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教育机构相关政策解读:民办教育机构是否包括幼儿园?
民办教育机构相关政策解读
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兴办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其管理和运行以教育为宗旨。在我国教育体系中,民办教育机构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包括了幼儿园吗?这是一个社会上比较关注的问题,也是家长们选择幼儿教育机构时会考虑的因素。
民办教育机构的范围
在中国的教育体系中,民办教育机构包括了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以及各种培训机构。这意味着,家长在选择孩子教育机构时,可以将民办幼儿园列入考虑范围。
幼儿园是否属于民办教育机构
从政策定义上看,幼儿园属于民办教育机构。因为幼儿园是由社会力量兴办、以教育为宗旨的机构,同时也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幼儿园可以被归类为民办教育机构的范畴。
政策实施的意义
从实际意义上看,将幼儿园纳入民办教育机构的范畴,有利于规范幼儿园的办学行为,保障幼儿在民办幼儿园接受到的教育质量,也有利于监管和管理民办幼儿园的运行。
总结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包括了幼儿园,因此在选择民办教育机构时,家长们可以将民办幼儿园作为备选,而政府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也将有利于保障孩子接受良好教育。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民办教育机构相关政策,为孩子选择合适的教育机构提供帮助。
二、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细则解读?
这是‘十四五’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意义重大而深远。”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在发布会上表示,《实施条例》修订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将对民办教育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刘昌亚介绍,《实施条例》的修订完善了民办教育相关制度,强化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法精神,维护了民办学校及其受教育者、教职工、举办者等主体利益,破解了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实施条例》的修订有五点主要考虑。一是在办学方向上,始终坚持和不断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全面领导,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民办学校得到贯彻落实。二是在发展目标上,更加注重优质特色,着力引导民办学校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的教育供给,致力于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教育问题。三是在法律地位上,更加体现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同等权利,依法维护民办学校的同等地位。四是在政策要求上,更加强调支持规范并重,双轮驱动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五是在动力机制上,更加依靠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民办学校灵活、敏锐的优势,有效激发民办教育的内生动能。
三、乡村振兴政策解读?
确立了脱贫攻坚完成后设立五年过渡期,全面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特色产业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完善。
四、双改政策解读?
1. 什么是“双减”政策?
相信经常冲浪的你,在浏览各大新闻/资讯网站时多少都会弹出过这个字眼——“双减”政策。
于冲浪选手而言,不难理解其中的含义,但对于家里没有孩子又甚少接触时事的人来说,便是“想破脑袋”也不明所以然。
简单来说,“双减”政策就是做两大减法,一是减轻学生作业负担,二是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2. “双减”政策有什么意义?
首先,为提高教育质量,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其次,“双减”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方面发展。
最后,根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坚决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逐步大大压减,解决过多过滥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严重问题的机构。
总的来说,学生端就是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除了学科类的成绩也能在别处(德智体美劳)找到自己的闪光点,机构端则是严禁资本运作、从学生和家长中牟取暴利。
五、职工医保政策解读?
2020年医保改革政策内容
1.调整个人账户的基金结构,即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而是划入统筹基金;
2.将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拟提高门诊待遇;
3.扩大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职工医保账户的报销配额未来将不再仅限于个人,扩大到可用于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医疗费用支付;
4.收窄个人账户的使用功能,用于公共卫生、体育健身和养生保健等项目不再予以报销。
接下来我们来一点一点进行解析:
一. 调整个人账户的基金结构,单位缴费部分进入统筹基金
什么是个人账户,什么是统筹账户?
