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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教育督导组职责?

202 2024-05-07 21:39 admin

一、主题教育督导组职责?

主题教育督导组的职责是负责指导、监督和评估主题教育工作的实施情况。他们需要制定督导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并组织实施。

他们要对各级党组织的主题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同时,他们还要加强对干部和党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督导组还要加强与各级党组织的沟通和协调,推动主题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性教育实施办法?

1.分年龄段普及不同性知识

普遍家长都会等到孩子青春期来月经时,才开始给孩子普及,其实,从孩子一岁左右就可以开始了。而且在不同年龄段,给孩子普及的不同性知识也会有所不同。在3岁以内,孩子可能会观察到男孩和女孩身体有别,这时一些孩子可能会想要触碰对方的身体,家长不要觉得孩子还小没什么,应该告诉孩子不能触碰,男女有别。

6岁以内的孩子可能会问一些我是从哪里来的等问题,如果家长不告诉孩子,孩子很有可能用不正确的方式自己来了解。这时,父母其实可以从正面的的角度给予解答,以防孩子会胡思乱想。等到孩子到了青春期,就可以给孩子普及一些正常的生理现象,和性教育安全,避免孩子独自面对的时候,会感到手足无措。

2.从生活中去教育

有很多父母觉得孩子是自己最亲近的人,脱衣服、上厕所这种很隐秘的事情,家长都毫不避讳地当着孩子面就做这些行为。家长可能觉得没什么,但是这会让孩子会觉得在别人面前也是可以这样做的,认为我的隐私部位别人可以看,别人的我也可以。

家长应该在孩子懂得男女有别时,就不要毫无遮拦的在孩子面前做这些行为,并且告诉孩子也不可以在陌生人面前漏出隐私部位,孩子才会建立起关于身体的界限感。

3.增强对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

孩子了解自己的隐私部位别人不能轻易触碰时,就要对自己的隐私部位有保护意识。如果有陌生人和亲人不经自己和父母同意的触碰,一定要大声呼救,找自己的亲人保护自己。除了医生和父母谁都不能看、不能摸,让孩子从心底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并且不能和异性过密接触,才会真正地保护自己。

给孩子普及性教育,除了在日常生活中告诉孩子一些常识,我还会选择通过让孩子阅读绘本的方式,来给孩子普及性安全教育知识。

三、湖北省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实施办法?

2017年12月28日湖北省政府官网正式对外公布《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整个《意见》分为九大部分二十八条,在分类管理,准入制度,扶持政策,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对本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做出规定。

四、全民禁毒教育实施办法?

1.围绕6月禁毒宣传月等重要节点,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持续组织开展禁毒知识竞赛,禁毒辩论赛、禁毒微视频,摄影比赛、禁毒书法比赛,农村禁毒宣传教育,禁毒宣传下基层活动。禁毒办、宣传、教管委、团委、妇联、工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禁毒教育基地相关运行机制,最大范围辐射广大群体,达到预定目标。

2.各村(社区)根据实际在主干道醒目处新建永久性禁毒宣传标语;安排辖区中小学校举办禁毒知识讲座,举行国旗下的禁毒宣誓等相关活动;利用赶场天每月开展一次集中宣传活动,并结合辖区实际开展禁毒宣传“八进”活动。 

五、厅教育督导组组长什么级别?

级别相当于厅同级教育部门副职。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基本上每年组织一次对下一级政府的教育督导检查,主要查办学条件、课程设置、教育投入等方面。

六、教育局督导组是干嘛的?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教育督导政策,组织实施本区的教育督导工作;

2、根据本区域实际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和督导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

3、协助相关科室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4、依照分工,对本区内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适时开展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及单项督导评估,确保普九成果的巩固提高和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

5、对本区域教育工作的全局性、方向性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局党委反映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6、反映学校、幼儿园和教师的要求,加强区域性教育督导制度建设;

7、完成局领导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教育实践活动督导组职责

教育实践活动督导组是学校中非常重要的组织,负责督导和监督学校各类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和质量,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全面发展的机会。那么,教育实践活动督导组的职责是什么?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1. 教育实践活动的规划和组织

