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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实施办法?

50 2024-01-06 01:59 admin

一、淮安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实施办法?

一是确定待遇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累计发生的起付标准2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以下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职职工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定点医院、省市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65%、60%、55%;退休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定点医院、省市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70%、65%、60%。职工退休后,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为其变更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二是明确结算流程。与住院费用报销类似,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或者本人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后,门诊医疗费用通过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外门诊就医,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如未实现普通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于每年12月底前持门诊医疗收费票据、费用明细清单、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等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在当年度申请报销的,最迟在次年3月31日前申请审核报销,未在规定时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是改革个人账户。“一减少”与“一增加”。“一减少”指的是个人账户划入额度减少,“一增加”指的是增设门诊统筹保障制度。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由全体参保职工共同使用(即门诊保障“大共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2023年为每人每月90元。改革前个人账户历年结余仍归参保人员所有。

四是明确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小共济”,指的是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从职工本人拓宽到可以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负担的费用包含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部分。

五是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职工门诊保障待遇商市财政局适时调整。国家和省级政策做出调整时,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天津市事业单位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岗位设置实施办法?

为适应新常态下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政工队伍建设,促进我市政工职评工作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激发广大政工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现重新制定《天津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审实施意见》。

  一、参评范围和对象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包括: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和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办公室、研究室工作人员,工会、共青团,以及在保卫、信访、人事、计划生育、精神文明、老干部、人民调解、人民武装、行政监察工作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副职)。在再就业指导办公室(中心)、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劳动服务保障部门、托管中心专职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可比照人事岗位参评政工专业职务;在维护稳定办公室、防范和处理邪教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岗位专职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可比照保卫岗位参评政工专业职务;在文化中心、文化艺术中心及广播电视等岗位专职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可比照宣传岗位参评政工专业职务;在新经济组织任党建指导员和社区党组织成员可比照组织岗位参评政工专业职务。

  2.申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的范围和对象,限定在本市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已经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受聘在政工岗工作或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转入政工岗,以及从党政机关分流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且担任正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

  3.离、退休人员和因其他原因已经不在政工岗位的,以及在申报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政工专业人员不再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在申报规定受聘专业年限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和正在立案审查或受到法律处罚的人员,不能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已过处分期又打算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应根据其受处分期限,相应延长其履职年限。未明确处分期限的,须将其履职年限向后顺延1年以上。申报人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并已查实的,取消原有政工专业职务并终身不得申报任何档次的政工专业职务。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高级政工师、政工师、助理政工师和政工员。

  二、评审、聘任原则和专业结构比例

  1.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能力、业绩、资历评价量化赋分的办法,把个人、单位、评委评价赋分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评委赋分为申报人能力、业绩、资历最终评价结果。

  2.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实行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和专业职务聘任分开的原则。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政工专业部门、岗位,进行专业分工。已取得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专业职务由其所在单位根据需要自主聘任。

  3.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高级政工师、政工师的申报评定,要在准确把握政策、条件的同时,严格掌握政工专业系列与其他专业系列之间、参评单位之间的平衡。对申报人数,实行职数调控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原则上控制在在岗高级政工师总数的1%-1.5%;高级政工师原则上控制在现有政工专业职务总人数的30%;政工师原则上控制在现有政工专业职务总人数的50%。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评审及指标下达,由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政工师评审及指标下达,由市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政工师、助理政工师、政工员评审(确认)及指标下达,由各中级、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

  三、申报条件

  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关心群众,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年度履职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一)政工员

  1.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一定能力,胜任本岗位工作。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均可确认政工员资格。

  (二)助理政工师

  1.比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自觉地在自己工作范围内加以运用和贯彻。

  2.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和中国革命史,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3.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4.高中(中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累计满3年;大学专科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累计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取得双学位、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均可直接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三)政工师

  1.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2.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中国革命史、中共党史和相关的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

  3.密切联系群众,能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组织指导、教育疏导、培训辅导、调查研究、专业文字能力。