个人账户:
个人医保账户是指:在企业内正常缴纳五险的人群在参保后每月会返还到医保卡里的费用,该费用可以用作看病买药等用途。
而针对该类人群,其个人账户金额构成为:企业和个人均会扣除一部分作为医疗保险费用,其中企业缴纳的部分,会有70%-80%的金额会进入统筹账户,剩余20%~30%的部分会进入个人账户。
(随着员工的年龄增加,进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纳部分金额也会随之提高:20%~30%)
个人医保缴纳部分则会100%进入医保个人账户。
统筹账户:
企业和个人均会扣除一部分作为医疗保险费用,其中企业缴纳的部分,会有70%-80%的金额会进入统筹账户。简而言之就是:只要缴纳满25-30年就不用再缴费并且终身享受医保待遇和医保费返还了。
所以后期返还给个人的费用,就是从统筹账户中支出。
2.改制后的影响
改制后,单位缴纳医疗保险部分的100%会全部进入统筹账户,而个人缴纳部分不变,依然是100%进入个人账户。
简而言之:每个月进入医保卡内可供个人支配的金额会减少40%-47%。
举例按照2020年重庆3282元社保基数缴纳,每月医保卡返还金额会由108.3元/月变为65.64元/月,减少42.66元/月。
二. 将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拟提高门诊待遇
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从50%起步,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门诊医疗费的报销范围将首先从高血压、糖尿病等治疗周期长、经济负担重的门诊慢性病着手,再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等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报销范畴,这一步改革最想要优化的是一直以来门诊保障不够充分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医保体系以保障住院为主,门诊保障相对欠缺。假如对家中老人生病住院的过程略有了解,就大概明白:老人们哪怕只是小毛小病也总是愿意住院,因为只有住院才方便报销。而由于个人账户的保障水平欠缺,参保人在就诊时会更倾向于使用统筹基金,这也导致我国医院住院率长期居高不下。提高门诊保障水平之后,患者如果在门诊看病时能报销医疗费用,相应会减少不必要的住院。
具体到新规落地时,门诊支持报销什么疾病,报销比例多少,还要看当地城市的医保规定
六、吴江限购政策解读?
吴江市政府正式发文确认了限购政策,自9月26日起,吴江也实施限购。限购政策的出台是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使其向健康、合理发展的一项措施。对于买房的老百姓来说,虽限制了买房条件,但对于手头上并没有房产的刚需来说,也并无太大的影响。买房虽然也要考虑其外在因素,但重要的是根据自己所需,不要盲目跟风,也不要坐等观望。所以,该出手时就得出手。
七、数据要素政策解读?
要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并强调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指明了方向,对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下一步应着力破除数据确权、自由流动、隐私安全等方面瓶颈制约,完善配套措施,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加快数据资产化进程,构建数据治理监管体系,使数据要素充分参与市场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八、武汉招生政策解读?
问题一:《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招生工作的通知》出台背景是怎样的?
解答:根据中央深改组意见,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第一个聚焦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文件,是新时代我国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纲领性文件。同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对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招生作出明确具体规定。这两个文件涉及义务教育入学招生的核心政策有两条:一是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二是正确处理好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的关系。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公平发展、互不享有招生特权;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2020年,上述政策要求在全国各地普遍落地。
2020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招生坚持和巩固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但因疫情原因,未对民办学校招生政策作出调整。2021年,按照上级要求,市教育局根据中发〔2019〕26号文件和教基厅〔2019〕1号文件,研究起草了《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义务教育入学招生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切实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问题二:我市义务教育入学招生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解答:2021年,我市义务教育入学招生基本政策可以概括为“总体稳定,稳中有调”。
“总体稳定”,即保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以区为主、划片对口、免试就近入学”,强化政府兜底的责任担当,保证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政府指定的公办学校学位。
“稳中有调”,即根据中发〔2019〕26号文件和教基厅〔2019〕1号文件,我市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进行调整,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不允许考试,不允许“掐尖”,对报名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切实维护义务教育良好的教育秩序和生态
问题三: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招生有哪些程序?
问题四: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有什么规定?
解答: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周岁的计算以每年的8月31日为时限。
问题五: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划片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解答:按照《义务教育法》要求,各区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和家庭房产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各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学校分布、学校规模、适龄儿童少年人数等因素,合理安排学校招生计划。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为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划定服务范围。
问题六:武汉市户籍子女如何安排入学?
解答:坚持以区为主,由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安排入学。户籍和房产证一致的,安排对口入学;户籍和房产证不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和学校组织有关部门甄别认定后处理。
问题七:非武汉市户籍子女如何安排入学?
