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职工患精神病医疗期间工资待遇?
一般半年内发基本工资。
半年后按比例扣。
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
二、医疗期间和医疗期的计算区别?
医疗期间和医疗期是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息治疗时享受的一种待遇,但是两者的计算方法略有不同。
1. 医疗期间
医疗期间是指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企业或单位为其职工提供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进行诊断、治疗、恢复期的一段时间。医疗期间是从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诊断确认之日起开始,按《社会保险法》规定计算,不超过12个月。在这个时间内,企业或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带薪休假,并继续支付社会保险费。如果超过12个月,视情形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延长。
2. 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在因工负伤接受治疗的期间,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而暂时停止工作的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医疗期限为两年。在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要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协助劳动者接受医疗治疗,使其尽早恢复工作能力。
总的来说,医疗期间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息治疗的一段时间;而医疗期则是指因工负伤需要接受治疗导致暂停工作的时间。两者在计算上也有所不同。
三、医疗期内上班视为医疗期结束吗?
医疗期未满上班算医疗期结束,当计算周期期满劳动者医疗期未满,医疗期归零,劳动者再次病休的,开始计算另一个医疗期统计周期,劳动者的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到期了,也不会终止。
四、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的规定如下: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工伤医疗期间,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解雇、辞退处理。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五、医疗期和累计医疗期是什么意思?
累计工作年限不满10年,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每年的医疗期都是3个月,
累计计算期的意思是:
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例如,1名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8年3月15日起第一次病休,则该职工医疗期应在3月15日至9月14日6个月内的时间段确定。假设到7月20日,该职工已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若该职工在7月21日至9月14日之间再次病休,就无法享受医疗期待遇。
六、工伤医疗期目录?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因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限。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什么叫医疗期?
医疗期就是单位上班期间生大病,可以有个医疗期。
八、医疗期规定原文?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医疗期怎么计算?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6.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7.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医疗期怎样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