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政策?
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简化审批手续等
二、如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未来将全面消除农民这一身份,代之农业工作者。大趋势上工业全面反哺农业,最可能的方向只有一个,工业化农业。以后干农活是一份工作,与工厂上班同等待遇。
所以,农民有什么合法权益?土地吗?
土改后所有土地是全民有和集体有的,以后很可能会给你用不是你拥有所有权,确权和流转就是为这个做准备的。
所以,未来要问的一定是公民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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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网友提醒要传播正能量
我想来想去,其实我以前提过不少自以为有利于农村发展的想法。但今天这个问题问的是如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简单就一条,打官司,除了这个我实在想不出别的了。
但未来农村的发展肯定是向着那个方向去的,哀莫大于心死,那个方向其实是我最不想见的。因为一切经济形势都需要巨大的缓冲带,继续保留稳定的农村经济正是这个缓冲带,但现在我们却在摧毁它。
农村的价值并不仅仅是农业,它才是人口正增长的未来,继续给农村松绑,农村依然会焕发出勃勃生机
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
妇女权益保护法
《妇女权益保护法》是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
中文名
《妇女权益保护法》
通过时间1992年4月3日
通过会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实施日期1992年10月1日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 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权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着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四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入学的妇女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准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权益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 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 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婚姻、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屋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解决。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 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多种方式。首先,要了解法律法规,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其次,要采用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与侵权者协商、找劳动人事部门裁处、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向新闻媒体求助、聘请律师或找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上诉人民法院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采取行动的同时,要保留相关证据,包括文字记录、图片、视频等,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谢邀!说说个人看法与众友交流 一,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此话题说易,行难。 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矛盾的世界,人与人,人与事,人与利益集困到行政管理部门总有打交道,有来往的可能。 有了侵权,就要维权,这是人之常态,也是法治社会赋予公民的权利。 二,从侵权行为说来,①,有民事侵权,②,有刑事侵权。③,有行政侵权。这只是从宏观而说。 民事侵权细分多了,如财产被占,名誉被损,合同违约,债权清偿等等。 刑事侵权,如人身被故意伤害,诈骗,强奸,杀人等等(这类侵权一般属较重行为,且达到刑法定罪,处罚的要件)。 行政侵权,如,公民无法定义务,有关部门,依职权对公民施行的具体管理行为。比如,某公民无违法,犯罪事实,公安等专政机关错拘,错捕,进而检察,法院错批(捕),错判等等。 三,做为公民,守法,知法,懂法。明白,知悉什么可做,什么当止。平时,学习一些基本,常用的法律常识,包括程序法,实体法。 由上,公民一旦遇上了上述三类侵权情形,勿急,勿燥,找律师,法律工作者咨询,了解。 做到自己不违法,不犯法。同时,面对任何方面的侵权行为,一是善与说不,二是敢与较真,计较。
六、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成语?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明哲保身,独善其身,置身事外。
七、公民如何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知法懂法。公民要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必须得依靠法律的力量,而且你还要知法懂法,学习法律条文,熟悉法律条文,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你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你自己首先就得知法懂法。
敬畏法律。公民要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你还得要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规定,敬畏法律的尊严,害怕法律的权威,你只有做一个敬畏法律的人,你也才会懂得用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
提起诉讼。公民要保护个人合法权益,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也是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诉讼,又叫打官司,通过法官的开庭,调解和判决的方式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举举报。公民要保护自己份合法权益,还可以通过检举举报的方式,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被别人侵害了,或者是发现了一些违法行为,就可以通过检举举报的方式去维权。
提起申诉。公民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提起申诉,公民对生效的法律判决,对生效的行政决定等不服,都可以提起申诉,利用申诉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公民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采用正当防卫的方式去维权,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就算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限度的损害,均属于正当防卫,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八、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名言警句?
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九、公民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体制,保障公民的权利。
①立法保障.,就是将公民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运用国家强制力加以维护。
②司法保障,是指通过法律制裁各种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我国宪法将审判权赋予各级人民法院。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赔偿造成的损失,惩罚侵权者,讨回公道。 希望对楼主有帮助
十、民法典保护什么合法权益?
其保护以下权益:
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股权,继承权,知识产权,合同权,人身权,债权,物权。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