解答:符合条件的非武汉市户籍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我市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按居住证所在区的要求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
问题八:港澳台居民子女如何安排入学?
解答: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我市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按居住证所在区的要求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
问题九: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人员的子女怎样入学?
解答:根据我市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有关政策规定,已办理户籍由市外迁入我市的大学生,其子女无论户口是否已迁入我市,均可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其落户所在区教育局按政策安排入学。
问题十:拆迁户子女怎样入学?
解答: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中“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的规定,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关材料(如拆迁协议、房产证、租房协议等),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问题十一:二孩入学能否申请与大孩在同一所学校就读?
解答:按照国家“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坚持划片对口就近入学的基本原则,在第一个孩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两个孩子安排在同一所学校就读。
问题十二:跨区入学手续如何办理?
解答:凡因搬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跨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按全市统一规定时间(5月17-21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学校审查同意后,分别到所在区教育局和跨入区教育局办理跨区入学手续。
问题十三:缓学或者免学手续如何办理?
解答: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问题十四:严肃入学纪律方面有什么要求?
解答: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招生行为。
一是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用考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者与教育培训机构合作提前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者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二是严禁任何学校擅自招生,不准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超范围招生。
三是不得举行任何名义的新生摸底考试,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
四是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曲解宣传入学政策,炒作公办学校排名,严禁民办学校将培训机构提供的成绩与入学招生挂钩。
五是切实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学籍管理,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各年级不得办理中途转入手续。
六是严禁违规乱收费。
九、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解读?
民办教育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关系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动着千家万户的教育神经。我国在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过程中,由于旧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部分制度规范缺失,一些社会资本借办学之名攫取利益,损害了百姓权益,扰乱了我国民办教育乃至整个教育体系的办学秩序。
5月14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该《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落地文件,新《条例》对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在政策方面具有中长期指导意义,备受争议的“公参民”“集团化办学”“关联交易”等将得到规范。
教育应公办为主,民办教育也要坚持公益性原则
新《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强调民办教育办学也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条例》第四条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即民办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也要惠民,不得与“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宗旨相背离,无论其所办私立学校处于哪一级哪一类教育,概莫能外。
此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的进一步强化,即:民办教育应该是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是为满足百姓对个性化教育需求而提供的丰富多样的教育选择,在某种意义上,民办教育应当是我国民生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资本操控者逐利教育的手段和工具。
为了将坚持公益性原则落到实处,新《条例》做出一系列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严把入口关是实施的关键所在。新《条例》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这意味着,国有义务教育资产不得再因逐利而流向民办教育,那些以往占着国家的地、用着公办教师,却挖着公办教育墙角,破坏正常教育秩序,同时还要掏空百姓钱包的民办教育行为不再有发展空间。这一规定清晰地表明国家“公办为主”的办学态度。
堵住治理漏洞,打破利益链条
新《条例》规定,“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这一规定在制度上打破了公私之间或显或隐的利益链条,为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为地方教育治理提供了可遵循的法律依据。
该项规定未出台之前,许多开发商为了卖楼盘而在楼盘所在小区办私立名校分校,一些名校也因多种原因挂牌办民校,破坏了地方教育生态。更有甚者,在有的地方,开发商卖光楼盘后,便将新建校“甩锅”给地方教育局,当购房者发现开发商宣传中的名师并没有到位时为时已晚,地方教育局成为这些私立学校的“接盘侠”。新《条例》实质是维护了教育系统和百姓的合法权益,从源头抓起,对办学主体加以限制,是在制度设计上为地方政府和办学者避开了办学误区。
为遏制民办教育办学主体“甩锅”,也为限制部分不法教育管理者变相倒卖国有教育资产,新《条例》还增加了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方面的规定,包括: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加强监管,将真正办学者请进来,将圈钱逐利者赶出去
新《条例》还从民办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上约束变更行为,要求“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讨论“变更举办者”“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新《条例》强化了党对民办教育的领导与监督,强调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且一旦发现民办学校“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将“给予处罚”。内外兼修的治理思路,从党政双方加强了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或许有人会担心,如此严格的管理制度是否会对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民办学校还有存续的空间吗?
