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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扶持基金难申请吗?

75 2024-11-18 13:08 回车巷人才网

一、创业扶持基金难申请吗?

现在的扶持基金什么企业都可以申请

二、如何申请国家扶持创业基金?

写申报书,等审核通过之后再参加答辩,再通过之后估计就差不多了,具体流程你可以咨询中序机构李老师,可以得到详细解答。

三、企业扶持政策标准?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二)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2、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3、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

4、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三)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

(四)为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的政策规定。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农村企业扶持政策?

包括国家农业扶持政策丶农村创业扶持政策丶家庭农场扶持丶林业扶持等。

五、重庆扶持基金申请攻略,助你成功申请扶持基金

了解重庆扶持基金

在重庆,扶持基金是为了支持和鼓励优秀企业发展而设立的资金。这些基金旨在帮助初创企业或者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提升竞争力,促进创新和发展。

申请资格

在申请重庆扶持基金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申请的基本资格。一般来说,企业应该是在重庆市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符合相关扶持政策的要求。此外,不同类型的扶持基金可能有不同的申请资格要求,请在申请前务必确认自己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

申请步骤

1. 登录重庆市扶持基金官方网站,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申请。

2. 提供相关的企业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

3. 根据申请要求准备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比如企业发展规划、财务报表、项目计划书等。

4. 等待扶持基金管理部门的审核,可能需要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注意事项

在申请扶持基金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 资料准备: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
  • 政策了解:及时了解最新的扶持政策和申请要求,避免错失申请时机。
  • 申请流程:严格按照申请流程操作,避免因流程问题导致申请失败。
  • 跟进进度:提交申请后,及时关注审核进度,如有需要及时配合补充材料。

总结

重庆扶持基金旨在帮助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企业提供了宝贵的资金支持。通过合理准备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申请,相信您也能够成功获得扶持基金的资助。祝您申请顺利!

感谢您阅读本篇文章,希望文章内容对您申请重庆扶持基金有所帮助。

六、重庆扶持基金申请攻略:如何轻松获取扶持基金

了解重庆扶持基金

重庆市政府为了促进创新创业及经济社会发展,设立了各类扶持基金,包括创业创新基金、科技创新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等。这些基金旨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提供财政支持,帮助其快速成长。

申请前准备

在申请重庆扶持基金前,申请人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首先,要了解所申请的基金类别,明确自己的项目或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其次,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比如企业营业执照、项目计划书、财务报表等。

申请流程

一般而言,申请重庆扶持基金的流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1.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所申请基金的要求,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
  • 2. 递交申请材料:将填好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递交至指定的受理机构,一般为重庆市相关部门或指定的基金管理机构。
  • 3. 审核评定:经过初审合格后,申请材料将被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评定,包括项目可行性评估、资金需求评估等。
  • 4. 签订协议: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与基金管理方将签订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5. 发放资金:按照资助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基金管理方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申请注意事项

在申请重庆扶持基金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1. 仔细阅读申请指南:不同基金有不同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申请人需根据指南要求准备材料和申请内容。
  • 2. 准确填写申请表格:填写申请表格时,要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避免因错误信息导致申请失败。
  • 3. 注意申请时间:根据基金申请的时间节点,合理安排申请时间,避免错过申请截止时间。
  • 4. 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在申请过程中,如有相关部门的要求或沟通,申请人需积极配合,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通过以上步骤,申请人就可以相对轻松地获取到重庆扶持基金的资助,进而推动自身项目或企业的发展。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能为您在申请重庆扶持基金时提供一些帮助。

七、库区基金与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区别?

属于。附加费主要是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资金,包括可再生能源附加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八、乡镇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培育乡村中小企业人才队伍

  1、完善农村创新创业政策

  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提出了一系列用地、信贷、人才等方面的政策,引导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

  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61号)提出,“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对其中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2、搭建农村创新创业平台

  农业农村部依托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加工园、农业科技园等建设“创业园中园”,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农村创新创业示范园,搭建创新创业载体和平台。

  目前,农业农村部在全国认定1096个各具特色的全国农村创新创业基地(园区),为农村创新创业人员提供见习、实习、实训、演练的场所和机会,提高创业技能。

  3、强化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

  2020年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农产发〔2020〕3号),重点扶持返乡创业农民工、鼓励入乡创业人员、发掘在乡创业能人,强化培训、优化服务,培育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提升农村创新创业层次水平。

  二、乡村中小企业用地政策支持

  1、加强用地计划保障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

  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2020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提出,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的原则,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2、加强村庄规划编制

  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九、扶持小微企业政策?

贯彻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并扩大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什么是创业投资基金?我国对创业投资基金有何扶持政策?

