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168号文件?
该文件是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学校和家长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以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并促进教育公平。该文件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当前校外培训机构乱象丛生、培训效果不明显等问题。教育部的做法对于规范校外培训市场、保护学生身心健康意义重大。同时,这也提醒我们要重视孩子的内心,不能只注重升学,也要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鼓励孩子多参与课外活动,培养他们的兴趣爱好和能力。
二、教育部75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教育部75号文件,是2019年7月发的。
文件标题是,《教育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共计8条,主要内容是关于培训机构进行外语培训的相关要求。
三、人教20118号文件全文?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三部一办”联合下发的教人【2011(8号)】《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文件。
它是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是遗留问题,也唯有教人【2011(8号)】文件才是纲领性的文件,但是“解决民办教师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
四、吉教联202262号文件?
关于“吉教联202262号文件”,我作为一个人工智能语言模型无法提供详细信息。根据常规来看,"吉教联"可能是指吉林省教育联合会的简称,而"202262号文件"则是文件的编号。如果您需要查询该文件的具体内容,建议联系相关的教育部门和机构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
同时,基于信息安全和法律规定的保护,对于未经授权发布的文件信息,我们不建议呈现和传播。
五、劳技课教什么?
劳技课
劳技课以操作性、实践性为主导学习方式,以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技术意识和创新思维能力为目的,是以学生获得积极的劳动体验,形成良好的技术素养为主要目标,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独特的作用。
六、教技是什么专业?
教技是Teaching Technology(教学技术)的简称,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教育学分领域。它致力于在教育教学中开发、应用、研究和评估技术与工具,以提高学习者的学习效果。
教技包括信息技术(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媒体技术(如图像、声音和视频)、学习资源技术(如教学材料和学习软件)等。
教技还研究如何有效地使用这些工具,以帮助学习者更好地理解知识和技能。
此外,教技还研究如何开发合适的学习环境,以便学习者可以有效地学习和掌握知识。
教技不仅涉及技术,而且涉及评估、教育心理学、研究方法等多个方面。
七、1988教计字100号文件原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税、人事部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88-06-14实施日期:1988-06-14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8]教计字10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8-06-14
实施日期 1988-06-14
发布机关 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
正文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当前,一部分民办教师由于年龄和身体原因,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妥善解决这部分民办教师离开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于稳定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更好地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问题,作如下原则规定:
一、补助对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作用证书,享受国家民办教师补助费并符合下述补助条件的现任中小学民办教师。
二、补助条件: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且连续任教满十五年的; 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连续任教满十五年,经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致残,经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补助标准: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开工作岗位后的生活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按月发放。鉴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生活补助费标准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行制定。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现行民办教师补助费中的国家补助部分。
四、上述离开工作岗位后的民办教师,其医疗保健待遇与原单位在职民办教师同等对待。
五、经费来源:在不新增民办教师和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资金来源,从国家已下达的民办教师补助费、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和集体自筹中解决。为了保证经费来源的稳定,各地应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
六、审批手续:凡符合本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的民办教师,由所在学校负责填报申请表,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发给证书。证书式样和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自定。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四日
八、河南省豫教192号文件全文?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工作的通知 教办发规〔2022〕192号
作者: 时间:2022-06-21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单位:
近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豫发〔2022〕1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1),对深化党委和政府教育工作评价改革、学校评价改革、教师评价改革、学生评价改革和用人评价改革作出全面安排部署,为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教育评价事关教育发展方向。《实施方案》是我省第一份教育评价改革的系统性文件,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教育评价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各单位要切实提升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明确改革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攻方向,找准推进路径、工作方法和有力抓手,确保各项改革部署落得准、落得稳、落得好。
二、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学习培训
各单位要制定推进《实施方案》落地落实的工作方案,对贯彻落实工作作出详细安排部署。要抓好学习研讨,通过专门会议、党委理论学习、支部大会、党小组会等多种形式,全面组织开展学习研讨,准确把握《实施方案》的精神要义和政策内涵;要抓好培训辅导,要尽快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培训要实现系统内外相关人群、学校干部教师全覆盖,做到应学尽学、应训尽训。
三、聚焦堵点难点,全面清理规范
各单位要全面对标对表《实施方案》,从党中央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问题入手,聚焦堵点难点,特别是对照禁止事项负面清单(见附件2),全面清理现行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以及考核、评估、评审、评优、奖惩等文件,凡是与方案精神不一致的各种规定做法,都要坚决改过来,做到令行禁止。
四、开展试点探索,发挥引领作用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教育评价改革试点探索,把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改革经验,争取在试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示范带动效应。省教育厅将适时召开试点工作推进会、交流会等,推广试点经验和典型案例,进一步扩大辐射面,提高影响力。
五、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单位要加大对改革政策和科学教育理念的宣传解读力度,增进社会共识,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观和人才观。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骨干教师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创新宣传形式,加强对典型案例的树立和宣传,提高社会传播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改革向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讲深讲透。注重把握舆论导向,持续深化宣传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改革良好氛围。
六、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各单位要积极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协调地方有关部门结合职责,及时制定配套政策,形成深入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工作的合力,加快推进《实施方案》的各项部署落实落地。教育督导要将推进教育评价改革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督促纠正,依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联系人:顾哲;夏青
电话:0371-69691250;0371-69691852
九、陕教考2012年8号文件是什么?
陕教考【2012】8号文件是
陕西省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
十、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校外兼职的文件?
教师校外兼职 —— 不是所有的教师都可以兼职!仅是对职业学校教师管理的“文件”。浏览教育部等关于“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四条 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 人员条件
第五条 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六条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七条 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八条 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基本程序是:
(一)职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
(三)职业学校确定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九条 职业学校应明确兼职教师管理机构,负责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职业学校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除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以外,职业学校应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工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一学期。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聘请兼职教师的职业学校应当分别为兼职教师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协议期内发生工伤,由兼职教师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鼓励职业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职业学校要制订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在职人员兼职任教情况及时反馈给其人事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其中,事业单位应将兼职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要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将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可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相应系列教师评价标准参与职务评价。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兼职教师的报酬。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声誉较高、专业师资紧缺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可以在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付兼职教师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