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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成本归集流程?

100 2024-01-05 05:02 admin

一、生产成本归集流程?

生产成本二级科目包括,工资,福利费,水,电,汽,原材料,制造费用,本月借方发生额是生产领用,贷方发生额是完工产品转出金额,月末余额是在产品金额。

二、生产成本是如何归集的?

  为归集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企业要设置“辅助生产成本”账户,该账户一般按车间设置二级账。对辅助生产车间在生产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先归集到辅助生产成本账户及其各明细账的借方。  对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各项制造费用,有两种处理方法:如果辅助生产车间设置“制造费用”明细账,则发生的制造费用可先归集到辅助生产车间“制造费用”明细账中,期末再分配转入辅助生产成本;如果辅助生产车间不设置“制造费用”明细账,辅助生产成本明细账可多设一些专栏,发生的制造费用可直接归集到辅助生产成本明细账中。  如果辅助生产车间不设“制造费用”明细账,发生的各项辅助生产费用可做如下分录:  借:辅助生产成本——××车间(或×产品)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累计折旧等  如果辅助生产车间设置“制造费用”明细账,发生的辅助生产费用做如下分录:  借:辅助生产成本——××车间(或×产品)  制造费用——×辅助生产车间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累计折旧等

三、生产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是计算产品成本的前提和基础。为了正确核算产品成本,企业应当设置“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等成本类账户。归集和分配费用时,凡是属于直接费用均应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间接费用应选择合理的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

生产成本通过“生产成本”账户进行归集,该账户是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包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该账户应设置“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两个二级账户。“基本生产成本”核算企业未完成主要生产目的而进行的产品生产所发生的费用;“辅助生产成本”核算企业为基本生产服务而进行的产品生产和劳务供应所发生的费用。在这两个二级账户下,还应按照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账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四、生产成本归集的生产费用是什么?

以产品为对象归集变动成本和制造费用

五、生产成本会计分录怎么编?

一、月末结转本月完工产品成本,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甲产品28000——乙产品19000

贷:生产成本——甲产品28000——乙产品19000

二、解释。

1、企业通过“生产成本”账户归集产品的各项生产费用(借方),计算产品生产成本,期末将完工产品成本从贷方转出,“生产成本”账户如有借方余额为未完工的在产品成本。

2、产品完工后验收入库,企业设置“库存商品”科目核算库存产成品增减变动情况。完工入库时,库存商品增加记入借方。

六、结转生产成本会计分录?

车间领用原材料,按照成本核算对象进行直接计入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发生工人工资,按照成本核算对象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

直接生产工人工资直接计入,辅助车间或者车间管理人员工资分配计入。

借:制造费用

    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发生制造费用,先在制造费用科目里归集,然后采用一定的方法,比如定额工时,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月末,产品完工入库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七、生产成本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包装物

贷:包装物—名称及规格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原材料

贷:原材料—名称及规格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职工福利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折旧种类

借:制造费用—修理费(配件)

贷:原材料—修理备用件—名称及规格

借:制造费用—修理费(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制造费用—动力及燃料(水费)

贷:预收账款—预提水费

借:制造费用—动力及燃料(电费)

贷:预收账款—预提电费

借:制造费用—动力及燃料(燃料名称)

贷:原材料—燃料—煤炭

借:制造费用—其他辅助费(有关费用)

贷:有关科目—有关细目

借: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贷:制造费用—结转生产成本

借:库存商品—名称及规格

贷:生产成本—结转库存商品

完工产品成本分配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变

如果经常发生在产品成本,资产负债表存放栏的期末数编辑函数最后+J_QMYE(5001)否则资产负债表会出现不平衡数

八、原材料转生产成本会计分录?

说明生产产品消耗了原材料,因此将原材料费用计入产品成本,也是原材料转成本:

         借:生产成本—某产品

              贷:原材料

原材料是产品生产的直接消耗的费用,因此在产品成本核算时将消耗的原材料直接计入产品成本。

产品完工: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九、怎样归集生产成本然后分配到各个产品呢,求详解!谢谢?

“怎样算出这个产品耗用原材料的数呢” 就是汇总领用原材料的数,减去下脚料金额就是所耗用原材料总数,再除以产品总数,即是单位成本的原材料数。

最主要的是产品总数的确定,比如有部分完工,还有部分在制,那就需要将在制品折合成成品的约当产量在加上成品数量就成了。

十、研发费用如何归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16号)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废止)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