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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社厅延迟退休最新通知?

128 2024-08-03 17:26 admin

一、陕西省人社厅延迟退休最新通知?

延迟退休时间最低不能少于一年,另外,延迟退休遵循自愿原则,不存在强制性。

目前我国现行职工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如果从2022年起实施延迟退休年龄计算方法,每年延迟六个月,那时男性、女干部和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将分别是60.5岁、55.5岁和50.5岁。制定退休年龄为60岁,而如果在55岁想要提前退休的话,领取到的养老金就只有在60岁退休领取养老金的70%。

二、陕西省人事职称网是真的陕西省人社厅办的网站吗?

市上职称是人社局

省上是人社厅

至于人事职称网具体要看网址是否是主管部门

但是一般都是伪网址

三、陕西省人社厅职称评审流程?

1.申报材料准备:根据所申报的职称级别,准备相应的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专业技术报告、著作等。

2.申报材料提交: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到所在单位的人事处或相关部门。

3.材料初审:人事处或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4.考试/答辩:根据不同职称级别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笔试、面试或答辩。

5.终审评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考试/答辩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评审结果。

6.公示和审核: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7.结果公布:最终评审结果公布,被评定为职称人员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权益。

四、甘肃省人社厅关于2020年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的通知?

日前,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确保7月1日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全部足额发放到位。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含符合规定推迟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等人员均在此次调整范围内。

具体采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定额调整具体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挂钩调整具体为:与缴费年限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月增加40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职)人员、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以本人2020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含12月份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75%;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同类人员2020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75%。

倾斜调整具体为: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年满70周岁至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至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按参保单位所在地确定的一至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地区类别分别增加5元、6元、7元、13元和18元。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970元的,调整到2970元。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全省将有160多万退休人员受益。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根据最新发布的《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将有一系列的调整与改变。

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根据通知要求,陕西省将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进行调整,以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的标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金额将根据失业人员的工龄和缴纳时间进行划分。

具体来说,失业人员的工龄越长、缴纳时间越长,将会获得更高的失业保险金。这一调整将更加公平地分配社会资源,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

提高失业保险金的上限

为了更好地应对失业人员的需求,陕西省将提高失业保险金的上限。根据通知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最高发放金额将会有所提高,从而更好地满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一调整将更好地适应当前就业市场的变化,提高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金的获得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持生计,并积极寻找新的就业机会。

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周期

除了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上限,陕西省还将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周期。根据通知要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周期将进一步缩短,以更好地满足失业人员的经济需求。

此举旨在减少失业人员等待失业保险金的时间,让他们更快地获得生活保障,同时也鼓励他们积极主动地寻求新的就业机会。

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培训与帮助

除了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陕西省还将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培训和帮助,以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根据通知要求,陕西省将建立完善的失业人员培训体系,开展各类培训课程,提升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同时,还将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服务,为失业人员提供精准的就业帮扶。

这一举措旨在帮助失业人员更好地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实现自我价值。

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力度

为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陕西省还将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保障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具体而言,陕西省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严格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要求,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充足。同时,还将探索多元化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益率。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总结

从《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中我们可以看出,陕西省致力于改善失业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上限,缩短发放周期,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培训与帮助,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力度,陕西省将使失业保险制度更加完善,更好地满足失业人员的需求。

相信在陕西省的不断努力下,失业人员将能够更好地应对失业困境,重拾信心,积极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实现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

六、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学的最新通知?

(一)义务教育学校

收假时间:义务教育学校春季开学时间为2023年2月6日报到,2月7日正式开学。

幼儿园放假收假时间参照义务教育学校执行。

(二)普通高中学校

收假时间:普通高中学校春季开学时间为2023年2月6日报到,2月7日正式开学。

七、陕西省人社厅信防窗口地址?

地址: 西安 新城区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皇城东路6号 。

人社厅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简称,主要是各个省会设立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本省的人力资源管理及社会保障管理,比如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管理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管理等等,还有劳动就业管理等等都属于人社厅的基本职能。

八、2021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工伤调整方案?

一、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第45条规定:“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46条规定:“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根据该规定,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第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第五、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停工管理。三、护理费(一)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2、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因为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因而不应列入护理费。(二)护理期限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1)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2)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四、交通费(一)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二)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三)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六、营养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营养费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1、所谓"伤残情况",按照文义解释,应当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一般来说,一般的伤害可能不需要赔偿受害人的营养费。但是,营养费是根据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来决定的。在特别的情况下,伤害重,未必造成残疾;伤害轻,未必不造成残疾。而且,从医学上和治疗的需要来说,也并非只要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达到残疾的程度,就必须支付营养费。因此,这里所说的伤残,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2、在确定具体的营养费时,还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认为受害人确有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需要,并对需要的营养品的等级做出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营养费。七、伤残补助金1、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伤残补助金是根据相应的工伤等级享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没有上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的伤残待遇。八、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辽宁省人社厅2007年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关于做好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劳社养司函[2007]37号)和《关于辽宁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7]31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后,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调整后月增加额不足110元的,补足到11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且1993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3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4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8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5、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6、2004年底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7、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8、2004年,按劳社部发[2003]15号、辽劳社发[2004]3号文件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9、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10、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退休人员,按以上对应的标准调整后,正高级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副高级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11、退休(职)人员(不含2004年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后养老金未达到此次调整后所在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0%的,补足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50%。   三、调整所需资金的列支渠道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和工作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管理范围,认真履行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积极措施,务必于8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各市要将落实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筹措发放资金的工作情况于9月15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本地区稳定。各市、各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完善市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有效措施,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没有任何不妥的,也绝对不会关乎到老一辈人今后提高养老金问题的事,这个文件很正常啊

十、陕西省人社厅2020年12号文件?

《关于开展202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