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有什么权限?
您好!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一般而言应当规定具有如下权限:(1)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协议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2)针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目标,制定符合企业利益的各项管理制度,对企业的人事、财务、资产、业务进行有效管理。(3)制定企业业务风险控制流程,并严格遵循该流程,有效控制有关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行使法律法规或者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希望以上答案可以帮助到您。
二、有限合伙企业中由哪些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另外,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例如:甲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张某,某日为本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因此是法律所允许的。
三、有限合伙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吗?
没有法律效力。
有限合伙人不得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规定: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四、有限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需要什么资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5、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对原件)。
五、执行合伙事务死亡的法律责任
执行合伙事务死亡的法律责任
在商业运营和财务活动中,合伙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实体形式。合伙人之间建立了协作和合作关系,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以达到共同的商业目标。然而,当合伙人之一不幸离世时,这将对合伙事务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必须了解执行合伙事务死亡时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合伙企业是独立于其合伙人的法律实体。换言之,合伙企业具有与其合伙人分开的法律地位。在合伙人因病、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去世时,合伙企业并不会因此而终止。因此,合伙企业继续存在,且适用于合伙协议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合伙人死亡时,其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特定权益。这些权益通常取决于合伙协议的规定,并可能包括参与决策、分配利润以及授权代表企业行事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可以代表已故合伙人的利益,并在合伙企业中行使相应权力。
然而,尽管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特定权益,但他们通常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除非有特殊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这意味着,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无法直接向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追索债务,而只能依法请求合伙企业使用其股权来偿还相关债务。
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合伙企业应超越个人利益,保障合伙人的权益,并且遵守法律的规定。因此,已故合伙人的权益和贡献必须受到尊重,而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事务也必须顺利进行。
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应积极与已故合伙人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进行沟通和协商。这有助于建立互信关系,理解各方的利益和关注点,并在合伙企业的利益和可持续经营性能之间实现平衡。
同时,已故合伙人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也应及时向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这包括关于继承人身份、继承权益以及与合伙企业相关的要求和意愿的证明文件。通过充分披露信息,可以确保各方对执行合伙事务的决策和行动具有准确的了解和透明度。
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应充分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他们应按照合伙企业的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公正地处理与已故合伙人相关的事务。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应充分了解已故合伙人的意愿和目标,并在合伙企业的利益下为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最后,已故合伙人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有权要求合伙企业进行审计和核实。这有助于确认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确保已故合伙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在合作合伙关系中,审计和核实是一种常见的作法,可以减少潜在的纠纷和争议,并增加各方对合伙事务的透明度和信心。
综上所述,执行合伙事务死亡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的相关权益和义务,合伙企业的继续存在和运营,以及各方之间的协商和沟通。通过合理、公正地处理合伙事务,充分保护各方的权益,合伙企业可以持续发展并实现商业目标。
六、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应如何管理和决定?
1.对外代表权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的关系
如果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3.表决办法
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合伙企业法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4.异议的处置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5.委托的撤销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决定撤销该委托。
6.重要事项的特别规定
这就是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即:(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人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七、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哪些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区别:
1.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扩展资料
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首次规定的法律术语,《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和六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指的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的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接受全体合伙人的委托,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
八、有限合伙企业能不能成为另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身份组建另一合伙企业,这个是没有问题的,而且实践中有相应的案例已经证实了其合法性和可行性。
个人认为这个其实比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更符合有限合伙法的立法精神,因为让一个有限责任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实际上是很滑稽的。但要注意两个企业不要有同业竞争。2、劳务是不能作为出资的,必须是货币出资,或者是可以评估财产,如专利、土地、实物等。3、合伙企业最大的优势是不同于一般公司同股同权,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不同的权利和利益分割方式。比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力,同时惯例上可以以仅占总金额1%的出资,获得20%的利润回报,以及每年管理费的支配权力。这可能是您所称的“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必须要有哪怕少到1%的出资,否则他就不是合伙人了。分配上由于付出了劳务可以多份。九、普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可以有两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名字吗?
一般营业执照只能有一个法人代表,不可能有两个合伙人的名字。这个就需要两个人商量在股东会决议,还有公司章程里体现出来。其实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只是代表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合伙人没有必要去为争法人而不欢,既然合伙了就要相互诚信,相互理解,相互包容
十、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
1、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