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1、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设立会计事务所若合伙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退伙手续,异地合伙人需提交商事登记部门出具的合伙人、股东变更通知书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
5、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合伙人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2份,并验原件;
6、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加入该所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各2份,并验原件,需要注意注师证身份证号、注册时间和有盖章的年检、转所记录页需复印;
7、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书面的合伙协议的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
8、设立会计事务若合伙人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许可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的复印件各2份,并验原件,而承诺函需要提交原件;
9、设立会计事务所若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或者分立协议的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
10、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办结果领取方式确认书,并且需要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11、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全体合伙人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即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为“注协代管”状态。
二、自己开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五个以上执业两年的注册会计师资格 无限合伙公司需要二具以上执业两年的注册会计师资格 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 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法律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 、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 组织。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 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证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 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 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 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 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五年的; (五)国家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 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议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 ,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 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 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 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 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 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 件,察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 避。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 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 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 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 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 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使用前 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 、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 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 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 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 (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务院财政 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通知 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纳税。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 (六)项、第(七)项所列的行为。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 财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 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 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 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 检查。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 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 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 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 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 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另 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 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 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 院财政部门批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 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同时废止。
三、会计事务所招聘条件?
会计事务所是一种专业的会计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会计、审计、税务等相关服务。不同的会计事务所对于招聘条件和要求会略有不同,但一般会有以下一些方面:
1. 学历要求:大多数会计事务所对招聘员工的学历有比较高的要求,通常要求本科或以上学历,如会计、财务及相关专业等。
2. 专业证书:会计事务所通常要求招聘的员工具有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相关证书等。
3. 工作经验:会计事务所会考虑申请人的工作经验,一般至少为2-3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如果申请人拥有会计事务所的工作经验,则更加受欢迎。
4. 英语能力:对于一些跨国公司和国际客户,会计事务所考虑申请人的英语水平。
5. 熟练使用相关软件:会计事务所通常要求申请者熟练掌握财务软件,如ERP、SAP、Kingdee等。
6. 其他软技能:会计事务所通常会考虑申请人的沟通、协作和客户服务能力等软技能。
总之,会计事务所有较高的门槛和专业要求,需要申请者具备良好的学业成绩和专业背景,同时能够在工作中展示出良好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
四、开办会计公司要哪些条件?
需要至少3个有中级会计职称的会计人员,并且需要去财政局审批,不过现在好像已经不给批了。 一人有限公司要10万资金,2人以上需要3万就行。 注册公司流程: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2、企业设立登记 3、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是指企业登记注册前,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查。一般企业不需要。 4、交存企业注册资金 5、办理法定验资手续 6、工商注册的审批、领取营业执照 7、企业印章备案及刻制 8、企业法人代码登记 9、税务登记 10、国税登记(国地税登记证已经合一,在地方税务填表打照,国税登记) 11、开设银行账号 12、开转资证明和划转资金 13、统计登记 14、社会保险登记 民宅可以作为商用 只要去当地的居委会或者业委会开具一个同意民宅变为商用的证明就可以了。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九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 (五)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五、开办审计师事务所有哪些条件?
一、开办会计事务所需要的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设立会计事务所所需材料
1、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设立会计事务所若合伙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退伙手续,异地合伙人需提交商事登记部门出具的合伙人、股东变更通知书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
5、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合伙人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2份,并验原件;
6、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加入该所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各2份,并验原件,需要注意注师证身份证号、注册时间和有盖章的年检、转所记录页需复印;
7、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书面的合伙协议的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
8、设立会计事务若合伙人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许可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的复印件各2份,并验原件,而承诺函需要提交原件;
9、设立会计事务所若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或者分立协议的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
10、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办结果领取方式确认书,并且需要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11、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全体合伙人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即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为“注协代管”状态。
六、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实习条件?
在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实习一般需要符合以下一些条件:
1. 学习成绩优异。普华永道非常看重应聘者的学习表现,因此通常对申请实习岗位的学生要求成绩在本科阶段排名前20%左右。
2. 专业背景。通常来说,申请者最好具有会计、财务、金融或相关专业的背景,这样更容易得到普华永道的青睐。
3. 语言能力。普华永道是一家全球化的企业,非常注重申请者的语言能力,尤其是英语能力。能够流利地阅读、写作和口语交流是非常重要的。
4. 实习期限。一般来说普华永道的实习期限会在2-6个月之间,申请者需要确定好自己的实习期限和可用时间以便安排。
5. 综合素质。普华永道注重申请者的综合素质,包括人际交往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等。
以上是一些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实习的一般条件,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职位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申请者在申请前仔细阅读普华永道官方网站上相关的招聘信息,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七、河南律师事务所开办条件?
开办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参考文献:律师法 第十五条
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如下: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住所证明。
资产证明。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八、请问开办会计事务所需要什么资质呢?
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九、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都是合伙制企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满足有5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入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股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设立时必须有当地注册会计师学会的批示文件方可到工商及税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十、会计师事务所应聘条件?
知名院校:优先考虑985、211的本科、研究生,或者是当地知名财经院校的学生,如北京的对外经贸、央财、首经贸、北工商,华南地区的中山大学、暨大、厦大、中南财经、西南财经,上海的上财、上外等;
外语能力:英语必须过六级(其他语言同等级),口语要好;3、具有学校班级或者系院的社会职务:在学校班级或者系院有一定的社会职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