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会计档案一般几年移交单位档案室?单位会?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并保管1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档案保管部门(你说的单位档案室)
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属于会计档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但是也不是说必须由会计整理编制,如果公司的职责划分中明确把这部分职责划分到档案管理部门,也是可以的。或者公司没有明确规定,但档案管理人员自愿承担也是可以的。但是公司没有规定、档案管理部门又不愿意做,你的责任是逃不掉的。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有哪些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
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四、会计档案移交档案部门前由谁保管?
会计档案移交档案部门前由财务部门保管
五、单位不移交劳动档案的法律责任
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单位不移交劳动档案的法律责任是一项关键问题,也是公司管理中必须谨慎处理的事项之一。劳动档案对于员工和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单位不得忽视其移交的法律义务。
单位不移交劳动档案的法律责任解析
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单位不移交劳动档案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 失去相关证据的权利:
- 被要求支付相应赔偿:
- 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首先,单位不移交劳动档案意味着失去了相关证据的权利。劳动档案中包含了员工的入职资料、薪酬情况、绩效评定等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单位处理劳动关系纠纷、解决劳动争议等具有重要作用。如果单位无法提供完整的劳动档案,将丧失在相关纠纷中辩护、证明自身合法性的机会。
其次,单位不移交劳动档案还可能被要求支付相应赔偿。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提供完整的劳动档案,如果单位未能如实提供或拒绝提供,员工可根据相关法规主张其利益,并要求单位进行赔偿。
最后,单位不移交劳动档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规,单位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当及时将劳动档案移交给劳动部门或者备案保存。如果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相关劳动部门可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如何规避单位不移交劳动档案的法律责任
为规避单位不移交劳动档案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单位需采取以下措施:
- 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
- 明确移交责任人:
- 定期进行档案检查:
首先,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劳动档案的保存、查阅、移交等程序和要求,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规范进行。
其次,单位应明确移交责任人,明确确定劳动档案的保管责任人员,并明确其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移交程序和责任,避免因责任不明而导致档案遗失或未移交情况的发生。
最后,单位应定期进行档案检查,定期对劳动档案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劳动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以免影响日后的劳动争议处理。
结语
单位不移交劳动档案的法律责任是一项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对于企业而言,合理规避法律风险、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希望通过本文的解析,能够帮助各单位更好地理解和规避单位不移交劳动档案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六、单位档案怎么移交公安?
公安人员派专人上门进行移交档案
七、会计档案移交清册需要档案保管吗?
需要的,这是重要的会计资料一定要保存的
八、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和会计移交清册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但是也不是说必须由会计整理编制,如果公司的职责划分中明确把这部分职责划分到档案管理部门,也是可以的。或者公司没有明确规定,但档案管理人员自愿承担也是可以的。但是公司没有规定、档案管理部门又不愿意做,你的责任是逃不掉的。
九、会计档案应于什么时倏移交会计机构?
1.单位有档案机构的,会计机构应在一年终了时将会计档案移交给档案机构保管;无档案机构的,由会计机构自行保管; 2.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类别分3年到永久.
十、会计档案的移交都有哪些相关规定?
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它是对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反映,通过会计档案,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可以检查一个单位是否遵守财经纪律,在会计资料中有无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会计档案还可以为国家、单位提供详尽的经济资料,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及单位制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企事业单位经济业务发生情况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属于单位的重要经济档案,是检查企事业单位过去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档案移交:
(1)移交的时间要求:会计档案在当年度整理完毕后,在会计机构保管一年,一年后应移交单位档案室。
(2)移交时的手续:由会计机构编制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机构可以自留一份档案目录。
(3)移交时的案卷要求:原则保持原整理案卷的封装,个别确需拆开重新整理的,应由本单位档案人员和会计机构人员共同拆封整理。
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