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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继续教育系统?

190 2024-06-10 02:42 admin

一、什么是继续教育系统?

继续教育是指已经脱离正规教育,已参加工作和负有成人责任的人所接受的各种各样的教育。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能力提高的一种高层次的追加教育。继续教育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教育形态,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世界经济社会对继续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继续教育实践领域不断发展,研究范畴也在不断地扩大和深入,特别是终身教育思想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对继续教育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作用、方法等都有一定的初步认识和实践,继续教育科学研究也有了重大发展。

二、个人如何调出继续教育系统?

第一步:登录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第二步:查找其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窗口或分支网站,并登录,即可看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的字样。

第三步:根据继续教育平台的有关文字提示,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注册及购买课程后,即可正常学习。

三、全国监理继续教育系统

全国监理继续教育系统:

了解全国监理继续教育系统的重要性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建筑行业中,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是监理人员必不可少的要求。为了满足监理人员的学习需求,确保监理工作的高质量和高标准,全国监理继续教育系统应运而生。这一系统为监理人员提供了全面且灵活的学习机会,使他们能够在不间断学习的过程中不断成长和发展。

全国监理继续教育系统的特点

全国监理继续教育系统具有以下特点:

  • 全面性:系统涵盖了监理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管理、质量控制等,为监理人员提供了一站式的学习平台。
  • 灵活性:系统提供了多种学习方式和学习时间的选择,监理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学习安排,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 针对性:系统根据监理人员的职业特点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方案和课程设置,帮助他们更好地提升专业能力。
  • 活跃性:系统定期更新学习资源和课程内容,引入最新的监理理论和实践经验,保持学习的活力和时效性。
  • 权威性:系统汇聚了全国各地的监理专家和知名学者,他们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为监理人员提供权威的指导和培训。

全国监理继续教育系统的优势

全国监理继续教育系统的推出为监理人员提供了许多优势,包括:

提升专业技能

通过系统的学习,监理人员可以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各项监理技能和知识。他们可以深入了解建筑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掌握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的要点,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拓宽知识视野

全国监理继续教育系统涵盖了广泛的学科背景和专业领域,通过学习不同的课程和内容,监理人员可以丰富自己的知识视野,增加跨学科的学习和思考。

增强管理能力

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工作时需要具备卓越的管理能力。通过系统学习,他们可以学习到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技巧,提高自己的领导力和团队管理能力。

提高行业竞争力

在建筑行业中,专业技能和知识的更新换代速度非常快。通过全国监理继续教育系统的学习,监理人员可以及时跟进行业发展趋势和新技术,保持自己的竞争力。

实现个人发展

全国监理继续教育系统为监理人员提供了一个不断学习的平台,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和发展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和发展潜力。

如何使用全国监理继续教育系统

使用全国监理继续教育系统非常简单:

  1. 注册账号:前往全国监理继续教育系统官方网站,点击注册按钮,填写相关信息完成账号注册。
  2. 选择课程:登录账号后,在系统中浏览各个学科和课程,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课程。
  3. 在线学习:通过系统提供的在线学习平台,按照课程安排自由学习,完成学习任务和考核。
  4. 获得证书:根据课程的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和考核后,系统将颁发相应的证书,证明你的学习成果。

总结

全国监理继续教育系统是一项非常重要和有效的学习平台,为监理人员提供了持续学习和成长的机会。通过系统的学习,监理人员可以不断提升专业技能,拓宽知识视野,增强管理能力,提高行业竞争力,实现个人发展。希望越来越多的监理人员能够利用这一系统,不断提升自己,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继续教育系统网络学习

继续教育系统网络学习的重要性

随着科技的进步,继续教育系统的网络学习已经成为现代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学习通过利用互联网技术,使得人们能够随时随地获取到各种各样的教育资源,从而帮助他们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中,网络学习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灵活性。

继续教育系统的网络学习之所以如此重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 提供了广泛且丰富的学习资源

传统教育方式受制于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学习资源的获取相对有限。而继续教育系统的网络学习打破了这种限制,为学习者提供了广泛且丰富的学习资源。通过网络学习,学习者可以轻松获取到来自世界各地的知名大学、机构和专家的课程、讲座、文章等。这些资源不仅丰富多样,而且涵盖的领域也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人文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商业管理等。这使得学习者可以选择符合自己兴趣和需求的学习内容,将学习的范围扩展得更加广阔。

