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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79 2024-01-07 23:26 admin

一、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教育经费的预算、分配、使用和监管等方面制定的管理规定。以下是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1. 预算编制原则:教育经费预算编制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注重财政稳定和规范管理,保障教育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效益。

2. 预算审核程序:教育经费预算编制应遵循预算制定程序,要经过拟定、初审、审定、公示、执行等环节,确保教育经费的预算编制和审核制度化、规范化。

3. 经费分配方式:教育经费分配应遵循“分类管理、综合分配、分级负责、限额管理”的原则,根据教育事业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投入标准、定额拨款、项目拨款、竞争拨款等多种方式进行分配。

4. 经费使用管理:教育经费使用应遵循“规范、透明、公开、节约”的原则,确保教育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教育经费的浪费和滥用。

5. 绩效评估和监督: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应建立绩效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对教育经费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和质量。

总之,教育经费的预算管理办法是保障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应遵循科学规划、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监督等原则,确保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落实效果。

二、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 ,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第二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规范管理,提高效益。资金使用要合乎规范。

三、辅警装备管理办法?

辅警的着装规定有:1、辅警非因公外出、旅游和下班后不应着装.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者停职期间不得着装.2、辅警着装时,不得夏、冬服装混穿.参加重要庆典、集会等活动时应当着整洁的制服.3、在办公区内可以不戴制式帽.

四、2021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答:2021年义务教育经费使用办法仍按原来的办法,经费由财政局监管,学校使用。而使用财政经费有一套严格的手续,那就是学校在使用经费前首先要立项,也就拨款申请,要说啊干什么?用款数额。其次申请要通过教育局审核签字才能交到财政局。财政局在收到申请后要对项目核算后拨款。最后学校要将所有凭据校长鉴字盖章后交与财政局存档。整个过程严肃而认真

五、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保证教育经费来源稳定和逐年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渠道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逐年增加教育经费,使教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每年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扶持发展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主要用于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七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国家税务机关代为征收,征收凭证使用省国家税务机关印制的票据。

第九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第十条地方教育附加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一并收取,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并将征缴情况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征收教育费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支出安排;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基金预算支出安排。

第十一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得抵顶教育事业拨款。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教育经费时,应当确保国家和省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资金用于农村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0%,但不包含教师工资。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对依照本办法筹措的教育经费,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交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在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六、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推动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搞好科学研究的纵深配置,保证国家科学技术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第七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七五”计划)开始,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中央财政支出的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和科研事业费的预算拨款额度。

第三条

列入国家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由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和有关部门向全国招标,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保政项目指标达到国家计划要求。凡列入“七五”计划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招标,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积极进行试点,取得经验迅速推广。

(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普遍实行合同制。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政拨款,应当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凡经济效益 好、具备偿还能力的项目,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偿还投

资。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应当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

;是科研单位的,用该项目实现的收入归还。凡没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可在合同中规定免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丧失偿还能力的,经主持项目的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可以减免。

(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由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银行监督使用,并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回收应偿还的资金。回收的资金,一半上交中央财政,一半留在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用于国家的重大科技项目,并将项目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财政部门不予冲抵按计划应拨的经费。

七、两证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两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两费”专项经费是指国税系统对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过程中,用于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印制、运输、发放、保管及其他开支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负责“两费‘专项经费的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五条 在“拨入专项经费”的二级科目下增加三级科目“拨入‘两费’经费”;在“拨出专项经费”二级科目下增加三级科目“拨出‘两费’经费”;在“业务费”二级科目下增加三级科目“税务登记证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和“普通发票费用”。

第六条 收到上级拨入“两费”专项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的二级科目“拨入专项经费”中的三级科目“拨入‘两费’经费”。向下级拨出“两费”专项经费时,借记“拨出经费”的二级科目“拨出专项经费”中的三级科目“拨出‘两费’经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七条 发生“两费”专项经费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的二级科目“业务费”中的三级科目“税务登记证费用”、“增值税发票费用”或“普通发票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八条 设立支出辅助明细帐,用以详细反映“两费”专项经费的支出情况。支出辅助账是在三级科目“税务登记证费用”、“增值税发票费用”、“普通发票费用”下分别设置‘抑制“、”运输“、”仓储“、”劳务“、”损耗“、”宣传“、”年审“等明细科目。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总局根据财政部核定的预算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国税局)“两费”收入缴库数,按照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分季核拨(一季度根据上年财务决算数预拨)“两费”专项经费,年终结算,结余转至下年。“两费”专项经费应及时下拨、专款专用。

第十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局统一印制,统一结算。总局依据各省国税局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计算其印制运输等费用,相应扣减各省国税局同期应拨“两费”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税务登记证支出范围包括制作成本、运输(指运输费用)、仓储保管(指仓库租金、防火、防盗、防虫等)、劳务(指装卸、保安等)、损耗(自然损耗。换版损失)、宣传、年审及其他有关费用。税务发票工本费支出范围包括制作成本(主要是印刷费)、运输、仓储保管(指仓库租金、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霉等)、劳务(指武装押运、装卸、保安等)。损耗(自然损耗、换版损失)、宣传、发票领购簿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国税发[1992]92号)文件的规定,对“两费”专项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改变“两费”专项经费用途、虚列“两费”专项经费支出、扩大“两费”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及“两费”专项经费结余本按规定结转下年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八、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①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必要的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

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比例:即是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比例

③分清经费支出渠道,划清资金界限:要根据资金的不同渠道,按规定使用经费支出流程

九、特情经费管理办法?

写明特情经费预算条件、开支范围、经费决算报告等

十、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具体的开支法为包括:教学业务和管理,日常办公,教师培训,实验, 文体活动,水电,邮电,取暖,交通差旅,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购置及实验耗材,信息技术教育耗材等,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师资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按规定应于补助的费用.

第三条: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日常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又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校要细化支出范围及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同时要明确事务管理责任,建立物品采购台帐,建立健全物品验收,保管,使用制度.

第五条:学校要加强工用经费的预算,帐物和事务管理,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学校代学生统一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各种变相形式的服务费,严禁向学生搭售地方教材及教辅资料.

第七条:学校要定期公布学校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确保学校教学业务的顺利完成.

第八条:学校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委会,职代会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