  4.大学专科毕业、大学本科毕业,受聘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累计满4年;后取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累计满5年;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累计满2年。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可直接确认政工师资格。正常申报中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其相应的专业能力、业绩、资历评价,应在及格成绩以上。

  (四)高级政工师

  1.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结合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比较重大的问题。

  2.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新情况、新理论、新经验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社会、伦理、心理、法律、科技等方面的相关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3.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组织指导、教育疏导、培训辅导、调查研究、专业文字能力,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

  4.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7年;后取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8年;取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能力评价良好等级分,业绩、资历加分20分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或后取研究生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5年;后取大学本科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6年;取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能力评价及格等级分,业绩、资历加分10分以上。双学位、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4年;博士学位获得者,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3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累计满4年;正常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相应的能力、业绩、资历评价,应在及格成绩以上。

  (五)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

  1.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科学内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系统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经济、管理理论和相关的哲学、历史、心理学、伦理学、教育学、法律、文学、美学等学科知识。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组织指导、教育疏导、培训辅导、调查研究、专业文字等能力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对政工专业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在全市或全国本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战线具有较高知名度。

  3.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水平。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坚持深入研究人们思想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方法和客观规律。能够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回答社会深层思想问题,破解工作难题。能够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工作部署。能够策划、组织、指导完成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在促进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中有突出的业绩和贡献。

  4.继承和发扬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思想品德优良,实事求是,言行一致,示范作用强。关心和依靠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和解疑释惑。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从容应对和驾驭各种复杂、困难局面。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较强的感召力和凝聚力。

  5.担任高级政工师或履职期间,在促进本单位改革发展以及政工业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曾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荣誉称号。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做法、经验在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被推广;所培养、树立的先进典型在全市、全国同行业产生过重要影响。

  6.担任高级政工师或履职期间,各年度考核及受聘届满的任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

  7.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累计满5年;双学位、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累计满4年;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累计满3年。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专业职务和无任何专业技术职称在非政工岗工作满15年的人员转入政工岗后履职年限:大学本科毕业累计满6年;双学位、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累计满5年;博士学位获得者累计满4年。

  四、代表作品

  1.申报政工师的人员,必须在受聘履职期间有1篇在全国公开发行报刊发表的有一定水平、字数在2500字以上的政工专业论文。

  2.申报高级政工师的人员,必须在受聘履职期间有1篇在全国公开发行报刊发表的有较高水平、字数在3000字以上的政工专业论文。

  3.申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的人员,必须在受聘履职期间主持、承担过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究,其成果在一定范围内被采用、引用;或由个人编著、与人合著而本人为第一作者,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字数不少于10万字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论专著1部;或在全国公开发行的重要报刊上发表过3篇以上,总字数不少于1万字的思想政治工作高水平论文。

  4.本人撰写、主编的政工专著,或本人在政工专著中撰写5000字以上的独立章节,均可作为参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代表作品。

  5.代表作品由2人以上合作撰写的,本人应为第一作者。

  五、破格申报

  1.破格申报政工师,必须取得申报政工师专业能力评价优秀等级分,业绩、资历加分20分以上。

  2.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必须取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能力评价优秀等级分,业绩、资历加分30分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担任政工师专业职务期间获得国家级个人或集体政工荣誉称号;创造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或培养、树立的先进典型在全国推广并产生重要影响;因工作成绩突出,个人或集体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

  3.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履职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非常显著、贡献特别突出的,符合相关申报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

  (1)受聘担任高级政工师期间,个人曾获得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国家级荣誉称号;或作为单位主要领导在本单位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先进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国家级荣誉称号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做出重要贡献。

  (2)受聘担任高级政工师期间,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做法、经验或培养、树立的先进典型在全国推广,并产生重要影响和效果。

三、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四、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局机关和事业单位机关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激发职工的工作潜能,根据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级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和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机关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指导思想