教育实践活动督导组负责制定学校教育实践活动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各项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序开展。他们需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兴趣爱好和学习需求,设计具有针对性和创新性的教育实践内容。同时,他们还负责组织和安排相应的资源和场地,确保教育实践活动的顺利实施。

2. 教育实践活动的督导和评估

教育实践活动督导组需要定期对各类教育实践活动进行督导和评估。他们要确保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符合教育部门的相关要求,同时也要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估和指导。督导组还要收集学生和家长对教育实践活动的反馈意见,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提高活动质量和效果。

3. 学生的指导和管理

教育实践活动督导组是学生的引路人和启蒙者,他们要向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在教育实践活动中,他们要关注学生的安全和健康,确保活动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他们还要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能力。

4. 教育实践活动的宣传和推广

教育实践活动督导组要对校内外的教育实践活动进行宣传和推广。他们可以通过建立官方网站、利用社交媒体平台、举办主题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公众介绍学校的教育实践活动。同时,他们还要与其他学校和机构合作,开展交流和合作,促进教育实践活动的共同发展。

5. 教育实践活动的记录和总结

教育实践活动督导组需要及时记录和总结各类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情况。他们要收集并整理相关资料和数据,编制活动报告和评估报告。这些报告可以为学校领导决策和教师改进教学提供参考,同时也可以作为学校对外宣传和推广的重要依据。

总之,教育实践活动督导组在学校中具有重要的职责和作用,他们是学生教育的推动者和引领者。他们通过规划和组织教育实践活动,督导和评估活动的质量,指导和管理学生的参与,宣传和推广活动的成果,记录和总结活动的经验,为学生提供一个全面发展的教育平台。希望更多的学校能够重视教育实践活动督导组的建设,不断提升教育实践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八、云南民族教育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少数民族教育,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少数民族学生和民族地区学生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少数民族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支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教育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少数民族教育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做好少数民族教育的相关工作。

办学形式与教育教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举办双语幼儿园、民族学校、民族部(班)、少数民族预科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发展具有少数民族教育特色并能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优先规划、建设标准化寄宿制民族中小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学前教育,逐步普及学前教育。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不通或者基本不通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举办双语幼儿园;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办好示范性省级民族中学、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和民族高等学校;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办好示范性民族中小学;其他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举办民族中小学,或者在办学水平较高的普通中、小学开设少数民族部(班)。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改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按照规定对少数民族学生免收学费。

第十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高等学校的建设,在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生均拨款、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及资金扶持。

高等学校应当重视民族特色重点学科和专业的建设,并结合民族地区发展需要,举办少数民族预科教育,有针对性地定向为少数民族举办本、专科班。

第十一条

民族学校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课程设置方案及学科课程标准进行教学,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把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纳入相应课程。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双语教学资源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在小学阶段设置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特点的双语教学课程。

教师和学生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当地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民族教育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优先建设农村民族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周转宿舍。

在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及其以下中小学、幼儿园工作满五年的教师,其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时,享受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待遇。

第十四条

民族学校的校级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的少数民族成员,教师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当高于同级同类其他学校的10%。

寄宿制民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在国家和省颁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双语教师的培养、培训制度;在民族高等学校和民族地区师范院校建立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根据民族地区的需要,举办定向双语师资班,学生毕业后择优录用、聘用到当地小学或者幼儿园工作。

鼓励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教师学习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对熟练掌握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并有效提高教学质量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在同等条件下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认定时,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对报考高等学校的本省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按照规定实行加分或者定向录取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民族地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等在招考、招聘人员时,可以采取定向、定岗的方式录用、聘用本地区兼通双语的大中专毕业生。

前款规定外的地区在招考、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本地区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

教育投入与保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改善民族中小学和民族地区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寄宿制民族学校贫困学生的生活补助标准;扩大普通高中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的补助面,并提高补助标准。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并根据国家标准逐步提高;民族预科生的生均拨款应当与本科生一致。