2. 提供了灵活的学习方式

网络学习的另一个重要优势是提供了灵活的学习方式。传统的课堂教学需要学习者们集中在同一个时间、地点进行学习,这给很多人带来了困扰,尤其是对于有工作或家庭的人来说。而网络学习的灵活性使得学习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自由选择学习时间和地点,无需受到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无论是在家里、在办公室,甚至是在旅途中,只要有网络连接,学习者都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学习。这无疑为那些繁忙的现代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3. 促进了互动与合作学习

传统的课堂教学往往是单向的,教育者将知识传授给学生,学生被动接受。然而,继续教育系统的网络学习则提供了更多的互动与合作学习机会。网络学习平台通常提供了丰富的互动功能,例如在线讨论区、即时消息、视频会议等,学习者可以通过这些功能与其他学习者、教育者进行交流和合作。这不仅能够促进学习者之间的互动和合作,还能够拓宽学习者的视野,从不同的观点和经验中获取更多的学习收益。

4. 提供了个性化学习的机会

每个人的学习需求和学习方式都是不同的,传统的课堂教学往往无法满足每个学习者的个性化需求。而继续教育系统的网络学习则提供了个性化学习的机会。学习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进度和能力选择合适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网络学习平台通常会根据学习者的学习情况和兴趣推荐相关的学习资源,帮助他们更好地制定学习计划和目标。这使得学习者能够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学习,提高学习效果。

如何有效地进行继续教育系统网络学习?

虽然继续教育系统的网络学习带来了许多优势,但要想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学习者也需要遵循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和策略。

1. 设定明确的学习目标

在进行网络学习之前,学习者应该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学习目标可以帮助学习者更好地安排学习内容和学习时间,保持学习的动力和方向。明确的学习目标可以是学习某个具体的技能,提升某个专业知识,或者获取某个学位等。无论是短期目标还是长期目标,都应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求来设定。

2. 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

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对于有效进行网络学习非常重要。学习计划可以帮助学习者规划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避免拖延和浪费时间。在制定学习计划时,学习者应该考虑自己的时间安排、学习速度和学习能力,合理安排每天或每周的学习任务和学习时间。同时,学习者应该合理分配学习内容,有计划地进行学习,避免一次性学习过多的内容而导致学习效果不佳。

3. 积极参与互动与合作学习

网络学习平台通常提供了丰富的互动与合作学习机会,学习者应该积极参与其中。通过参与讨论、与他人交流、合作完成学习任务等方式,学习者可以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和应用,扩展自己的思维和知识。此外,学习者还可以从他人的观点和经验中获取到更多的学习收益,提高学习效果。

4. 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

每个人的学习方式和习惯都是不同的,学习者应该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有些人喜欢阅读文字资料,有些人喜欢观看视频课程,还有些人喜欢通过实践来学习。学习者可以尝试不同的学习方式,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方式。同时,学习者还应该根据自己的学习节奏和习惯合理安排学习时间,保持学习的连贯性和效率。

总结

继续教育系统的网络学习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通过网络学习,学习者可以获取到广泛且丰富的学习资源,享受灵活的学习方式,促进互动与合作学习,实现个性化学习。然而,要想取得有效的学习效果,学习者需要制定明确的学习目标,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积极参与互动与合作学习,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只有通过正确的方法和策略,学习者才能在继续教育系统的网络学习中取得真正的成果。

五、信息安全教育系统的结构?

信息系统安全体系由技术体系、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体系组成,三个层面缺一不可。

信息安全技术体系包括物理安全技术、系统安全技术、网络安全技术、应用安全技术和管理安全性。

OSI将整个通信功能划分为7个层次,分别是:应用层、表示层、会话层、传输层、网络层、数据链路层和物理层。

常见的安全机制包括防护机制、检测机制与恢复机制三大类。

六、吉林省会计继续教育流程?

1.登录吉林财政厅会计管理页,点击继续教育、奖励登记。

  2.点击上继续教育报名登记。

  3.点击左侧的上报名。

  4.输⼊相关信息后点击登录。

  5.勾选年度和校后点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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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点击确定。系统显⽰报名成功,缴费后就可以学习了。

七、广东省继续教育系统学时申报流程?