事实上,新《条例》限制公产私用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坚持公益性原则,可以将真正致力于发展教育的办学者请进来,将圈钱逐利者赶出去。这些有益于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新规定不仅净化民办教育的办学环境,优化办学主体,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我国民办教育形成与国家发展和人民需求相契合的办学新格局。
总之,新《条例》对破解新时代我国教育发展不充分不均衡的现状与百姓对教育需求不断上升之间的矛盾是有利的,对提升政府公信力是有益的,对提升民办学校社会整体声望和增加人民对教育的获得感是有效的,未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新态势可以期待。(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
十、有哪些及时报道和深入解读国家新法律法规、政策的网站、公众号或者期刊?最好是民办教育以及民商法相关的?
法律检索,成为法律人基本的实务技能之一,能够准确、快速地检索到适用的法条,关系到学习或办案的质量。
对于互联网时代的法律人来说,好用、便捷的法律检索工具必不可少的!本周,小包公智能法规检索系统上线小程序版本,并增加了部分法律法规失效或修改的主要依据,打开微信,就能用手机随时随地查询到现行有效的最新法律法规!
该系统汇集了海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业规范,构建了独创的以法条为核心的知识图谱,为法律人提供一套快捷、多维化、可视化的检索方法,让你在日常的法律检索工作中增效提速!
小包公智能法规检索优点
转发朋友圈即可抢先体验最新版小包公智能法规检索:
一、查法律法规,更体系、更便捷
小包公围绕各大部门法,涵盖宪法性法律、刑事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全部部门法,以及其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观点、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司法文件等,提供全覆盖检索,实现了条理清晰、高效精细、体系化的查询。
搜索方法简单直接,输入关键词,可选择在【全文】或【标题】内搜索;
如需高级检索功能,点击右上角的放大镜图标,根据搜索范围、标题、发布字号、发布部门、效力级别、时效性等信息进行深度检索,缩小检索范围,使得检索更精准!
或点击【更多筛选】,可根据效力级别、时效性、发布机关、发布年份、地域范围内选择;
检索结果精准、有效、便捷,手机随时随地查看相关法条的各类信息,近300万法律文书,一秒直达!
二、关键词搜索,形成独创法律知识图谱
小包公智能法律检索以搜索关键词为中心,根据关键词检索,生成完备的法律知识图谱,涵盖范围广、可视化、易理解。
如输入“盗窃”关键词,页面显示围绕“盗窃”相关的法律知识图谱,帮助法律人直观了解“盗窃”在各大规定中、不同法律中的具体规定,点击放大查看完整图谱。
围绕“盗窃”的所有法律知识图谱化,更直观
点击相关法律旁边的+号,展示更多相关法律法规细节,借助小包公独创的法律知识图谱功能,可快速定位到所需法律法规,帮助法律人更好地理解相关法条的概念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联性。
三、展示全面,法理昭然,便于理解学习
该系统完整地显示出法律法规具体内容、本条变迁具体内容、相关知识图谱、现有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地方司法文件等;
并且表明该法律是否为现行有效、本法变迁、实施时间和发布时间等,通过新旧对照,一目了然,便于用户通过旧条文理解新法条内容,避免知识理解的滞后,助力了解法条变迁背后的法理,也避免引用了过时失效的法律法规。
如需查看失效、部分失效、修改的法律法规依据,点开相应法律法规页面即可查看,方便研究追溯变迁历史。
点击【目录】可快速查看本部法律的章节大概;
以上就是小包公智能法规检索小程序,现在在手机上都能随时随地使用!帮助大家更便捷、快速使用查找最新、有效的法律条文,大大提高办案、学习效率!在未来,小包公智能法规检索系统也会不断更新和完善中,为法律人提供高效的法律检索工具!
手机一键注册购买企业合规大师,2种方式安全转账。(附操作视频)
手机上就能用的正规合同模板库,20+万份,覆盖全行业各场景!(附操作视频)
上亿级权威案例精准搜索,用企业合规大师一搜就有!(附操作视频)
喜欢小包公的文章?
欢迎分享,点赞,点在看⬇⬇
本文使用 文章同步助手 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