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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制度化教育有哪些

204 2023-07-15 00:36 admin

一、非制度化教育有哪些

制度化教育 制度化教育主要所指的是正规教育,也就是指具有层次结构的,按年龄分级的教育制度,它从初等学校延伸到大学,并且除了普通的学术性学习以外,还包括适合于全日制职业技术训练的许许多多专业课程和机构。

制度化的教育指向形成系统的各级各类学校。 3、非制度化教育  非制度化教育是指那些没有能形成相对独立的教育形式的教育形态(其实也是一种具有客观存在的教育形态),它没有从日常的生产或生活中分离出来的,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机构及其制度化、组织化行为,是与生产和生活紧密结合、高度一体化的"教育",如库姆斯的非正规教育观念、伊里奇的"非学校化社会"理念。

二、非制度化教育的例子

增强反腐倡廉教育实效,解决好筑牢思想防线的问题。

坚持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党内组织生活和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坚持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宣扬典型与案例警示、正面引导与自我反省相结合,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反腐倡廉教育基地作用,继续开展优质廉政党课评选和巡回授课,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形成经常化制度化的反腐倡廉教育体系,切实做到警钟长鸣,有效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觉悟。

三、非制度化教育理念

1、无阶级性:不分阶级,是面向所有群体的教育;2、为生产劳动服务:所有教育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生产劳动;3、在社会生活中进行:不会规定额外时间去进行教育活动,一切都是在社会生活的过程中进行的;4、教育手段极端简单:教育的手段是原始的、简单的,没有形式上的多样性。

原始社会的教育在内容和形态上都附着于一般的社会生活,用教育史上惯用的话讲就是非形式化的教育。人类最早的教育都是在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中实施的,传授生产经验、技能、社会生活的知识、能力及行为规范,完全是自然状态下的教育。

原始宗教对的类型

1、自然崇拜

人类还不足与大自然抗衡的时候,我们自然会对它产生崇拜。这时候无论是童话中,还是现实中,各种神就出现了。比如西方的太阳神,中国的土地爷和山神等。而现在,我们掌握了科学技术,可以人工降雨,可以破山开路,对自然失去了敬畏,自然也不会再崇拜了。

2、图腾崇拜

最典型的图腾就是龙虎,皇帝穿的是龙袍,坐的是龙椅,两军对战,战旗一定绣着代表氏族的图腾。这机会成为氏族的标志和象征。图腾的神话和禁忌也成为了最重要的氏族传统教育。

3、祖先崇拜

这种状况现在还是有,那就是清明节。那一天我们祭奠祖先,祈求保佑。同时这也是加强血缘关系、激发团结互助的最好方式。鸟哥每一年祭祖,总能认识一些有些血缘关系却不曾打过照面的亲戚。这估计也是现代祭祖的好处之一。

4、鬼魂崇拜

古往今来,人们对死亡充满未知,很多传统也是相信有灵魂的存在,死者还能过着阴间的生活,所以就会有丧葬和祭祀等宗教仪式,这同时也是加强对长辈尊敬孝心的教育。

5、巫术占卜

巫师是原始文化的保保存者和传播者,地位最为特殊,一般也享有特权。他同时还掌握着医术和历史的文化,可以救死扶伤和讲述过去。所以巫术和巫师在原始宗教的最具特色的现象。

解决温饱和安全问题后。人开始追求更高级的享受——精神的享受和美的享受。比如歌舞,比如绘画和雕刻等等这些原始艺术教育。由于部落之间会有冲突和战争,狩猎和游牧等生产活动也需要有健康强壮的体格,所以军事训练也就成为教育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四、非制度化教育相对于制度化教育而言,更重要的改变是

非制度化教育是一些西方学者针对制度化教育的弊端而提出的。

非制度化教育所推岽的理想是“教育不应再限于学校的围墙之内”。每一个人应该能够在一个比较灵活的范围内,比较自由地选择他的道路。如果离开了这个教育体系,他也不至于被迫终身放弃利用各种教育设施的权利。

非制度化教育相对制度化教育而言,改变的不仅是教育形式,更重要的是教育理念。

五、非制度化教育是对制度化教育的全盘否定

公私权之间的冲突和失衡对政府的公信力、有效治理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也对有效维护公民的权利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处理好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化解二者矛盾冲突,使它们能够稳定协调发展成为政府和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二者之间的矛盾主要存在于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以及由此导致的公权力的异化和私权利的萎缩。因此要有效控制公权力的过度膨胀,加强对私权利相关的关注和保护。

(一)合理界定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平衡公私权要遵循“法无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为”的观念准则。权力来源于权利,但是稍有不慎就会侵犯到私权利。所以对于公权力范围需要进行严格的限制。对于宪法和有关法律没有做出明文规定的事项,公权力无权干涉,但是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力也不可随意放弃。

(二)规范公权力的行使。这里可以从立法、行政、司法的角度入手进行规范。在立法和行政方面,明确权力的界限和关系,促进公权行使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使权力行使运用有法可依。当前,规范公权力的关键是要尽快制定行政组织法和编制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组织的职能和权限,防止越权和滥用权力。在司法方面,要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职权的合理配置,使其能够相互制约,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也使公权力的行使更加科学规范。

(三)完善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法律。保护私权利,需要合理制约公权力,因此就要完善公法制度,完善行政组织法,划清权力和权力之间的界限,防止多头管理等行为对私权造成侵犯。

(四)在合理范围内限制权力主体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要在承认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前提下,尽量限制权力主体使用。这并不是否定自由裁量权的作用,而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公权的行使和私权的使用的情况是复杂的,而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具有一定主观性和灵活性的权力,很多情况下难以判定其合理性和公共性。所以应当适当限制自由裁量权使用,但这绝不是说不能使用,当涉及到社会整体的福利,公民的公共利益时应当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但需注意在使用的时候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尽可能减少公权力越权的可能性。

(五)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加强对权利主体的救济。当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还不够完善,存在诸多漏洞,很多情况下公民权利即使遭到侵犯也很难伸张,所以要尽快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使权利获得制度上的支持,也使权利的实现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此外对权利主体的救济也可以发挥抵抗和监督的作用,帮助公民有效维权,防止公权力的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