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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编号?

171 2024-01-05 19:28 admin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编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编号原理

在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准则编号由4位数组成,其中:

千位数代表不同类别的准则:“1”代表审计准则;“2”代表审阅准则;“3”代表其他鉴证业务准则;“4”代表相关服务准则;“5”代表质量控制准则。

百位数代表某一类别准则中的大类。以审计准则为例,我们将审计准则分为六大类,分别用1至6表示。“1”代表一般原则与责任;“2”代表风险评估与应对;“3”代表审计证据;“4”代表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5”代表审计结论与报告;“6”代表特殊领域审计。

十位数代表大类中的小类。

个位数代表小类中的顺序号。

例如:第1311号,千位数的“1”表示审计准则、百位数的“3”表示审计证据大类、十位数的“1”表示获取审计证据的某一小类、个位数的“1”表示某类审计程序的序号。

二、会计记账准则?

账簿启用和登记所应遵守的规则。主要内容有:

(1)在账簿启用时,必须填列“账簿启用和经管人员一览表”(活页账、卡片账一般在装订成册后填列),载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账簿编号、账簿册数、账簿页数、启用日期,会计主管人员和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更换记账人员时,应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在交接记录内写明交接日期和交接人员姓名,并由交接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2)登记账簿必须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账时,应将会计凭证的日期、种类和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等逐项记入账内,同时在会计凭证上注明所记账簿的页数或划“√”符号,表示已经登记入账。

(3)账簿的记录必须清晰、耐久、防止涂改。在记账时,必须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银行的复这与账除外)和铅笔书写。红色墨水只能在结账划线、改错和冲账时使用。 (4)账簿必须逐页、逐行循序连续登记。在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中,应在每一账户的首页注明账户的名称;各种账簿都必须按编写的页次逐页、膛行序连续登记,不得隔页、跳行登记。如果发生隔页、跳行登记,应将空页、空行用红色墨水对角划线,加盖“作废”戳记,并由记账人员签章。

(5)账簿记录必须逐页结转。每登记满一张账页时,应在最后一行登记本页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在“摘要”栏中写明“转次页”字样;然后将发生额合计和余额记入下一账页的第一行,并在“摘要”栏中写明“承上页”字样。

三、会计最高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是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行为而制定的会计法律,而《会计法》才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规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指导和规范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也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四、会计gap准则?

1、资产负债表日后宣告发放的股利:

国际: 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不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现实的义务。这些股利应当依照IAS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中国: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股票股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非调试项;

2、债务人转让资产

国际:公允价值

中国:账面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之查作为资本公积

3、债权人抵债资产

国际:公允价值

中国:账面价值,不确定损失

4、收入的计量

国际:已搜和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

中国:合同规定的金额或购销双方议定的金额

5、收入的流入发生延时的计量

国际:收款期较长的,采用未来应搜金额的价值

中国:未折现的未来应收金额因成本效益原则,折现的不确定性;信息需求和提供信息的能力

6、政府退换的增值税款的确认

国际:当可能退回并且能够可靠计量时的确认

中国:当收到现金时的确认

7、长期投资期莫计价

国际:允许采用成本或者重估金额计价,对于权益性有价证券,还可以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期投资价值,如果发生非暂时性下跌,硬条件其账面价值

中国:采用账面价值与可回收金额孰低法计价;

不允许不允许采用重估法

8、重大影响的判断

国际: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可转换债券、股票购入或卖出期权,考虑在当期可实施性

中国:直接间接用友20%以上的表决权,或其他标准没有考虑潜在的表决权

9、短期投资未计价

国际:允许用市价法或者成本法与市价孰低法加价

中国: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不用市价法

10、建造合同成本中包括短期借款费用

国际: 如果公司的政策将借款费用资本化就包括

中国:不包括

11、前期差错

国际:不区分重大差错和其他差错,合并为前期差错

中国:区分重大差错和非重大差错

12、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调整方法

国际:追溯调整法未来适用法;追溯重述法

取消了政策变更和差错调整的备选方法,不允许将前期的非重大会计差多仍然采用将累计影响数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项目

中国:没有追溯重述法;前期的非重大会计差错仍才用将累计影响数计入当期损益(相关项目)的方法,这种方法国际会计准则已经禁止

13、会计证政策的自然变更

国际:以前可以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或者解释对本期财务报表净损益的累积影响数,现在仅允许追溯调整

