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为了计税需要,从税收的角度将其视同销售。举例分析:某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水泥一批(成本8万元,计税价格10万元)用于自建工程。该批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工程,属于自有产品的内部转移,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不需要确认收入,按成本确认库存商品减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建过程),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情形,因此需要按照计税价格,确认销项税额1.7(10×17%)万元。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借:在建工程9.7贷:库存商品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扩展资料:《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增值税的“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
为了计税需要,从税收的角度将其视同销售。
举例分析:
某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水泥一批(成本8万元,计税价格10万元)用于自建工程。
该批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工程,属于自有产品的内部转移,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不需要确认收入,按成本确认库存商品减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建过程),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情形,因此需要按照计税价格,确认销项税额1.7(10×17%)万元。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
借:在建工程 9.7
贷:库存商品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办公或管理部门的,是属于用于集体福利还是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办公或管理部门的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未名明德四、把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为什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把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这属于最终消费,增值税是由最终消费环节人承担的。
下列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购进小轿车等缴纳消费税固定资产、房屋。
7、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8、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9、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10、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11、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