第二十一条

开展双语教学的小学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经费,应当全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族地区教师培训经费占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比例逐年增加;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培训经费核拨到学校,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优先为民族地区的学校配置基础设施和教学设备,配齐学科教师;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学校勤工俭学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扶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国家部委、发达地区、内地高校与民族地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机制;加强省内各个层次的教育对口支援工作。

支持民族学校开展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使用、教育质量、安全管理等事项进行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示。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学校,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少数民族学校。其申报、认定和命名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民族事务、财政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本条例所称双语,是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九、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军队建设,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人子女教育各项优待政策规定的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纳入双拥模范城评选内容。

 第五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国家教育改革发展形势,会同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完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规定,拟制军队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发展规划,部署指导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协调地方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所属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建设,办好军人子女食宿站(点),协调解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问题。省军区系统负责牵头协调本地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定期了解掌握军人子女教育需求,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拟制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具体办法,并督促抓好落实。

第六条 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就近免费入园,无隶属关系部队的军人子女,没有条件入本单位幼儿园的

十、关于教师招聘流动退养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行动方案》(吕发〔2021〕17号),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现就教师招聘、流动、退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教师招聘

招聘范围。市、县公办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

招聘主体。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招聘方式。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空编情况和办学需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方案报市人社部门备案,人社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批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教育部直属6所师范院校师范类毕业生来吕梁公办中小学任教,可直接组织面试、入编、聘用。特岗教师、公费师范生按照省人社厅相关文件进行招聘录用。特殊优秀人才可按照我市招才引智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录用。

招聘对象。根据岗位需求,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高校应往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不含委培、定向生)以及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幼儿园教师学历条件可放宽至师范类专科。

招聘流程。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师全流程招聘,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信息,严格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组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党组会议研究确定聘用人员名单,报同级编制、人社部门备案。编制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入编和实名登记,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聘用人员备案函、信息登记表和工资审批手续,财政部门依据人社部门提供的聘用人员备案函和工资审批单安排新增人员经费预算。

二、教师流动

校际流动。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调剂余缺、促进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出发,积极推进教师校际交流。市直学校之间、县域内学校之间教师流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党组会议研究,出具调动函,填写《吕梁市教师流动登记表》(见附件1),统一向有关部门办理调动手续。人社、财政、编制部门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动函和《吕梁市教师流动登记表》,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岗位设置和工资审批、预算调整、编制实名登记备案等手续。

县际流动。教师为解决个人和家庭实际困难,希望跨县调动的,可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市教育局根据教师个人实际情况和工作表现,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协调流入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接收,流出地不得阻止教师调出。依据市教育局出具的调动函和《吕梁市教师流动登记表》,流出、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同级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现岗位工作不满三年的,一般不予办理;从弱县调强县的,从严控制。

县市流动。市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公开选聘的方式,从各县市区学校为市直学校选聘教师,打通基层教师上升通道。市教育局制定公开选聘方案,教师个人报名,市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核,组织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确定选聘人员,县市区不得阻止教师流动。市人社、财政部门依据市教育局选聘结果,办理岗位设置、工资审批、预算调整等手续,市委编办实名登记备案。

教师调动一般在每年暑期进行。符合条件的市域外教师申请调入我市,市域内教师申请调出我市,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积极办理。

三、教师退养

退养范围。全市公办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在编教师。

退养条件。坚持严格标准、严控数量原则,对工作年限满30年或工作年限满2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编在岗教师,因身体原因或家庭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工作的,可离岗退养。具备岗位晋级条件的教师,离岗退养前可晋升一个岗位等级。

手续办理。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同级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后,不再占用所在学校编制,并填写《吕梁市教师离岗退养审批备案表》(见附件2),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考核管理。离岗退养教师年度考核统一按合格评定(特殊情况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教师离岗退养期间,不参与学校的评模评优,不计入奖励人员基数,不再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不享受增量绩效分配,其他工资待遇不变。教师离岗退养期间,不得在社会上从事有偿教育教学工作,一经发现,解除与所在学校的聘用关系。

市、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教师招聘、流动、退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平公正,防止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