下面是广东省继续教育系统学时申报流程:

一、学时登记

登录后,进入用户管理中心,点击左侧菜单栏【我的学时—学时登记】。

点击【新登记培训】,在弹出窗口内根据提示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并勾选“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属实”,点击“保存”。

注:“申请学时”处,系统会优先根据所选择的开始至结束时间按每半天4学时计算,非培训进修类的继续教育活动,请根据文件要求及实际情况手动修改拟登记的学时数。

 

二、查看、修改、删除

保存后,如需检查或修改登记内容,可通过“查看”、“修改”进行相关操作。如拟删除所登记的信息,点击“删除”即可。

三、提交审核

(一)提交至本单位审核。提交审核前,请仔细核查登记信息。勾选所有已登记的培训信息,点击【批量提交至本单位审核】(如单位有变动,请先在【我的信息】处,更改所在单位信息)。

 

(二)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如所在单位或所在行业有相关要求,请点击【批量提交审核】,输入单位名称,确认提交。请认真核查无误后,再进行提交。

(三)登记撤回。提交审核后,在【培训登记详情】会显示提交情况及审核状态,若该学时认定内容在“待初审”状态下仍可点击“撤回”进行学时内容修改。

 

提交后若发现提交到错误单位的,且仍在“待初审”状态的内容,可在【我的学时——学时登记】里进行删除后,重新选择正确的单位再进行提交。若已经审核通过才发现错误的内容,需要由单位管理员进行删除认定内容后,再重新登记、提交。

 

四、学时查询

登录后,进入用户管理中心,选择左侧菜单栏【我的学时—学时查询】,可查询到各年度的继续教育总学时以及登记详情。

在【培训总体查询】中可查看各年度公需科目学时、专业科目学时以及总学时,点击任意年度,下方列表即可展示该年度内所获学时的详细信息。

 

在【培训登记详情】中可查看本人在系统中所登记的全部学时信息及审核状态,点击“+”可查看审核进度。

八、吉林省电梯安全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非公共场所且仅供单一家庭安装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

第四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办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通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电梯井道通信信号覆盖的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确保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安全。

第六条 鼓励电梯生产、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包含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并将投保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七条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和电梯生产、经营、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和文明乘用电梯的教育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组织教育培训和咨询,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实施行业惩戒措施,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九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生产活动,对生产的电梯质量负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

第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自电梯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的质量保证期,对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的质量问题,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二)提供产品出厂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型式试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

(三)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四)对在用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五)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

(六)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已出售的电梯并承担相关责任;

(七)对电梯报废、更新、设计变更等方面提出技术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在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新装乘客电梯中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并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免费开放电梯运行故障监测信号接口,以方便对电梯进行故障监测分析和应急救援。

鼓励制造单位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安装的电梯逐步开放电梯运行故障监测信号接口。

电梯运行故障监测信号应当与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联网。

第十二条 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保证电梯规格、数量配置、应急救援通道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车站、机场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建设单位应当选用公共交通型电梯。

建设单位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电梯时,应当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和电梯使用标志。

第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许可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或者修理。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应当将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二)施工时,应当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全使用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如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监督检验报告、质量证明文件、隐蔽工程资料以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在交付使用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四)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电梯经营单位销售电梯时,应当验明电梯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和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

第十六条 禁止经营下列电梯及相关产品:

(一)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

(二)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三)无制造单位所附电梯技术资料的;

(四)无许可制造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电梯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电梯所有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报废、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保险等费用。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电梯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四)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出租、出借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在电梯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接管单位;

(二)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四)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等,其中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紧急制停按钮应当以明示方式告知;

(五)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电梯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

(六)委托具有相应许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作出记录;

(七)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检验和安全评估工作,及时落实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书面停止电梯运行通知和整改建议;

(八)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的,及时制止;

(九)规范使用电梯钥匙和机房钥匙,除具有特种设备(电梯)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使用电梯钥匙和机房钥匙;

(十)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采取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十一)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装修完成后,应当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和围挡,并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

(十三)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对被困乘客进行抚慰,并组织实施救援,不具备应急救援条件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机构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十四)电梯发生事故时,应当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于一小时内报告电梯所在地的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十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有关电梯安全使用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电梯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确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六个月公开一次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和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使用情况;

(三)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职责;

