运行;
(二)考试开始前四十五分钟,引导应试人员通过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身份后进入考场就座,向应试人员宣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及有关考试要求;
(三)考试开始前十五分钟,按照要求在监考机上进行系统操作,查验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是否完成考试数据下载,确认考试准备就绪;
(四)考试开始前十分钟,提示应试人员登录考试系统、阅读应试须知、注意事项并核对考试相关信息;
(五)考试开始前五分钟,发放考试专用的草稿纸;
(六)考试开始前,应试人员发现考试机无法正常使用的,监考员应当按要求为其更换备用考试机,并通过流动监考员向总监考报告。
第十七条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监考员应当核对监考机显示的缺考人员信息与考场内情况是否一致,由二名监考员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填报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试机系统故障、试题显示不全或其他硬件问题导致无法作答的,监考员应当会同考点技术支持人员确认故障性质,为应试人员更换备用考试机,并通过流动监考员向总监考报告,由总监考确认是否为其补时。
需要补时不超过十分钟的,总监考签字确认后予以补时。
需要补时超过十分钟的,应当逐级上报司法部决定。
第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因未按规范指令操作等导致考试机系统故障或考试硬件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更换备用考试机继续考试,但不予补时。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前六十分钟内,应试人员答题完毕交卷的,经监考员检验电子答题数据全部提交至考场监考机,方可允许应试人员离开考场。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监考员应当确认电子答题数据全部回收至考场监考机,方可允许应试人员离开考场;发现电子答题数据无法正常回收的,应当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总监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当上传电子答题数据、清理考场并收回草稿纸。
第四章 纸笔考试
第二十三条 监考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到达考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取试卷(答卷)、办理交接手续,携带试卷(答卷)直接到达考场,途中不得停留或去其他场所;
(二)考试开始前十分钟,向应试人员宣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及有关考试要求,面对应试人员展示试卷袋密封情况、启封试卷袋,清查数量;
(三)考试开始前五分钟,发放试卷(答卷)和有关材料;
(四)考试开始前,试卷(答卷)发放完毕后,指导应试人员按照要求填写(填涂)姓名和准考证号,并要求应试人员检查试卷(答卷)有无缺损、污皱或者文字不清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监考员应当回收缺考人员的试卷(答卷),填写(填涂)准考证号及缺考标记,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填写情况。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发现试卷(答卷)损毁情形严重、影响答题的,监考员应当通过流动监考员向总监考报告,由总监考签字确认后,启用备用卷。
启用备用卷应当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拆封,保密工作人员全程监督并签字确认。
更换试卷(答卷)应当同时收回原试卷(答卷)。
第二十六条 由于应试人员原因造成试卷(答卷)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备用卷。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时,监考员应当要求应试人员将试卷(答卷)正面朝下放置桌面上,回收清点无误后,允许应试人员离开考场。
发现应试人员将试卷(答卷)、考场配发材料或者试题、本人答题信息带出考场的,应当立即追回。
第二十八条 试卷(答卷)回收完毕,由二名监考员直接送至考点指定的场所,按规定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试卷袋封皮目录并签字确认,由考点集中封装。
第二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当清理考场并收回配发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视其情节、后果轻重等,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教师监考费发放标准?
教育部关于监考费发放标准是 :
1、考务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考务费按照300元发放。当天考试时间超过下午5:00,考务工作人员考务费增加50元;
2、考试期间的工作人员劳务费原则上按照监考人员费用发放;
3、考务工作人员考务费每人每天按照100元标准发放;
4、考务工作人员午餐由组织考试部门负责供应。
5、在外单位进行的现场报名工作的可根据情况每人每天补贴50元。
6、利用双休日进行的各类考试考前现场报名、相关培训等工作,原则上按双休日加班发放加班费,每人每天100元。
7、全国研究生考试报名现场确认工作,每人每天补贴200元。监考费的发放:原则上以考试时间2小时80元监考费为基准,考试时间每增减半小时监考费用相应增减10元。
九、高中监考教师补助标准?
高考监考教师补助标准是每人每场80-100元。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设置的全国性统一考试,每年6月7日-10日实施。参加考试的对象是全日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招生分理工农医(含体育)、文史(含外语和艺术)两大类。普通高等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按照招生章程和计划,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十、监考教师考务培训内容?
监考教师的考务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考试政策和规定**:包括考试的目的、要求、流程、评分标准等。
2. **考试规则和安全规定**:比如考试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考试过程中的纪律,以及作弊的后果等。
3. **考场布置和设备使用**:包括如何布置考场,如何使用考试设备,如试卷、答题卡、计算机等。
4. **考试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比如如何处理考试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如何处理学生的突发情况等。
5. **监考技巧和注意事项**:比如如何安排学生的座位,如何在考试中进行有效的巡视,如何处理学生的请求等。
6. **考试后的工作**:包括如何进行试卷的分类、装订和评卷,如何处理考试成绩的公布,如何进行试卷的存档等。
7. **保密和安全**:培训应强调保密和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防止试卷和学生信息的泄露。
具体的培训内容可能会根据地区、学校和考试类型有所不同,但以上是大多数考务培训都会涵盖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