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1?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 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管理办法?
x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财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融资是指债务性融资,即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综合授信、信贷融资、银行保理、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权益性融资(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融资活动应当符合母公司以及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国家宏观调控;
(二)安全性原则:权衡资产负债结构对公司的运营、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三)效益性原则:采用合理的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资金的效益性,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
(四)适量性原则:融资活动以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第五条 融资管理的控制目标是:
(一)加强对融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融资风险,防止融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
(二)保证公司经营所需资金,融资决策科学、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保证融资相关记录完整、及时、准确。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是融资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实施职能部门,财务部、租赁业务部、风险控制部和法务合规部是融资工作的参与部门。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评审委员会按照融资金额对融资活动做出决议。
第八条 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分管风控副总经理、资管总监、法务总监对融资活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 资产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
(二)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拟定公司年度融资计划;
(三)对融资活动、融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
(四)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
(五)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有效进行。
第十条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和年度融资计划,对融资计划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提出资金需求和解决意见;
(三)审核融资方案或协议;
(四)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十一条 租赁业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和年度融资计划,对项目融资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负责结合租赁项目情况提出资金需求和解决意见;
(三)参与租赁项目融资谈判,审核租赁项目融资合同或协议。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融资计划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审核融资合同或协议,全面揭示风险点,并提出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法务合规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融资计划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根据资产管理部提供的融资信息拟定融资合同或协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确保办理融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融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融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与融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融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十五条 公司对融资业务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公司各项融资业务的审批权限:
(一)综合授信:原则上在公司银企合作范围内的银行办理综合授信。
(二)信贷融资及银行保理:单笔金额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融资,需经公司评审委员会批准,单笔金额超过 1亿元的融资,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发行债券:公司发行债券,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并由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实施执行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结合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根据业务需求、现金流量等因素,编制年度融资计划。
第十七条 年度融资计划作为年度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相结合,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一)融资理由、融资规模、可选择融资方式、资金用途等;
(二)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及担保内容(如有);
(三)融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及对未来收益的影响;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租赁业务部根据业务需要,分析长、短期资金缺口,提出融资初步意见。融资初步意见应明确融资规模、融资用途、融资结构、融资方式和融资对象,并对融资成本预算、偿债计划制定、潜在风险评估以及应对措施等做出安排。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部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和到期融资情况,于资金需求时间或者融资到期前制定具体融资计划,寻找融资机构洽谈初步融资方案,并提前拟制初步融资计划和待选融资方案,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一)可选择融资机构、融资用途、融资额度、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融资期限、资金用途、还款来源等;
(二)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及担保方式(如有);
(三)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融资方案的选择应当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融资成本的大小,确定所需资金筹措方式。公司资产管理部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融资活动。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第二十一条 融资方案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要权衡资产负债结构对公司运营、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要慎重考虑公司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应根据当地金融机构分布、融资条件等因素,原则上需要找两家或以上的融资机构进行商务谈判,进行综合比较后选择合适的融资机构,以确保融资活动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与金融机构进行洽谈和谈判,围绕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
第二十四条 法务合规部根据资产管理部提供的谈判信息,拟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五条 融资方案及融资合同或协议报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分管风控副总经理、资管总监、法务总监出具审核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融资是否符合融资计划和年度预算,融资方式、融资成本是否合理,担保方式和合同或协议条款的是否合法,融资存在的风险等。审核意见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风险控制部的安排,融资方案及融资合同或协议需按照公司审批权限报评审委员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依据评审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批准意见,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或协议,并负责督促协调融资资金的实际到位。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将资金实际开支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
第二十九条 租赁业务部按照融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筹集的资金,禁止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由于客观条件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按融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审批过程进行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三十条 财务部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定期与债权人核对融资本金及利息的支付情况,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后按权限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安排融资偿付计划,结合偿债能力和资金结构等因素,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等。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偿还融资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支付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负责融资专项档案归档工作。融资业务应建立专项档案,将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以及筹融资合同等重要资料归类保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风险控制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融资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二)融资方案的合理合法和风险效益情况;
(三)融资活动的执行过程和实施进展情况;
(四)融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融资活动相关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的签署和保管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风险控制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融资活动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纠正或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编制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后生效,自下发之日
起执行。
三、金融管理办法?
国际上总体趋势是: 扩展金融监管的对象范围 (基本涵盖了所有 “信贷机构”或“吸收存款机构” 以及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定详细具体的监管标准(包括资本充足性、流动性、信贷集中程度以及关系人贷款等方面),实行严格的并表监管,实行严密的非现场监控和分析,实行规范化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方面广泛利用外部审计力量,密切关注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特别是衍生产品交易方面的内部控制状况等。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方法,正在向国际趋同化的标准靠拢,如制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规范现场稽核工作、探索并开展非现场监督、研究并提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等。
四、金融票证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 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 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四条 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条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十八条 票据法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条 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第二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第二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第二十四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票据法第五十五条所称“签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
第二十六条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日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条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第二十八条 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 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第三十条 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票据格式时,可以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实际需要,在票据格式中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类金融企业与金融企业异同?
类金融企业与金融企业的最大区别在于其业务范围和监管标准不同。类金融企业通常不直接参与金融交易活动,而是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如保险、信贷评估、风险管理等。金融企业则直接从事金融活动,如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两者相同之处在于都处于金融领域,都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
六、什么是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
除此之外的企业可以认为就是非金融企业。
七、什么是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包括哪些?
金融公司即为从事金融业的企业,那么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因此我们熟知的各类银行都也都属于金融公司。
八、金融科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规范科技金融专项项目及资金管理,根据《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和《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金融专项围绕“四个面向”,聚焦“六新”突破,通过科技专项形式,服务于科技型企业(主要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全生命周期发展,以及开展科技研究与开发、中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研平台建设等创新活动的其他企业的金融需求,推动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效对接,引导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及相关服务机构参与科技金融创新、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能力,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服务全省一流创新生态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通过省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落实科技与金融融合的财政性资金。资金管理遵循“省级统筹、集中财力、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资金预算规模根据专项开展情况及财力状况动态调整。
九、金融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申请包括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
公司拟设地银监局(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核机关,银监会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机关。
第四条 银监局对汽车金融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资料实行签收制度。
第五条 符合《办法》第五条的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汽车金融公司筹建申请表及《办法》第九条要求的资料。
第六条 银监局在签收到筹建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形式,银监局将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由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银监局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银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自动受理。
第七条 银监局负责对筹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上报银监会。
银监局应在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银监会负责对筹建申请进行审批,应在银监局受理筹建申请后6个月内对已受理的筹建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条 银监会作出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自不批准筹建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九条 获得筹建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向银监局提交延期申请表和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延期申请经银监局审核同意后报银监会核准
十、金融租赁的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管理办法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2014年3月13日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公布。
该《办法》分总则,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6章61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