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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会计主管签字的虚假报表会计承担责任吗?

124 2023-12-10 19:23 admin

一、没有会计主管签字的虚假报表会计承担责任吗?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任。

二、虚假陈述属于虚假诉讼吗?

虚假陈述有可能会构成虚假诉讼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会计出虚假财务报表贷款应承担什么责任?

会计人员如果明知其行为是以虚增收入、骗取银行融资为目的的,那就有满足了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条件了。所以,会计人员触犯了刑法。

这里就算会计人员证明是老板以辞退作为威胁,也难得获得从轻处理,因为法律上认为会计人员可以自己辞职来拒绝从事此类犯罪行为。当然,如果会计人员证明老板有其他更卑鄙的胁迫,那还是可以作为量刑考虑的。

另外,这项犯罪中老板和会计人员是同案犯,可以考虑主张老板是主犯、会计人员是从犯,由此请求获得从轻量刑。当然,这个也是要讲证据的。

四、10种常见的虚假会计凭证形式是什么?

虚假会计凭证有如下几种形式:

一、 伪造、篡改、不如实填写原始凭证 指行为人使用涂改等手法更改凭证的日期、摘要、数量、单价、金额等,或采用伪造印鉴、冒充签名、涂改内容等手法,来制造证明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

二、 白条顶库所谓白条,是指行为人开具或索取不符合正规凭证要求的发货票和收付款项证据,以逃避监督或偷漏税款的一种舞弊手段。

三、 取得虚假发票这种虚假发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票本身是假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发票所记载的内容是虚假的。

四、自制假单据、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是指行为人在开具发票时,除在金额上采用阴阳术外,还开列虚假品名、价格、数量、日期等,以蒙混过关,便于报销。

五、用假发票开具真实业务。一个单位的假单据有时并不全是外单位开具的,也有本单位业务部门、财会部门自制假单据报账的情况。有的单位通过开具不真实的销货发票,虚减库存,将真实的货物销售后将收入不入账,作为本单位的小金库来源,以用来掩盖各种不合法的支出;还有的单位自制假的支出单据,开支一些正常业务无法报销的费用;还有的单位用自行印制的专用收据隐瞒收入。如现在的一些职称、执业资格考试,有些主办单位就在报名、售书上大做文章,考务费、报名费开国家统一的行政事业专用收费收据,而教账、涂卡则开自制收据(白条),以用来搞创收,偷逃税款。五、证证不符所谓证证不符,就是指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二者之间的不相符。这种现象可以说是普遍性的,有的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内容,发生日期与记账凭证所用会计科目应反映的内容、记账日期明显不符;有的记账凭证上所列明的原始凭证张数与实际所附张数不符等。

六、账证不符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会计人员的疏忽大意造成账证不符的问题是有的,但如果出纳人员利用了这种粗心大意,便为假账提供了方便之门。

七、记账凭证上账户对应关系不正常单位在经济活动中进行会计核算,记账凭证上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和其所反映的具体经济业务内容,应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但有些单位却经常使用一些往来科目来偷逃税款,隐瞒收入。

八、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记账凭证有的单位为了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可用税前利润连续三年补亏的税收政策,而编造虚假的经济业务来体现亏损,也有的单位为了体现业绩而虚构一些经济业务来为大众呈现一种虚盈实亏的表现繁华景象。

九、假账真做无原始凭证而凭空填制记账凭证,或在填制记账凭证时,让其余额与原始凭证不符,并将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不符的凭证混杂于众多凭证之中。例如,某企业为了骗取百强企业称号,将堆压在仓库中的产品虚列为销售,并授意财会部门凭空填制了收款凭证,煞有其事地将几百万元的销售收入登记入账,借以虚增利润。

十、真账假做故意用错会计科目或忽略某些业务中涉及到的中间科目,来混淆记账凭证对应关系,打乱查阅人的视线。

五、向税务稽查部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应怎样处理?

根据征管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怎么处?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知。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七、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八、哪些是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

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

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

九、虚假诉讼与虚假诉讼罪区别?

  所谓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虚假诉讼行为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单位实施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客体为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是依据法律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虚假诉讼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扰乱人民法院的正常民事诉讼活动,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损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构成本罪。虚假诉讼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十、虚假债权转让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虚假债权转让指:(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详细的债权债务相关法律条款华债网更为清楚。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起诉讼。  所以你要把问题具体情况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