按照转变机关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和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机关的要求,科学地评价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的效果,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推动以人为本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减少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

二、考核基本原则

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做到考核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改进和完善奖惩激励约束机制。

三、考核对象

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编人员为被考核对象(不含副科以上实职领导干部)。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主要从思想表现、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群众观念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2、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从事所在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指导能力及开拓创新能力,以及相关知识和学术水平提高的情况等。主要从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3、勤:指工作态度和敬业表现。主要包括从事本岗位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工作态度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主要从工作态度和出勤情况进行考核。

4、绩:即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等。主要从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情况、工作质量、业绩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5、廉:指廉洁从政表现。主要从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两个方面进行考核。

五、考核标准和等次

考核标准:以被考核人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制定。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1、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服务热情,有创新精神,绩效突出。

2、称职(合格):能较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热情服务,工作积极,能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3、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基础,业务能力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4、不称职(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失误。

六、考核量化

1、考核标准占分比例: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平时考核占60分,年终考核占40分(其中群众民主测评占30分,考核领导小组测评占10分)。

2、年终考核加分标准:在完成规定的论文或调研文章、宣传文章的基础上,对超任务部份分别按照省部级每篇3分、市厅级每篇2分、县处级每篇1分、县级部门每篇0.5分加分。得分项目直接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被考核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实后记分。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分值计算,其分值纳入年终考核得分一并计算。

3、考核结果划分标准:85分以上可推荐为优秀(根据考核得分从高到低按同一职务总人数的15%确定优秀等次),70—85分确定为称职(合格),60—70分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60分以下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七、考核实施

(一)绩效考核

1、平时考核(60分)

(1)出勤(20分)。出勤缺1天扣1分。

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人员(不含南江黄羊科研所)实行指纹考核制度,指纹录入时间上午上班8:30—9:00,下班11:30—12:00,下午上班2:30—3:00,下班5:30—6:00(若作息时间变更,另行通知)。在单位上班每月不得低于20天。外出、下乡,以及事假、病假或休假,以单位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签字认可,视为出勤。

南江黄羊科研所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勤以签到为准,下乡或出差,以及事假、病假或休假,以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核实认可为准。

出勤考核结果,分单位按月张榜公示,年终汇总。

(2)工作业绩(20分)

根据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由单位负责人按季度考核,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公示,年终计算综合得分。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情况由分管领导考核。受到县局及以上问责、通报批评,以及处分的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

(3)业务水平(10分)。

事业人员(含工人)除完成所担任岗位的本职工作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在年内必须撰写5篇以上畜牧业发展方面调研文章或信息,并在县级以上刊物或网站上发表不少于3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在年内必须撰写3篇以上调研文章或信息,并在县级以上刊物或网站上发表不少于2篇;具有初级职称的人员(含工人,除机关驾驶员)在年内必须撰写2篇以上,并在县级以上刊物或网站上发表不少于1篇。局机关及卫监所参照公务员执行的人员,必须撰写3篇以上调研文章或信息,在县级以上刊物或网站上发表不少于2篇。完成撰写任务计5分,发表计5分,按照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乡镇畜牧兽医站职工以开展试点示范为考核指标,具有中级职称的必须抓好5户以上示范户,具有初级职称的必须抓好3户以上示范户,以签订服务合同、开展畜牧兽医综合服务为依据,每少1户按比例扣分。

(4)参加会议及学习培训(10分)。

县局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和学习培训,应参加人员必须参加并签到,不得无故缺席。每无故缺席1次扣1分,扣完为止。

2、年终绩效考核(40分)

年度绩效考核在次年元月结合目标考核一并进行。其基本程序为:

①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填写《国家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进行自我总结,于次年元月10日前完成。

②公开述职:召开考核人员述职会议,每位被考核者进行述职。

③群众测评:全体职工要在述职评议的基础上,对每位被考核者按照评分标准以无记名方法打分,然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出平均得分,将考核得分结果上报局考核小组。

