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
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二、不良行为记录网上公示多久?
不良记录只要不改正有关单位不撤销,会一直公示。
三、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查询系统?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准官方网站,防止进入第三方广告链接;
2、进入网站后,输入查询公司名,点击查询;
3、进入公司信息界面,查看基本信息,了解其公司是否具有对应经营范围;
4、查看是否被列入异常名单及有无行政处罚信息;
5、查看是否是违法失信企业;
四、不良行为记录如何开证明?
如果是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发生情况的证明的话。
可以去辖区所在地检察院开证明,现在也可以直接登录检察院网站,在网上提交后直接下载证书。
提交的材料照片包括:
企业营业执照
办理人身份证
法人身份证
不良行为如下:
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五、不良行为记录对单位的影响?
不良行为记录将会影响到个人和企业在社会中的一些活动。对于企业来说,企业需要发展,在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不良记录,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会考虑其信用问题,为防止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可能做出拒绝贷款的决策。
在信用如此重要的当下,单位最好不要有不良行为记录。
六、不良行为记录可以在网上查吗?
两种方法可以查询到自己的不良信息记录。
1、携带身份证件前往当地的公安机关和征信中心,即可查询。
2、凭借身份证号即可在网上查询办理,不光可以查询自己的,更是可以查询他人的不良信息记录。
那么,我们该如何在网上查询自己的犯罪记录呢?
首先,需要被查询人的身份证号,姓名,如果能有手机号的话,那么能够查询到被查询人更多的数据信息。
只需要打开微信,然后在右上角点击搜索。
输入信息,点击查询即可查询到自己的犯罪信息,该数据源自全国公安、法院、检察院、网信中心等数据平台共享。用户可以查询到自身的大数据与信用情况,可以获取各类指标,查询到自己网黑指数分,黑名单情况,犯罪记录,犯罪形式,法院诉讼情况,司法信息概述,失信执行情况等多维度多种类的重要数据信息等。
各地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七、建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什么?
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另《办法》规定,盛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
八、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是指?
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如之前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中标的,由于行贿手段中标的等。
此外,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过事故的,如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还有就是其他不良行为,如施工单位隐瞒自身的实力不足或者被处罚行为记录等。
九、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有什么影响?
现在有不地区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针对建筑行业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制定了诚信管理办法,建立起诚信评价体系。
对于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虽然各地制定的管理办法的内容不尽相同,但总体而言,都是要对出现或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与从业活动进行限制,严重的措施比如对企业处以停业整顿、对个人处以暂停执业等。目的是让企业与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范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十、浙江省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及经营者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各类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执法职能,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合力,促进企业监督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各类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等。
个体工商户、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由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实施。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督促和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落实,并负责协调辖区内有关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数据管理。
第三条 企业及经营者不良行为主要是指:
(一)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法规,受到查处的行为;
(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受到查处,需要在其注册登记档案和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并对其有关活动作出限制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行为尚未构成违法违规,但可能对国家、公众造成侵犯,或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且其行为涉及与企业登记注册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有关,需对其采取必要的内部警示和防范措施的,以及应其他执法部门的请求协助,需利用工商行政管理手段对企业采取一定限制警示措施的,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企业及经营者因涉嫌存在第三条第1款情况,应予查处或正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需要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业务部门配合,对企业作出限制措施的,负责查处该案的部门和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在计算机网络上或以书面形式发出协助管理警示信息,各业务部门要根据协助管理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第六条 针对企业及经营者不良行为或存在问题,经批准,可由具体业务部门分别采取下列具体限制措施:
(一)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限内,对企业采取暂缓通过年检、暂缓设立登记、暂缓变更有关登记事项、暂缓同意对外投资、暂缓同意设立分支机构、暂缓注(吊)销营业执照、暂缓其他有关核准事项等。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企业限期变更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登记事项、或限期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三)提请年检降级、提请暂缓或取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命名等;
(四)其他有关限制。
第七条 对企业及经营者采取限制措施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不得超越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权限。
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方式)经营,而暂缓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天;查处企业违法行为,而暂缓受理注销申请时间一般不超过企业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天。特殊情况,由有关业务部门通过协商,妥善处理。
第八条 发布协助管理警示信息,应当由有关主办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填写《协助管理警示信息登记表》,经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如涉及企业不在登记管辖范围内的,则应将《协助管理警示信息登记表》送交该企业的原登记主管机关,由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情况,采取有关限制措施。
第九条 不良行为记录及协助管理警示信息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经营者姓名、不良行为主要事实,采取何种限制措施、限制期限(永久、暂时)、限制措施解除程序(方法)、查处情况、经办人姓名、审批人姓名等。
第十条 针对企业及经营者不良行为,分别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的机读档案和书式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