(四)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未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的电梯加装刷卡系统,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依法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新建住宅的电梯,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既有住宅的在用电梯,鼓励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停用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切断电梯主电源。电梯重新启用时已经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应当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未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应当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查合格。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可以单独收取电梯费;单独收取或者物业费中包含的电梯费应当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住宅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电梯费专项账户资金不足的,可以依法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使用电梯的业主承担。

住宅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和县(市)区物业、特种设备监管等部门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第二十五条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者轿门;

(三)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

(四)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或者运载超过额定载荷的货物;

(五)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具有看护能力的成年人的看护下乘用电梯。

乘用的电梯发生故障时,乘客应当及时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负责。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如实将本单位名称、许可范围、办公地址等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重新录入,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在电梯维护保养中的权利、义务;

(二)电梯维护保养的施工性质、内容、执行的标准;

(三)电梯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维护保养的频次;

(四)协助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编制电梯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义务;

(五)故障报修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前,应当对拟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维护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进行确认,确保其有能力保障所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计划;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以及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

(三)住宅小区使用的电梯,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应当包括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

(四)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定期对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并存档;

(五)储备维护保养所需的常用配件,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其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应当有型式试验证明;

(六)确保应急救援电话有效应答,在乘客被困报警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救援;

(七)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告知其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及时整改的,应当及时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公示告知;

(八)对其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每十五日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出具自检报告。如实填写维护保养和故障记录,记录应当经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书面确认,至少保存五年;

(九)电梯维护保养业务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频率较高的电梯以及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次数和维护保养项目。

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

第三十二条 从事电梯检验和提供检测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工作。

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当具备电梯检验、检测资格。

第三十三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二)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三)对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书面向电梯所在地的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从事电梯生产、经营;

(二)以检验、检测机构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电梯,或者推荐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

(三)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

第三十五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三)曾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四)故障频率高,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认为需要安全评估且经业主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第三十六条 经安全评估后,电梯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应当出具可以继续使用的评估意见;无法达到安全运行要求或者继续使用成本过高,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应当出具修理、改造、更新的评估意见。

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备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涉及电梯安全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将下列电梯列为重点安全监督检查范围:

(一)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三)故障频率或者投诉率较高的;

(四)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逾期未整改的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条 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电梯综合监管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电梯安全监管。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传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监督管理与信用评价制度,将有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在实施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所在地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经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拒不改正,或者因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致使电梯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需要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理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需要追究其责任的;

(三)建筑物或者建筑结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因素的。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危及电梯安全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管理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四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到投诉举报后未及时处理的;

(二)发现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处理的;

(三)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及电梯使用标志的,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完整的技术资料的,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原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接管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二万元罚款;

(四)张贴虚假电梯使用标志的,处五万元罚款;

(五)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使用或者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不在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委托具有相应许可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电梯钥匙和机房钥匙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停用电梯未设置停用标志和防护措施,或者未切断电梯主电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九)发生乘客被困事故时,具备救援条件而未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的,或者不具备应急救援条件而未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机构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费未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和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使用情况的;

(三)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的;

(四)未对电梯费中包含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

第五十条 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将维护保养单位名称、许可范围、办公地址等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维护保养单位名称以及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维护保养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应急救援电话不能有效应答,或者在乘客被困报警后三十分钟内未及时救援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维护保养单位未及时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公示告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维护保养和故障记录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电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未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的;

(二)从事电梯生产、经营或者以检验、检测机构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电梯,推荐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的;

(三)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等。

本条例所称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主体。

本条例所称的“严重事故隐患”电梯,包括:

(一)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的电梯;

(二)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缺失的电梯;

(三)发生事故后未经全面检查的电梯;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五)因电梯设备本体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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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登陆账号是用身份证号注册的,没办法重新注册的,如果密码忘了,你试一下密码找回,上面有通过手机或邮箱找回密码的。

十、吉林省继续教育选择哪个机构?

1.关于吉林省继续教育的机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难以一概而论,但可以提供以下建议。2.吉林省政府主管机构对继续教育有严格规范,推荐选择吉林省教育厅认可的教育机构。3.同时,评价一家机构的好坏,还需要考虑其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质量、校园设施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建议对各机构进行详细的比较和分析,并咨询过学习过的人士的意见,做到“量力而行”,选择适合自己的机构。4.总之,需要对各种因素进行权衡,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继续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