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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参股企业值得去吗?

299 2024-08-16 06:32 回车巷人才网

一、国有参股企业值得去吗?

值得去。1. 国有参股企业通常与政府有着良好的关系和政策支持,因此稳定性和发展前景高于其他企业。同时,国有参股企业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先进的技术,能够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和广阔的发展空间。2.国有参股企业遵循政府政策,实行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稳定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并能够给员工提供很好的职业发展机会,发展空间和个人成长空间,这对于求职者来说是非常有吸引力的。3.但是国有企业中也有竞争激烈,发展不良的情况,个人应该综合考虑自身发展情况、企业背景和行业前景等因素,再做出选择。

二、国有企业对参股公司需要审计吗?

国有企业对叁股企业是需要审计的。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时,需对该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核实该企业的实际资产状况、经营成果及资金周转水平等情况,根据核查结果来决定投资该企业是否可行,并确定投资价格。

三、国有参股企业上市规则?

国有企业上市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票已经公开发行;

2、公司总股本不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

3、经营三年以上,连续盈利近三年;

4、公司总股本超过四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十五;

5、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什么叫国有参股企业?

国有参股企业是指企业股东中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参股企业中经济成分是多元化,有个人经济成分,有集体经济成分,有国家经济成分。国有参股企业就是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改制时,国家资金参与企业的改制了,企业股权中有属于国家所有的股权。

五、国有参股企业是否算国有单位?

国有企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国有参股企业属于国有企业,从狭义上讲国有参股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严格讲国有参股企业属于混合制经济体制,是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中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定义如下:   一、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联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狭义的国有企业指纯国有企业。   二、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三、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四、国有参股企业: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六、国有参股企业增资扩股规定?

国有参股企业增资首先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企业增资扩股,不是必须先进行资产评估后按比例扩股。最高可以扩股多少股,法律没有限定,只要股东能出资到位;不能超过原有第一股东的多少比例,法律没有限定,将原有第一股东变成倒数第一股东也合法

七、国有企业存货处置需要评估吗?

需要。当国有企业存货处置时,若是有账面价值,就按照账面价值处置,若是无账面价值的存货资产处置,必须要销账就要按照重置成本确认,但该批存货资产无可参照的重置成本,就可以聘请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认,以保资产处置的合规合法,依法确认。

八、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的区别?

一、定义区别:

1、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

二、控股区别:

1、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2、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九、国有企业参股公司必须招投标吗?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使用国有资金的投资项目,必须招标。该文件中没有资金占比的规定或说法。那就应该是只要使用了国有资金,无论占比多少,都必须招标。

十、国有股份向下属企业转让需要评估吗?

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须经国有资产评估确定。

《公司法》中并未对股权转让的价格予以规定,因此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但是,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产权转让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