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关于退休教师调资的规定?
退休教师工资待遇新规定2020:教育部正式通知:退休教师工资的春天来了
现在你已经退休了,不管你是教师还是其他行业的退休人员,你所要做的就是提高你的养老金,而不是你的工资。
自2005年建立正常的退休职工养老金增长机制以来,国家连续14年提高了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自2015年以来,国家将机关退休人员与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结合起来,提高养老金。作为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退休教师自然也是其中之一。
那么,包括退休教师在内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将如何增长呢?
从这些年来的养恤金增长情况来看,国家人民和社会事务部和财政部每年3月和4月联合发放退休人员养恤金。该计划一般包括养老金增长的具体时间、增长幅度、享受养老金的人数、调整方法、现金需求等。根据国家一级养恤金调整计划的要求,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省、直辖市、自治区将于5月、6月向人民和社会事务部、财政部报送养老金调整情况。然后,增加的养恤金将在7月底之前全额按时支付给退休人员。
养老金的调整将通过配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进行。
所谓的配额调整是在一个省(市、自治区),所有退休人员都统一领取一系列养老金,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平。
所谓挂钩调整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缴费年限,每年增加养老金2元至3元;二是根据我前一年的绝对养老金数量,即每月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这一环节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人们在工作时多交一些费用和工作,以充分反映他们付出的更多、付出更多、努力工作的事实。
二、教育部关于教师中午休息的规定?
1 教育部规定教师需要中午休息。2 原因在于教师的工作压力比较大,每天需要长时间的讲课和备课,如果没有中午休息的时间,会对教师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造成负面影响。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同时,针对中小学教师,还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劳动保护规定》和《中小学教师劳动时间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教师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方面的内容。其中,中午休息的时间一般为1小时左右,时间具体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三、教育部关于教师评职称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教育事业在我国的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了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教育部发布了关于教师评职称规定,对教师评职称的条件和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对于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部关于教师评职称规定的背景
教育部关于教师评职称规定的出台是基于对教师队伍建设的深刻认识和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教师是教育事业中的中坚力量,其职称评定直接关系到教师的职业发展和激励机制的建立。因此,教育部出台了相关规定,为教师评职称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教师评职称的重要性
教师评职称是对教师个人综合能力和专业水平的一种认可和肯定。通过评职称,可以激励教师不断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教师评职称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对教师个人能力和水平的客观评价,有助于建立良好的教师评价机制。
教育部关于教师评职称规定的主要内容
教育部关于教师评职称规定主要包括评职称的条件、评职称的流程和评职称的标准。其中,评职称的条件包括教育背景、教学能力、科研水平等多方面要求,评职称的流程包括评审委员会的评定和公示等环节,评职称的标准包括不同职称级别对应的条件和要求。
教师评职称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教师评职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激励教师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通过评职称制度,可以有效地推动教师个人能力的提升,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为培养更多优秀教师和培养更高素质的学生奠定基础。
教育部关于教师评职称规定的影响和挑战
教育部关于教师评职称规定的实施将对教育教学工作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可以提高教师个人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一定的挑战,如评职称的标准是否过于苛刻、评审过程是否公正等方面的问题需引起重视。
展望
教育部关于教师评职称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迈出了新的一步。随着实施细则的逐步完善和落实,相信教师评职称制度将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为建设教育强国做出新的贡献。
四、关于寒暑假的法律规定?
寒假假期一般1个月左右。但在寒冷的中国东北地区及其他高纬度地区,有时多达45天左右,多者甚至会两个月左右。每年农历腊月初十左右,各学校开始放假,至元宵节后寒假结束。
每年六月下旬或七月中旬(学年完结后)至八月底或九月初(新学年开始),这一个半月期间至2个月时间。
在中国,学校通常将每个学年分为上、下两个学期。上学期从秋季八月中旬或九月初开始,到第二年的一月底(或一月中旬,东北地区多为1月上旬)左右结束。
扩展资料:香港的情况方面,固然各中小学和幼稚园都是有一个半月时间的暑假。但部分需要应考前英国殖民地时期的旧学制(三二二三学制)每年所举办之公开考试的中学生,例如应考香港中学会考的中五生和应考香港高级程度会考的中七生一般会在2月至5月期间应考所有考试(口试不算在内)。最快5月中至6月初完成考试后,就会提早放暑假。
在中国,学校通常将每个学年分为上、下两个学期。上学期从秋季九月份开始,到次年农历腊月初十左右,各学校开始放假,至元宵节后寒假结束。而这个时候正处于中国寒冷的冬季,交‘九’之际,被称为寒假。
五、教育部关于近视的新规定?
