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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后转正规定?

95 2024-03-13 21:17 admin

一、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后转正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干部正式任职和试用期任职区别?

性质不一样,正式任职是指该同志经组织部门考察合格,或经上级党委政府同意,无论从思想政治还是业务管理水平都已经符合任职的条件与资格,完全可以承担起所任职岗位的能力。

而试用期则是指该同志还有待进一步进行考察或加以励炼,是否合格地达到任职资格与条件,即试用期可体现。

三、异地任职干部待遇规定?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

1.事业单位副市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50元调整到7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70元调整到90元。

2.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40元调整到60元。

3.局级以下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20元调整到4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二、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工具及交通费开支标准

  

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仍严格按照京财行()1384号文件第二条执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在1500公里以上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市级单位经局级领导批准,区、县级单位经区、县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由8元提高到20元,特殊地区由16元提高到3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区计发伙食补助费)。

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及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统一支报。如主办单位无法报销的,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收据在包干范围内据实报销。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材料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凡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参加会议的人员途中只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发给住宿费,凡乘坐飞机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再发给任何途中补助。

四、干部任职年龄最新规定?

干部级别不同,任职年龄不一样:

        国家级领导在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退休年龄没有相关规定,大概是75周岁左右。

       省部级党政正职领导是65岁,但任期未满的可延期3年,所以大多数68岁;省部级副职是65岁。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长任职规定:62岁可新(升)任,63岁可连任,64岁不留任,65岁必退任。换届年龄到职规定:省委书记、省长65岁,纪委书记63岁,其他常委60岁。

       其他级别的领导干部一般都只任职到60岁。

五、国企干部任职年限规定?

国企领导也是有任职年限的,一般一届五年,跟官任期员一致。都不能在一个位置上干一辈子,但是只要不犯错误,就可以在国企一直干下去。

目前国企也正在展开新一轮的改革,未来国企会更加的市场化,国企的管理人员也会走向市场化,不再有编制和行政级别。改革之后,国企领导就不能再长期在国企干下去,大多会从市场招聘,打破国企铁饭碗的规则和制度。

六、干部异地交流任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山西省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现就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干部交流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着眼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统一领导,促进地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发展。

二、干部交流的对象

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具体交流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

1 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2 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应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3 新提拔担任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易地交流任职;新提拔担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要易地交流任职。

(二)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1 现任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在同一地区、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2 现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3 实行双重管理、以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1 新提拔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的以及县(市)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满一届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县参照执行)。

2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干部,必须交流。上述避亲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四)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进行交流:

1 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0岁,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5岁(任职年龄上限规定为65岁的,交流年龄上限可延至58岁),一般不易地交流。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已超过上述年龄的,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2 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3 经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4 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5 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三、干部交流的范围

干部交流应当有计划地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进行。地(厅)级干部一般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应在地(市、州)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地(市、州)交流;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应跨地(市、州)交流。

实行双重管理、以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本系统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与地方或其他系统相互交流。

四、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

干部交流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开展干部交流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 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干部交流方案。

2 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研究提出交流人选,必要时应听取本人意见。

3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跨地区、跨系统交流干部,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提出人选后,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办理。必要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也可提出交流意见,并组织实施。

4 在干部调出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须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他们按时到新岗位工作。

领导班子换届或届中调整时,应有计划地进行干部交流。每次交流干部的数量,一般不应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同一地方或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有关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进行审计。

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

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干部交流到地方工作的,须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办理。

五、干部交流的纪律

为保证干部交流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和克服干部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1 任何地区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干部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排。

2 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履行干部交流的程序,集体研究确定交流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不准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

3 调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负责地向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被交流干部的有关材料,不准弄虚作假;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有关材料应认真审核,并严格按组织程序办理。

4 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主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并同时将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调出单位应尽快将被交流干部的档案转到调入单位。

5 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地区或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

对违反上述干部交流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者,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

六、干部交流的配套措施

1 把干部交流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导向。对那些在基层和艰苦地方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应优先提拔使用。

2 凡属组织确定交流的干部,任何地区不得征收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3 被交流的干部,其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可尊重干部本人意愿。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的,对其工作、就业、上学、住房等应优先安排。

4 被交流的干部,可按住房改革有关政策购买一处住房。

5 被交流的干部退休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到已购住房所在地或家庭生活基础所在地进行安置和管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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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业单位提拔干部试用期规定?

1.新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一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实行六个月试用期,聘用为管理岗位试用期或专业技术岗位试用期。

2.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进入的,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实行六个月试用期。

通过人才引进方式进入的,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所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设试用期。

3.通过人才引进方式进入的高层次人员,具备中级、高级职称且在原单位已聘用的,所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设定试用期。如不设试用期的,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竞聘上岗办法决定是否聘用已取得的中高级职称。

4.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与事业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5.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且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见习)期内不确定岗位等级,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试用期或见习期均计入合同期限内。处于试用(见习)期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试用(见习)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八、干部试用期规定?

这个我知道,那我能回答你这个问题

干部的任职试用期制度,就是在公务员晋升职务之后,进行一定时间的试用,以确定其是否胜任新的职务。

作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可以在较长时间的实际工作中,更全面、更客观地考察干部,延长考察期,拓展考察面,有利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准确性。通过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使干部在一定的期限内任职试用,对在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把不胜任工作的干部在任职初期就及时调整下来,有利于促进干部能上能下。

希望我这个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九、干部任职试用期内可以提拔吗?

干部在任用期内,严格地讲还处于“试用”阶段,其职责、权利以及待遇与试用期满使用还有很大差别。

而干部提拔和使用,也有非常严格的管理规定和组织程序,也有年限要求,随意提拔和使用干部也是违反组织纪律的。所以,在试用期内干部是不可以提拔任用。

十、事业单位任职规定?

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以下是一些通常适用的规定:

1. 招聘和选拔:事业单位通常通过公开招聘或内部选拔来招聘和选拔员工。招聘和选拔过程通常包括资格审查、面试、考核等环节。

2. 任职资格:事业单位对员工的任职资格有一定的要求,例如学历、专业背景、工作经验等。

3. 岗位职责:员工的岗位职责应当明确,并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履行职责。

4. 薪酬和福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为员工提供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5. 考核和晋升:事业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员工的晋升和奖惩。

6. 职业道德和纪律:员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以上是事业单位任职的一些通常规定,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以及具体的事业单位的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