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种常见的虚假会计凭证形式是什么?
虚假会计凭证有如下几种形式:
一、 伪造、篡改、不如实填写原始凭证 指行为人使用涂改等手法更改凭证的日期、摘要、数量、单价、金额等,或采用伪造印鉴、冒充签名、涂改内容等手法,来制造证明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
二、 白条顶库所谓白条,是指行为人开具或索取不符合正规凭证要求的发货票和收付款项证据,以逃避监督或偷漏税款的一种舞弊手段。
三、 取得虚假发票这种虚假发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票本身是假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发票所记载的内容是虚假的。
四、自制假单据、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是指行为人在开具发票时,除在金额上采用阴阳术外,还开列虚假品名、价格、数量、日期等,以蒙混过关,便于报销。
五、用假发票开具真实业务。一个单位的假单据有时并不全是外单位开具的,也有本单位业务部门、财会部门自制假单据报账的情况。有的单位通过开具不真实的销货发票,虚减库存,将真实的货物销售后将收入不入账,作为本单位的小金库来源,以用来掩盖各种不合法的支出;还有的单位自制假的支出单据,开支一些正常业务无法报销的费用;还有的单位用自行印制的专用收据隐瞒收入。如现在的一些职称、执业资格考试,有些主办单位就在报名、售书上大做文章,考务费、报名费开国家统一的行政事业专用收费收据,而教账、涂卡则开自制收据(白条),以用来搞创收,偷逃税款。五、证证不符所谓证证不符,就是指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二者之间的不相符。这种现象可以说是普遍性的,有的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内容,发生日期与记账凭证所用会计科目应反映的内容、记账日期明显不符;有的记账凭证上所列明的原始凭证张数与实际所附张数不符等。
六、账证不符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会计人员的疏忽大意造成账证不符的问题是有的,但如果出纳人员利用了这种粗心大意,便为假账提供了方便之门。
七、记账凭证上账户对应关系不正常单位在经济活动中进行会计核算,记账凭证上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和其所反映的具体经济业务内容,应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但有些单位却经常使用一些往来科目来偷逃税款,隐瞒收入。
八、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记账凭证有的单位为了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可用税前利润连续三年补亏的税收政策,而编造虚假的经济业务来体现亏损,也有的单位为了体现业绩而虚构一些经济业务来为大众呈现一种虚盈实亏的表现繁华景象。
九、假账真做无原始凭证而凭空填制记账凭证,或在填制记账凭证时,让其余额与原始凭证不符,并将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不符的凭证混杂于众多凭证之中。例如,某企业为了骗取百强企业称号,将堆压在仓库中的产品虚列为销售,并授意财会部门凭空填制了收款凭证,煞有其事地将几百万元的销售收入登记入账,借以虚增利润。
十、真账假做故意用错会计科目或忽略某些业务中涉及到的中间科目,来混淆记账凭证对应关系,打乱查阅人的视线。
二、会计出虚假财务报表贷款应承担什么责任?
会计人员如果明知其行为是以虚增收入、骗取银行融资为目的的,那就有满足了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条件了。所以,会计人员触犯了刑法。
这里就算会计人员证明是老板以辞退作为威胁,也难得获得从轻处理,因为法律上认为会计人员可以自己辞职来拒绝从事此类犯罪行为。当然,如果会计人员证明老板有其他更卑鄙的胁迫,那还是可以作为量刑考虑的。
另外,这项犯罪中老板和会计人员是同案犯,可以考虑主张老板是主犯、会计人员是从犯,由此请求获得从轻量刑。当然,这个也是要讲证据的。
三、没有会计主管签字的虚假报表会计承担责任吗?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任。
四、伪造会计凭证负什么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1、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其他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会计凭证复核承担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政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具体包括:
(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并通过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视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会计凭证无意丢失将承担什么责任?
1、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在实务中,还可以提供其他证据,比如网购火车票证据等)有位仁兄说:上面那位粘贴复制的仁兄读书读傻了。税法是这么规定的。登报,以区分责任。然后通过记账联的复印件做账。但实务中,报销类的发票丢了,是通过自己找票顶的。内部有财务管理的制度要求的,顶多在报销联最后面补写一个情况说明。
我答:一、金三上线以后找票就是找事(姑且说金额比较小的差旅费等找票问题不大);二、有些事可以做,但不能说,起码不能在这里说,要不就是真笨;三、找票后,在报销联后补写情况说明属于典型的画蛇添足;四、可以平和、包容的心态讨论问题,但绝对不要自以为是,尤其是不要随便说别人比你傻。
七、工资 会计凭证
工资会计凭证的重要性
工资是企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支出,对于企业来说,了解和掌握好工资会计凭证的处理方法是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关键之一。工资会计凭证是指对于工资支出进行会计核算和记录的凭证,包括工资发放、个人所得税、社保缴纳等各个环节。
工资会计凭证的编制
编制工资会计凭证需要遵循一定的会计规则和制度,确保工资支出的准确记录和核算。首先,需要确定工资发放的时间和周期,通常是按月发放,也有按季度或年度发放的情况。其次,需要根据工资核算表,将工资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分类,如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然后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计算扣税金额。最后,需要记录个人的社保缴纳情况,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在编制工资会计凭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凭证字号:每一张凭证都需要有唯一的字号,便于查阅和管理。
- 会计科目:根据工资的不同组成部分,选择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 金额:凭证上需要清楚标明各个科目的金额,确保准确无误。
- 工资发放:记录工资的发放日期、发放方式等信息。
- 个人所得税:记录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扣除情况。
- 社保缴纳:记录个人的社保缴纳金额和日期。
工资会计凭证的作用
工资会计凭证不仅是对工资支出进行核算的记录,还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作用:
- 财务管理:通过工资会计凭证的编制和记录,企业能够清楚地了解和掌握工资支出的情况,从而进行财务管理和决策。
- 税务申报:工资会计凭证是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依据,对于准确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常重要。
- 员工福利:工资会计凭证记录了员工工资的发放情况,能够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心和福利待遇。
- 法律合规:工资会计凭证的编制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工资支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工资会计凭证的管理和保存
工资会计凭证的管理和保存对于企业来说同样非常重要。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凭证管理制度,规定凭证的编号、存档方式等,并严格执行。其次,凭证的保存时间一般要求不少于5年,以备查阅和审计需要。此外,可以借助电子化的手段对工资会计凭证进行管理,提高效率和便捷性。
总之,工资会计凭证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准确编制和记录工资会计凭证,企业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工资支出的情况,同时也确保了财务管理的准确性和法律合规性。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重视工资会计凭证的处理和管理是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必然选择。
八、虚假交易申诉时多次提供虚假凭证会有什么影响?