一、严禁无资质机构入校开展视力检测。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学生近视等常见病监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时,要对相关检测机构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无资质的机构入校开展视力检测。
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视力监测、检测等工作,应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
二、严厉打击虚假违法营销宣传行为。
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近视防控健康知识宣传力度。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进行营销宣传的行为,严厉打击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
三、严控近视防控产品和服务质量。禁止向校园提供未获得相关资质的近视防控产品和相关服务,坚决避免造成学生视力健康“二次伤害”。
采用质量认证手段推动近视防控工作,积极开展教室照明和读写台灯等健康照明产品、桌椅人体工效学产品、眼视光产品、学习用品、验光配镜服务等认证工作,提升近视防控相关产品质量和视觉健康服务水平。
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次的认证采信机制,广泛宣传获得认证的眼视光产品和服务,为持续优化近视防控工作提供保障。
四、严格视力监测数据安全管理。监测组织部门、学校和检测机构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加强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应用等全周期安全防护。不得私自对外泄露学生个人和视力等信息,不得与第三方共享用于商业用途,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严格视力检测与相关服务督导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对检测人员资质、工作流程和方法、质量控制以及近视防控产品和服务提供情况等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导,严肃处理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机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六、国家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辞退的有关文件规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方针和目标,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教师节前下发了《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以下简称《通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促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通知》精神,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办教师工作重要决策的意义,将各方面的认识统一到国办《通知》的精神上来。
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保证在本世纪末妥善解决本地区民办教师问题。
二、要根据国办《通知》精神,从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和民办教师的实际出发,制定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各项具体政策,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
在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以下简称“民转公”)工作中,要加强对民办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能力、教育教学水平的考核,并注重本人对农村教育事业的实际贡献。
三、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在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教育费附加使用的管理。
按农村教育费附加40%计算,其经费能保证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地区,应当首先做到民办教师同工同酬;其他地区要努力加快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步伐。
目前民办教师的工资至少要达到公办教师工资的三分之二。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拖欠、克扣民办教师工资。
四、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是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要方面。
各地要按照国办《通知》要求,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
尚未实行离岗退养制度的地区,要按照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88〕教计字100号)的规定,尽快建立离岗退养制度。
已经建立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制度的地区,要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适当提高现行生活补助费标准。
五、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禁止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中乱收费的通知》(教人〔1993〕66号),坚决禁止“民转公”工作中乱收费和变相乱收费的错误做法。
无论使用国家专项指标,还是地方指标,均不得巧立名目向民办教师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
教育行政部门要带头执行,并严格监督。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管理工作的职责,按照国办《通知》精神和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民转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掌握政策,坚决杜绝不正之风,保证“民转公”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后的管理工作。
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后,应继续留在农村学校工作,以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稳定。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在农村中小学继续从教的具体保证措施。
七、教育部关于研学的最新规定?
教育部最新的研学规定有以下要求:
各中小学要把研学旅行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开展研学旅行的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研学旅行,将研学旅行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地方课程等有机结合,安排在小学四到六年级、初中一到二年级,高中一到二年级进行,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3天。
研学旅行要突出育人导向,将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历史文化教育、综合实践能力培养和身心健康教育融入研学旅行全过程,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研学旅行应当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坚持安全、自愿、自主参加的原则,明确家长的责任。学校对参加研学旅行的学生进行综合评估,不得将研学旅行作为学生的分班考试依据。
研学旅行费用由学生家长自愿承担,费用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保障研学旅行的基本需要。
学校组织研学旅行时,要与家长、学生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活动内容、安全保障、费用支付、风险提示等方面。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研学旅行的评估机制,对研学旅行的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不断完善和提高研学旅行的质量和水平。
以上是2021年教育部关于研学的最新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八、教师为什么要放寒暑假?
是的。
按《教师法》第七条(四)款规定,教师寒暑假工资照发。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拓展资料:
但是教师如果当年依法享受了寒暑假,就不再享受带薪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
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九、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校外兼职的文件?
教师校外兼职 —— 不是所有的教师都可以兼职!仅是对职业学校教师管理的“文件”。浏览教育部等关于“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四条 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 人员条件
第五条 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六条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七条 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八条 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基本程序是:
(一)职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
(三)职业学校确定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九条 职业学校应明确兼职教师管理机构,负责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职业学校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除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以外,职业学校应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工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一学期。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聘请兼职教师的职业学校应当分别为兼职教师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协议期内发生工伤,由兼职教师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鼓励职业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职业学校要制订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在职人员兼职任教情况及时反馈给其人事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其中,事业单位应将兼职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要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将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可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相应系列教师评价标准参与职务评价。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兼职教师的报酬。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声誉较高、专业师资紧缺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可以在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付兼职教师报酬。
十、教育部对退休教师工资的新规定?
1 教育部对退休教师工资进行了新规定。2 根据新规定,退休教师的工资将与其在职时的工资相同,并且每年还将根据物价指数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持其实际购买力的稳定。3 这一新规定将有助于提高退休教师的生活水平,增强其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和贡献,同时也有望吸引更多的优秀教师为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