中国:必须追溯调整,除非这样不可比

14、现在折旧方法变更

国际;属于会计估计变更,未来适用法

中国:以前,做会计政策变更处理,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现按照财会(2004)号文,改变折旧方法会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五、律师执业基本准则?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贯穿于律师执业活动的全过程,指导律师实现律师任务的基本准则。律师法第3条对我国律师执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法第3条第1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指导自己的全部执业活动。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我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力工具。因此,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更是律师的义务。

与其他行业一样,律师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独有的职业道德,并制定了自己的执业纪律,这也是律师在执业中必须严格遵守的。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所有法律工作者处理各种法律问题都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我国律师法第3条第2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律师在办理所有法律事务时,都要实事求是,忠实于事实真相。这就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查阅案卷,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事物的本来面目,弄清事实和情节,并以此为根据来办理各种法律事务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另一方面,还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不能迎合委托人、屈服于外部干涉而歪曲事实真相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律师在各项业务活动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忠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来办理法律事务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对于律师来讲,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既要严格适用法律条文,又要尊重立法原意,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和崇高目标,绝不允许随心所欲,规避法律,曲解法律,甚至公然违反法律,破坏法律的尊严。如果在执业活动中遇有法律不完备的情况,律师应当根据宪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有利于人民利益出发,妥善地处理有关问题,而不应钻法律不完备的空子,做有损于国家和人民的事情。此外,律师还要密切注意新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司法解释,要及时学习并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有关部门宣布废除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及时停止运用。

(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

我国律师法第3条第3款规定:“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执业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是提高律师队伍素质,促进律师依法执业的重要保障。

首先,律师执业应当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例如,司法行政部门有权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税务机关有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否依法纳税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偷税、抗税、欠税、漏税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包括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群众组织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都可以提出批评,予以谴责,也可以向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反映,或者在媒体上予以揭露和曝光。社会舆论,特别是新闻媒体的监督是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方面。

再次,律师执业还应当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律师在执业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最为清楚。对于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提出控告,要求依法处理;对于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四)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律师依法独立执业是世界各国律师法的普遍规定。我国律师法第3条第4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这是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保障。具体来说,这一原则包括了三层含义:第一,律师依法执业不受非法干涉;第二,律师依法进行的业务活动不受法律追究;第三,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在我国律师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律师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第3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律师协会的首要职责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第48条规定,律师对于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会计准则就是企业会计准则么?

不是的,你要问是不是会计职业道德要坚持准则的准则指的是什么。这里的准则不仅仅是企业会计准则。还包括会计法以及一系列与会计有关的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会计准则不是只指企业会计准则。同样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准则。

七、新会计准则和旧会计准则区别?

新企业会计准则除了对原有的16条准则进行修订之外,此次新增22条准则。原有的的16条具体准则偏重工商企业,新准则扩展到横跨金融、保险、农业、石油等众多领域。覆盖了存货、债务重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企业年金等项经济业务,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空白。

(1)存货准则。这是对原准则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

新企业会计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存货周转率较低的公司,采用新的存货记账方法后,其毛利率和利润将可能出现不正常的波动。

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准则。主要变化是在确定净残值时,引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概念。取消了后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则,其明确规定,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

八、会计四大准则收入准则

会计四大准则:

1、可靠性准则。要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要如实反映。

2、相关性准备。会计信息的有用与否,关键取决于是否被使用者的角色所需要。

3、可理解性准则。会计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和使用,不能过于繁琐。

4、可比性准则。要求企业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相互之间的可比性。

会计八大原则:

1、重要性。会计信息应当更加偏向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2、谨慎性原则。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和会计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可高估。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更加注重交易或者会计事项的经济实质。

4、可比性原则。具体分为纵向可比和横向可比。

5、相关性原则。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和使用者的角色需要相关。

6、明晰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要便于理解和使用。

7、及时性原则。不论是会计交易还是会计事项,应当及时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也不能延后。

8、客观性原则。会计信息要实事求是,不能掺入个人的主管因素。

九、会计准则口号?

账实相符,一分不差,账账相平,好结好算

十、makita会计准则?

prc是英文“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缩写,意思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 IAS是英文“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的缩写,意思是“国际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是各国的“准法律”,对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和报告具有强制约束力。 通常所说的国际会计准则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其含义是指在主要发达国家采用的、对其他国家影响较大的会计概念、方法、程序、做法等,其中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发布的会计准则(FAS)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会计准则(IAS)最具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