提供虚假凭证根据情节严重,分为一般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每次扣A类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B类48分;同时还会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删除商品、延长交易账期、监管账户、查封账户等措施。
平台在审核或复查过程中发现卖家提供虚假凭证的话,会追加提供虚假凭证的处罚,且会根据账户对平台造成的影响进行分层,情节严重的直接关店处理。
九、虚假社保 法律责任
虚假社保,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涉及到个人的法律责任,也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本文将就虚假社保行为的概念、法律责任以及如何应对虚假社保进行探讨。
什么是虚假社保
虚假社保是指个人或单位以虚构或伪造的方式欺骗社保机构,获取社保待遇或避免缴纳社保费用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包括:
- 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伪造文档以申领社保待遇;
- 虚报员工工资、工龄或工作时间等以降低缴费基数或避免缴纳社保费用;
- 骗取社保报销、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保福利;
- 虚假申报个人或单位的社保缴费情况。
虚假社保行为的出现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原则,损害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严肃对待,并依法追究责任。
虚假社保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从事虚假社保行为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虚假社保行为属于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社保机构有权对个人或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止社保待遇、吊销社保卡等。
-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虚假社保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个人或单位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拘留、罚款、有期徒刑等。
- 民事责任:社保机构、个人或单位因虚假社保行为损害他人权益的,被损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请求赔偿。
法律对虚假社保行为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以保护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对于从事虚假社保的人或单位来说,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不可忽视的。
如何应对虚假社保
针对虚假社保行为,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 加强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对虚假社保行为的认知度,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公民的法律素养。
- 加强社保机构监管:加大对社保机构的监督力度,提高机构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对虚假社保的排查和处置。
- 建立举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举报机制,鼓励人们积极参与,主动揭示虚假社保行为。
-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虚假社保行为的打击力度,深入调查,依法追究责任,形成威慑。
- 加强合作与国际交流:与国际社保机构加强合作交流,分享经验,共同应对虚假社保的挑战。
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应用,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虚假社保问题,减少虚假社保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的伤害。
结语
虚假社保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增强对虚假社保的警惕性,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遵守社会规则,并且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取社保待遇。
同时,社会各界也要加强监管和合作,共同打击虚假社保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建设一个法治社会,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十、虚假出资法律责任
虚假出资法律责任是指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通过欺骗、伪造等手段虚假出资或虚构出资事实,给其他投资者或企业造成损失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虚假出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惩处措施,以保护企业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虚假出资行为的形式和后果
虚假出资行为包括虚假资金注入、虚构资金来源、伪造出资凭证等多种形式。虚假出资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 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虚假出资可能导致其他投资者的实际股权比例偏离实际情况,损害其合法权益。
- 扰乱市场秩序:虚假出资行为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导致投资者对市场信心丧失。
- 影响法人治理结构:虚假出资可能导致法人治理结构失衡,影响企业的良性发展。
虚假出资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我国《公司法》中对虚假出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构成虚假出资:
- 虚假出资金额超过实际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 虚构出资人、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等虚假情况;
- 伪造、变造出资凭证。
对于从事虚假出资行为的主体,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惩处措施:
- 企业法人:虚假出资行为由企业法人承担法律责任,可以被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 个人出资者:个人出资者与企业法人共同承担虚假出资法律责任,个人出资者还可能受到刑事追究。
如何防范虚假出资行为
为了有效防范虚假出资行为,企业和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加强尽职调查:对参与投资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核实资金来源、资质等情况。
- 建立内部监控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对资金注入、出资凭证等进行监督和审核。
- 加强法律意识:企业和投资者应加强法律意识,了解虚假出资法律责任,及时举报虚假出资行为。
虚假出资案例分析
近年来,虚假出资案例屡有发生,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案例一:A公司虚假注册资本
A公司在注册时虚报了注册资本金额,使得其他投资者资金实际占比偏低,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经过调查,A公司被法律机构处以罚款,并追究了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B公司虚构出资凭证
B公司为了增加注册资本规模,伪造了大量的出资凭证,夸大了资金注入的额度。当投资者要求退出时,B公司无法兑现承诺,最终被迫破产清算。
总结
虚假出资行为对企业和投资者都会造成严重的损失,扰乱市场秩序,破坏企业信誉。为了避免虚假出资的风险,企业和投资者应加强法律意识,提高警惕,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只有依法合规,保持市场的公平公正,才能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