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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开农村远程教育资源网?

182 2023-12-26 09:45 admin

一、如何打开农村远程教育资源网?

电脑搜索相关的网站,然后登录进去就可以打开了

二、农村义务教育的特点?

我们常见的义务教育特点的表述为:义务教育是强迫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

(1)强制性,又称义务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适龄儿童必须接受教育;二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

(2)免费性,又称公益性。义务教育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学校应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父母和监护人负有保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

(3)普及性,又称统一性。原则上义务教育覆盖我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也包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盲、聋、哑、弱智和肢残的儿童、少年。

大家可以按照口诀“强免普”去记,“强”是指强制性、“免”指免费性、“普”指普及性。

三、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怎么直播?

1 可以通过电脑或手机等设备进行收看。

2 党员远程教育是为了方便广大党员随时随地学习,所以可以通过多种设备进行学习,只需要有网络连接即可。

一些较为古老的设备可能不适用,需要使用更新的设备。

3 同时,在收看时需要确保网络连接稳定,以免影响学习效果。

同时,还需要注意保持专注和注意力,充分吸收学习内容。

四、希望小学是农村义务教育?

希望小学是属于农村义务教育。

是为了帮助失学、贫困、辍学儿童而建的小学。纳税问题自己去问税务局的吧!

五、湖北农村义务教育退费流程?

1、开学前,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交纳的其余费用。

2、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如参军、举家搬迁或调往至学校所在地以外地区、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一级学校录取、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家庭困难等原因中途退学的,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部分学费,具体退费办法为:只注册未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2/3学费;未完成1/2学时的,核退1/2学费;完成1/2学时的,不退学费。代收代管费按实际发生后余额退还。

3、学生无正当理由,已注册未到学校或开学1周后感到不适应的,由学生与校方协商解决。在未取得学校同意学生自行旷课、退学的,不予核退学费。

4、因学校违诺、教育教学管理混乱等原因,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学生不能正常坚持学习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责任,核退有关费用。学校负全责,核退全部学费;学校负主责的,核退2/3学费、;学校负部分责任的,核退一定的学费。退费时间从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投诉之日起,按月计算。

六、农村义务教育需要考试吗?

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

各地不得面向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或跨校际的考试;学校和班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

初中毕业年级为适应学生毕业和升学需要,可在下学期正常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在总复习阶段组织1—2次模拟考试,坚决禁止抢赶教学进度、提前结课备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仍按国家和省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除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不得组织任何与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

七、农村义务教育考试时间?

报名时间:2020年6月29日至7月3日;

笔试时间暂定2020年8月8日8∶30--11∶50

八、农村义务教育在每年的几月?

       农村义务教育在每年九月一日开学。

       农村适龄儿童年满六周岁,接受小学义务教育,每一个农村小学不得拒收适龄儿童接受教育。而且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和书杂费。从小学到初中毕一共接授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在贫困山区甚至每位还有午餐补贴。

九、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条例?

条例内容

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实行国家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小学和初中(含农业、职业初中,以下同)两个阶段,执行国家制定的学制。

全省1990年前普及小学教育。经济、文化基础较好的地方,1990年前普及初中教育;经济、文化基础一般的地方,1995年前普及初中教育;经济、文化基础较差的地方,2000前普及初中教育。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省人民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关心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

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学校以及幼儿园,都要推广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设置小学、初中。同时,鼓励和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依法举办小学、初中,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积极发展盲、聋哑、残和弱智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

积极发展幼儿教育,为普及义务教育打好基础。

第八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免收学费。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酌情免收杂费、书费、文具费等,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收或免收杂费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助学金制度,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其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

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

文艺、体育等单位经批准招收儿童、少年学员,必须保证使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方针、政策;与社会、家庭密切配合,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受完义务教育;加强教师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发展师范教育,加强在职教师培训工作。制定小学和初中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建立健全培养、培训体系,逐步建设起一支有足够数量的,合格而稳定的师资队伍。

第十三条小学教师应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初中教师应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同时还应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四条办好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广开师资培养渠道,切实保证义务教育师资的来源和质量。

师范教育应有专项拨款,在师资配备、教学设备和招生等方面优先给予保证。

师范院校应坚持为基础教育服务的办学方向。

师范院校对条件艰苦的地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在职教师的培训任务由教师进修院校、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其他各级各类院校承担。同时,鼓励和组织教师通过广播、电视、函授、自学考试等途径,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不具备合格学历或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教师,由主管部分分期分批轮训或组织自学,限期达到规定要求。经过培训或自学仍不合格的,不得任教。

不具备合格学历,但教学时间长、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过考核取得资格证书的,其待遇与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相同。

第十七条加强小学、初中教师的管理,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未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省辖市、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抽调小学和初中现任合格教师改做其他工作。未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乡、村不得招聘和解聘民办教师

鼓励教师到艰苦的地方任教,其物质待遇从优。

第十八条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

民办教师的报酬,必须按时发给,各级人民政府应予保证。民办教师不负担义务工

第十九条人民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和文化、业务水平,严格遵守教师的道德规范,做到自尊、自爱、自强,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严禁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条义务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办学单位负责筹措。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机动财力中应有适当比例用于实施义务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城乡教育事业费附加和乡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小学、初中和中等师范学校经费开支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保证落实。

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做到合理使用,充分发挥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

第二十二条国家举办的小学和初中,所需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当地人民政府自筹,予以保证。农村小学和初中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办学单位负责筹措;对经济困难的地方,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学校基本建设和房屋维修所需物资,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

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基础教育设施,合理布局,按规定配建或扩建小学、初中和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按规定标准为学校提供校舍、操场、课桌凳,并有计划地补充和配置图书资料、教学仪器、文体器材和其他设备。

因校舍倒塌造成教师和学生伤亡的,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学校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四条义务教育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省负责制定具体政策、制度、规划和措施,对各地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分类指导;市、县、自治县、市辖区负责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进行督促、检查和具体指导,抓好教育、教学业务,调配和管理所属学校领导干部和教师队伍;乡、镇负责管理和办好所属学校,征收、管理、使用教育事业费附加,协助县管理教师队伍;村要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关心教师生活。

第二十五条小学、初中的开办、停办、合并、搬迁,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普及义务教育的标准和检查验收制度。经省检查验收合格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合格证书。对未按期完成普及义务教育的单位,要限期完成;对严重失职者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深山、滨海、坝上经济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在办学经费、招生、教师调配和培训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的校园、校舍、操场、工厂、农场、设备等一切校地、校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变相侵占。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对发展义务教育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积极捐资助学、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对成绩显著的优秀教师,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经批评教育仍不履行义务者;

(二)招收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者;

(三)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者;

(四)破坏或侵占校地、校产,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

(五)在学生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传播黄色音像、黄色书刊或其他淫秽物品者;

(六)侮辱、殴打、伤害教师,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者。

行政处罚,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还应责令当事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对有第二项行为的,还可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人民政府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省境内一切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和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哪些?

“第六条 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地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一般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工读学校等。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青年同意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 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青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一般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依照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

盲童学校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