④考核小组测评:由考核小组成员对被考核者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出平均得分。

⑤考核得分计算:被考核者年终绩效考核得分=群众测评得分+考核小组测评得分+加分项目得分。

3、考核得分确认

被考核者年度考核得分为平时考核得分加年终绩效考核得分,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作为考核等次确定依据。

(二)确定考核等次

局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考核得分结果,将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分别按得分多少排出名次,根据考核量化标准,确定考核等次。

(三)考核结果公示

局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公示5~7天,接受群众监督。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以直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局考核小组反映。考核小组要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复议处理,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四)上报考核结果

按要求填报《考核结果统计表》及《年度考核审核备案花名册》,将考核结果上报县人事局。

八、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副科以上实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连续旷工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确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合格。

(三)受党纪、政纪、法律处分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应参加考核,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的,直接确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合格。

(五)符合离岗待退条件,经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单位同意的,年度考核结果视为合格。

九、考核结果的使用

1、职工绩效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依照相

关规定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的资格。绩效(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2、职工绩效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财政预算标准兑现绩效工资或工作性补贴。

3、职工在绩效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次年不得晋升职务。

②按照财政预算标准的60%兑现绩效工资或工作性补贴。

4、职工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次年不得参加正常调资。

②扣发绩效工资或工作性补贴。

③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予以降职。

④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解聘)。

十、考核的组织

局成立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局机关、各事业单位及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徐鹏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篇二

绩效考核,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通过运用科学的考核标准和方法,来判断职工是否正确地履行了职能,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职工、帮助职工改进和利用考核结果的过程。其目的是提高职工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创新意识,实现组织目标。事业单位自1995年开展绩效考核工作以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绩效考核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

1.当前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对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在领导不重视,对考核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树立现代科学管理理念,主要精力放在业务工作上。于是每年年终考核时,职工抱着应付的心态填写年度考核表,单位领导根据印象或票数定每个人的考核等次(优秀、合格或不合格),几乎没有不合格的。考核结束后,结果也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因此职工对考核无所谓,这样的考核很难提升职工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1.2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欠科学

目前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体系是“德、能、勤、绩、廉”,非常笼统。首先没有针对性,对不同类别和职级的人员,采用相同的考核指标。其次缺乏具体的考核内容,没有体现岗位职责及任职资格的不同。而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是将绩效考核目标和内容具体化,是全面检查和科学评估被考核者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这就要求绩效指标能够量化的,必须量化,不能量化的,应该行为化。

1.3 绩效考核方法太单一

目前绝大度多数事业单位绩效考核采用这种方法:个人填写年度工作考核表,全体职工对每个人选择优秀、合格或不合格的格次,然后统计每个职工每个格次得票的多少来确定最终考核结果,这种方法看似民主,但考核结果很不真实。首先缺少合格的考核者,不同部门的职工并不能真实地了解其它部门职工的工作状况,投票时完全凭个人关系或印象;其次没有全方位、多角度地对被考核者进行综合测评;再次这种方法缺少关键事件记录,所以对被考核者作出的评价很不客观公正。

1.4 绩效考核管理过程中缺乏沟通和反馈

在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过程中看到的普遍现象是,考核时匆匆忙忙,考核后结果迟迟得不到反馈。事实上如果职工不知道他们的工作绩效与预期绩效的差距,不找到改进绩效的方法,他们的绩效是很难得到提高的。可以说,没有沟通和反馈,绩效考核就失去了灵魂。绩效考核过程中通过管理者和职工的沟通既能实现考核的目标,又能帮助职工提升能力和素质。可以说绩效考核的关键是沟通,并且贯穿在整个过程中。绩效标准的确定、考核过程中的辅导、绩效指标的调整、绩效结果的反馈及运用都离不开管理者和职工之间的沟通。

1.5 绩效考核结果没有有效利用

绩效考核的根本目标就是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其工作效率,从而实现组织目标。因此,必须充分利用绩效考核结果,把考核结果应用到薪酬的升降、职位的变动、培训等方面,满足职工不同层次的需要,从而调动其积极性。但是在事业单位实际工作中,考核结果没有得到应用,或者没有充分应用到这些方面,这就打击了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无法实现绩效考核的目的。

五、事业单位岗位类别和岗位名称?