近期,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下称“减持新规”),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作出了特别规定,以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

一时间,创业投资基金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大成杨春宝律师团队接到不少客户咨询,询问如何设立和运营创业投资基金,以及政府对于创业投资基金有哪些扶持政策。因此,本文拟对各相关政府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扶持政策进行梳理,以期对创业投资业界以及有意设立或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机构或人士提供有益参考。

一、何为创业投资基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国务院创投意见”),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显然,从事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的基金即为创业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了定义: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从该定义可知,创业投资基金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但其投资范围具有严格限定,即,仅可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类投资。“未上市”较容易理解,是指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那么何为“创业企业”?

不同法规文件对此称呼不一、界定的范围也各不相同: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称之为“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称之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并作出相应界定;

减持新规”称之为“早期中小企业”并作出相应界定[2];“私募暂行办法”称之为“创业企业”但未作界定;《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亦称之为“创业企业”并界定为:指处于初创期至成长初期,或者所处产业已进入成长初期但尚不具备成熟发展模式的未上市企业。因此,在认定是否为适格的“创业投资基金”时,需要在特定场景下适用不同的政策、法规。

[1]《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早期中小企业,是指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企业时,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不满60个月;

(二)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三)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创业投资基金扶持政策

如前所述,创业投资基金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此,其运营(即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除应符合私募暂行办法等对于私募基金的一般规定之外,还应遵守适用于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在此基础上,其还需满足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特殊要求。

另一方面,为促进创新创业、推动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创业企业,各级政府部门对于创业投资基金均持扶持态度。国务院为此专门发布“国务院创投意见”,从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完善创业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等角度对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提出22条意见。

据此,“私募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也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杨春宝律师团队拟从基金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四个环节就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扶持政策和法规进行分别介绍:

1. 设立、募集

(1) 政策引导

国务院创投意见”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

(2) 财政支持

依据《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资金可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同时规定,除需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一般按照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5-2.5%计算)外,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还应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原则上应将创业投资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基金出资)的20%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此外,对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超过创业投资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基金,中央财政资金可给予更大的让利幅度。

各级地方政府为支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纷纷设立各式各样的产业基金、引导基金以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杨春宝律师团队服务的湖北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普陀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就是其中运作比较成功的母基金。除此之外,各地还出台了各种退税或财政补贴措施,以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3)融资支持

国务院创投意见”要求,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创业投资公司[1]可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进行资金募集,并专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公司的股权。

(4) 投资冷静期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换言之,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可以自行约定投资冷静期,没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那么严格。

2. 投资

(1) 投资渠道

国务院创投意见”规定,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形成科技成果的转化。

(2) 税收优惠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2]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3]股权满两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司制创投企业)或当年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合伙制创投企业),并且,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 管理

(1) 管理人

协会副秘书长陈春艳在2017(首届)中国(浙江)科技金融创新暨创业投资改革试验区高峰论坛上的讲话中提及,协会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入会设定差异化条件:将优先办理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入会申请;对于符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专注创业投资领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提供审核流程上的便利;在新的会员管理办法中,协会将创投会员成为普通会员的资产管理规模由10亿元下调为3亿元,以此增加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普通会员中的比例;在会费减免方面,协会理事会会议再次提出减免创投会员费的方案。

(2) 信息披露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协会鼓励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但不对季度报告做强制要求。

4. 退出

(1) 证监会监管问答

2017年6月,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针对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锁定期安排的监管问答。其中明确,在首发企业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将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4]的有关规定锁定一年。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不再要求其承诺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而是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锁定一年。

(2) 减持新规

依据减持新规,符合该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5],在所投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投资期限[6]

减持规则

第一档

不满36个月

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第二档

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

在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第三档

48个月以上

在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 证券交易所减持细则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7],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投资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关于创投基金、其投资对象以及投资期限的定义,均以减持新规为准):

投资期限

减持规则

第一档

不满36个月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第二档

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

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第三档

48个月以上

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8]。

[1]《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创业投资公司,是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二、相关政策条件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本通知所称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本规定:

(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通过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取得的部分除外;

(二)投资方式限于股权投资或者依法可转换为股权的权益投资;

(三)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定发布前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本规定:

(一)本规定发布前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者可转换为股权的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二)本规定发布后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且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本规定发布前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他投资基金符合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变更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后适用本规定。

[6]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开始计算。

[7]鉴于深交所和上交所的规则大体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结语

减持新规系证监会为落实“国务院创投意见”关于“建立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的要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的又一有力举措。

鉴于各地在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标准和配套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存在较大差异,杨春宝律师团队建议拟设立或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机构或人士在进行基金设立或投资之前,咨询专业律师,明确基金设立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以避免因不满足相关标准而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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