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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司注册登记办法?

146 2023-12-31 18:56 admin

一、云南省公司注册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湖南省工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登记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其中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登记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和备案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申请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表格,由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登记和备案时,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变更登记或备案后需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时提交原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二节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

第七条 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变更注册资本时,注册资本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确定,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登记机关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再登记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公司实收资本、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或者改变股东姓名(名称)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名称)的,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变更登记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公司章程备案。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没有变更,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化的,不办理变更登记,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章程备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变更,其发起人(股东)转让股份及发起人(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的,不办理变更登记,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章程备案。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不再提交验资证明。公司营业执照上“实收资本”栏由登记业务系统自动加注“(认缴登记制)”。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下列公司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上述企业申请注册资本登记(含变更)时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进行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是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出资期限由股东、发起人自行约定,但不得约定为无期限;公司章程约定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自主决定首次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取消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和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公司股东、发起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载明其股东或者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并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要求登记机关协助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或者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不得办理该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股东变更登记以及该股东减少认缴出资的公司章程备案。

第三节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变更住所或变更增设经营场所的,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

(三)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前三项规定的房屋权属证明。

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县级市)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以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选择向登记机关申请增设经营场所备案。

企业申请增设经营场所备案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以及第十六条规定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符合备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为企业换发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上载明备案的经营场所信息,并为企业增发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应将其营业执照副本放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九条 企业备案经营场所后,变更住所迁往其他县(区、县级市)行政辖区的,应在办理迁移登记前将原备案的经营场所作为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同时提交《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申请撤销原经营场所备案,由登记机关换发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撤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申请撤销原经营场所备案,由登记机关换发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多家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其住所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证明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投资关联关系是指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直接投资关系或者有共同的投资人或者投资人之间存在直接投资关系。

第二十一条 在县(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的多家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其住所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住所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四节 其他登记事项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登记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有规定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出台的改革举措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先照后证”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先在长沙市、郴州市试点。在未全面推行此项改革前,经营范围中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在工商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前置许可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获得批准,凭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对产业项目和生产加工型企业建设前期需要建设厂房或安装设备,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根据申请人申请,可先予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对XXX项目(XXX行业)的投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范围中的非前置许可项目(包括后置许可项目),申请人可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五条 市场主体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大类、中类、小类或具体经营项目自主选择申请登记经营范围。对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没有合适表述的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等通行用语登记经营范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

企业年度报告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市场主体“黑名单”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一部署实施。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完善日常监管制度。

登记机关主要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和抽查、查处无证经营等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管,依法处理和公示市场主体违反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

登记机关要运用信用监管方式,推进部门协同监管。

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办法、基层监管工作操作规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机制的建立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实施。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监管,根据投诉、举报和抽查情况等,及时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有关部门将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存在的违法行为查处结果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处理,对应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责令办理变更登记;应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登记机关应建立和完善对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监管措施。在监管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核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违法行为记录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运用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系统,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等监管信息,实现省、市、县、工商所信息互通。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示

第三十二条 全省所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一在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信息。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获取登记机关在综合业务系统产生的登记、备案和处罚信息,实时公示。市场主体按照规定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信息、资质资格信息。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要加强对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查询服务。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

第三十五条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改制后的公司按本办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第三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负面清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未作统一部署前,登记机关

三、登记注册与注册登记的区别?

公司成立日期与注册登记日期区别是:

1、公司登记注册的日期,是工商管理部门法定认可的日子。

2、公司成立的日期,则是企业自行选定的日子。就像结婚登记的日期,是法律认可的日子。而婚礼仪式则需选择一个吉辰良时 ,或具有意义的日子来举行一样。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3、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企业登记注册app是否办理登记注册?

企业登记注册app不办理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注册app是注册登记机关的辅助性登记系统,是用来对企业进行注册登记的法人进行身份认证的辅助登记系统,不办理企业的登记注册。

办理企业的登记注册,要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后,在注册登记机关的内网上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因此,企业登记注册app不办理登记注册。

五、企业登记注册?

注册公司需要去公司拟定营业场所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并完善相关手续和材料方可注册。注册的步骤:

1、核准名称:到工商局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入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一共5个),工商局会检索是否有重名2、租房: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屋的产权人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再到税务局买印花税。

3、编写公司章程:可以找人代写,也可以从工商局的网站下载“公司章程”样本,修改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法人名章:到刻章处,刻法人名章(方型),费用15-20元。

5、到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携带公司章程、工商局的核名通知、法人名章、身份证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

6、办理验资报告:拿着股东缴款单、询征函、公司章程、核名通知书、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六、新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还有注册登记表吗?

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是注册证 和登记表合二为一了,不是说没有了。

也就说以后 就一张注册证了

七、1987土地登记办法?

答案是:1.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使用的土地,未经登记部门确权、发证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土地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清查用地时补办的用地证明或建筑许可执照等。

2. 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依据不足的,还须提交权利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法律责任的具结书。

八、出差审批登记办法?

为规范我局人员出差、下乡、外出工作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做到人员工作情况实时掌握,合理安排工作。

一、在岗人员出差、下乡、外出等工作行为,由办公室进行管理,及时提交领导审批并登记。

二、所有在岗人员出差必须认真填写《钦北区移民局公务出差审批单》,包括出差路线、日期、事由及拟乘坐交通工具等(有相关文件需附上),经所在股室及局领导审批后在办公室登记备案。

三、《公务出差审批单》是工作人员领取相关补助的重要依据,各股室应在当月结束两个工作日内填好《公务出差审批单》及报销单,逾期不再受理。

四、下乡报销差旅补助30元/天后,不再报销规定工作餐。

五、单位将定期不定期进行查岗,被上级单位查处不在岗,被通报批评的将与年终绩效挂钩。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九、广州树葬登记办法?

树葬办理办法如下:

(1)植树葬选择:通过他人介绍,或者网上查询,确定一至两处可供选择的植树葬;

(2)预约参观:通过电话咨询、亲自到访咨询、网上咨询等多种方式了解所选植树葬的基本情况;如需现场参观,一般需要提前预约参观时间。一些墓园提供免费参观车,客户可到约定地点乘坐墓园的免费参观车到达墓园参观选购;

(3)选择植树葬:由墓园引导员带领到墓区选择植树葬(选择墓穴时需慎重,选择墓型一经确定一般不予退换)。

十、土地登记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40 号

土地登记办法

《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徐绍史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六条

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一)土地总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

(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八条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

(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三)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

(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

(四)地上附着物情况。

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六条

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第十七条

土地权利证书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集体土地所有证;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