         事业单位正规的岗位分类,只有三个类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

         管理岗位与专业技术岗位是干部身份,工勤岗位是工人身份。管理岗位走的是管理职级路线,拿的也是管理工资,和公务员有些类似;专业技术岗位走的是职称路线,拿的是职称工资,比如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等;工勤岗位走的是专业技术等级路线,比如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

         三个岗位两种身份,三种不同的发展路线。其中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由于都是干部身份,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任,管理人员也可以到专业技术岗位发展,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干好了,也可以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干部,还可以“双肩挑”,既有管理岗位的领导职务,又可以享受职称工资,只要“双肩挑”人员不超领导班子的三分之一,就是合规的。工勤岗位是工人身份,一般没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到工勤岗位工作的,工人要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要通过竞聘才能上岗,竞聘成功后,可以享受岗位对应的身份待遇。如果没有相应的岗位竞聘,工勤人员即使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也是混岗,属于违规行为,还不能享受岗位对应的待遇。

六、事业单位职务职级并行实施办法细则?

  目前只有国家机关公务员在实施职务职职级并行政策,而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至今还没有出台职务职级并行政策,也就是事业单位职务职级并行实施办法细则还没有颁布。

七、事业单位岗位等级?

1、管理岗位等级设置: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

2、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

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4、特设岗位设置。

八、事业单位岗位?

这个主要看个人追求。女生家里有钱没有经济压力,只是想要一份工作建议选档案馆。岗位清闲,特别是小城市。不过浙江一些档案馆目前数字化后查档接待,档案管理比较忙。

男生建议选交通执法吧,不说其他乱七八糟的,加班费之类的收入就高很多。并且交警社会地位高,哪怕是临聘的都能决定很多事情。

九、淮安市市直事业单位待遇如何?

要看是不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果是全额拨款,经过此次绩效改革之后与普通公务员收入相差不大了,如果是差额,自求多福吧,可能很肥可能吃不饱

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区别?

管理岗位:一般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一到十级分别对应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专业技术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也是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工勤技能岗位:主要负责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以及服务等工作,一般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招录要求较低,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位的竞争会比工勤技能岗大很多,要求也更为严格,管理岗对学历要求更高,技术岗对专业和工作经验要求更高!

管理岗位与专业技术岗位的区别

1、职务不同管理岗实行的是行政职务序列,如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等等。专业技术岗实行的是职称序列,如工程系列,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

2、工资标准不同管理岗的工资待遇要略低于同等资历的专技人员,一般管理九级(科员级)与助理级专技岗(十一至十二级)工资待遇相当,但管理岗人员的职级是与单位的级别挂钩的,受单位级别限制较多。

此外专技岗的绩效工资更容易衡量、量化,发放起来也比管理岗公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与职称成正比,专业技能要自己努力,职称评上去了,工资相应就高了,副高级基本相当于处级公务员的工资,当然,难度是非常有的。 当然,管理岗也有优势,一般单位管理岗的绩效工资会略高于专业技术岗。

3、晋升发展有差别如果在县一级,专技岗强于管理岗,无论晋升比例还是机会都比管理岗高,而且人际关系还简单点。

如果在市一级,专技岗略强于管理岗。岗位数量和比例大大多于管理岗,晋升机会更多,优势相对明显。

如果在省一级,管理岗和专技岗相当,某种程度来说,管理岗略占优势。管理岗,由于单位都是厅级设置,能力稍强点的就可以上到管理六级以上,相当于副处以上。

到了处级,就达到了事业行政单位之间自由流动的条件,只要有机会,随时可以转岗行政机关任职,有变为公务员的可能性(概率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